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精神障礙者的就業議題
本節將介紹本研究的主角—精神障礙者,包含精神障礙者的定義 與特性,並探討其就業現象,以及影響精神障礙者的就業因素,藉以 了解精神障礙者在職業復健的目標—「就業」此一議題中實際樣貌,
用以加深對該復元要素與精神障礙者整體復元關聯性的敏感度。
壹、 精神障礙者
精神障礙者為患有精神疾病之身心障礙者。根據衛生福利部
(2007)《精神衛生法》,精神疾病是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 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導致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 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又根 據內政部(2012)《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是指身體系 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 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 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並根據《國際健康與身心障礙分 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分類,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其中,精 神障礙者在此新制鑑定中屬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障礙」身心障礙者。
精神障礙者涵蓋於第一類障礙中的一部分,需符合具有精神疾病 診斷之條件。現今精神專科醫師常根據美國精神醫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APA]) 2013 所出版之《精神疾患診斷與統計手 冊第五版》(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DSM-5)(台灣精神醫學會譯,2014),以及《國際疾病與相關 健康問題統計分類第十版》(The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 10th Revision, ICD-10),界定患者
29
所罹患之精神疾病。
從《精神疾患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中之敘述,精神疾患 (mental disorder)被定義為一種症候群,個體的認知、情緒調控、或行 為在臨床上顯著受損為其特徵,亦會反映其潛在心智功能(mental functioning)中之心理、生理、或發展過程的功能失調,且精神疾病常 與日常中的社交、工作或其他重要活動的執行困難或障礙有關。而社 會脫序行為和介於社會與個人間的衝突不屬於精神疾病,除非上述的 脫序或衝突造成個人功能障礙。
在本研究中所指之「精神障礙者」係以常見的思覺失調症、雙相 情緒障礙症、憂鬱症、焦慮症、強迫症為收案對象,以下介紹疾病表 徵:
一、思覺失調症(Schizophrenia)
根據 DSM-5 之診斷準則,在一個月內出現下列症狀兩項以上占 相當高的時間比例,且至少有下列前三項之一:(1)妄想,(2)幻 覺,(3)胡言亂語(經常離題或前後不連貫),(4)整體上的混亂或 僵直行為,(5)負性症狀(例如減少情感表達或動機降低)。此困擾 也影響工作、人際關係或自我照顧至少達六個月(台灣精神醫學會 譯,2014)。
二、雙相情緒障礙(Bipolar Disorder)
根據DSM-5,雙相情緒障礙分有三種型態:(1)第一型雙相情緒 障礙:至少曾發生持續一週以上明顯的情緒高昂(elevated)、開闊 (expensive)或易怒(irritable mood)時期,且影響其社交、工作或需住院 以預防傷害本人或他人;(2)第二型雙相情緒障礙:患者至少經歷一 次輕躁症或鬱症;(3)循環型情緒障礙:患者持續兩年以上至少有一 半時間出現輕躁症和憂鬱症狀(台灣精神醫學會譯,2014)。
三、憂鬱症(Depressive Disorder)
DSM-5 定義此疾病為患者在兩週內,不包括歸因其他疾病的症狀
30
下,同時出現憂鬱情緒或失去興趣和愉悅感,幾乎每天失眠或嗜眠,
每天無精打采、無價值感、思考能力和專注力降低,反覆有自殺意念 或具體計畫等,且上述症狀造成社交、職業或功能的減損(台灣精神 醫學會譯,2014)。
四、焦慮症(Anxiety Disorder)
根據 DSM-5,焦慮症的涵蓋範圍廣泛,其中與就業較相關的有恐 慌症及社交畏懼症。(1)恐慌症(Panic Disorder):指在數分鐘內突然 感到強烈的恐懼或不適,可能出現心悸、出汗、發抖或顫慄(trembling or shaking)、呼吸困難、胸痛、噁心或腹部不適、失去現實感、害怕 失去控制或即將發狂、害怕將要死去等症狀。(2)社交畏懼症(Social Phobia):指當患者暴露在可能與他人發生社交互動、被觀察和在他人 面前表現等情境,產生恐懼或焦慮症狀持續六個月以上(台灣精神醫 學會譯,2014)。
五、強迫症(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
DSM-5 中說明此類患者在無法歸因於某物質、生理或精神疾病的 狀況下,出現費時的,或引起明顯的社交、職業或及其他重要領域功 能減損的強迫思考、及強迫行為或兩者兼具。其中強迫思考包含反覆 出現侵入式、非自願的想法、衝動或影像,造成患者的焦慮或痛苦,
且患者通常會企圖忽略或壓抑這些想法或用一些想法或行為來抵銷 之。強迫行為則包含重複性行為或心智活動,患者會嚴格遵守之。對 患者而言,而這些不符現實需要和明顯過度的行為目的是為了減少焦 慮或痛苦,或為了預防可怕的事情或情況發生(台灣精神醫學會譯,
2014)。
上述疾病表現可能對精神障礙者的就業情形產生干擾,使其 擔任工作者角色遭遇困難。如劉沛均(2013)的研究發現慢性精神障 礙者在就業方面有工作持續力低、工作穩定度低、工作技能受病症影
31
響,以及對於人際關係處理能力低,容易出現人際衝突等現象。下一 部分將討論精神障礙者各方面的就業特性。
貳、精神障礙者就業特性
因為精神疾病的持續性症狀(如思覺失調,嚴重情緒和焦慮症)
以及與這些疾病相關的社會汙名可能導致患者和其個人及社會層面上 有意義的職業和角色逐漸脫節(Cook & Chambers, 2009; Makdisi et al., 2013),精神障礙者的整體就業情形較一般非障礙者弱勢。根據衛生 福利部統計處(2018)的調查顯示,精神障礙者的就業率為 14.78%,
同期全國就業率為 48.1%,相較兩者可知精神障礙者的就業狀況並不 理想。以下對就業穩定性、薪資報酬、離職原因、工作困難等層面加 以說明。
在就業穩定性上,有 38.53%的慢性精神病患者在患病後做過 4 個 以上的工作,平均為 4.18 個工作,遠高於所有身心障礙者的平均 3.2 個,亦為所有身心障礙類別工作者中最高;有工作的慢性精神病患有 53%曾有過短期就業經驗,高於身心障礙就業者的平均 38.83%;且平 均換工作 4.74 次,為所有身心障礙者中最高(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2018),顯示其不穩定的就業特性。
在薪資報酬方面,身心障礙受僱者平均每月經常性薪資為 25,939 元,受雇之慢性精神病患者為 19,800,遠低於其他障別的平均薪資,
僅高於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19,228 元)、智能障礙者(17,320 元)與自閉症智能障礙者(13,655 元),顯示慢性精神障礙者的收入 仍屬較低的類群。
在離職原因方面,有工作的慢性精神病患離開上一個工作原因最 多為因為受傷或生病而無法工作,佔慢性精神病患就業者的 21.94%,
遠高於所有身心障礙工作者因此原因離開工作的平均 11.11%,亦為所 有身心障礙者中比例最高(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18),可以推論患
32
有精神疾病的就業者常因為精神疾病的復發,導致其失業。如張自強
(2003)的研究顯示精神疾病患者在患病或接受機構式治療後,常出 現獨立生活能力被減弱的狀況,加上回到社區後不易接受生活適應或 疾病管理等協助,易出現適應困難和未規則服藥的情形,致使病情惡 化復發。
人際、社交問題帶給就業的精神障礙者最多挫折,衛生福利部統 計處(2018)調查就業身心障礙者遭遇工作困難的類型資料中,慢性 精神病患在工作中遭遇困難的類型最多為「與主管或同事人際關係問 題」,比率是10.33%,遠高於所有遭遇此類型工作困難身心障礙者平 均的 4.05%,亦為所有身心障礙類別中最高。國內外研究也顯示精神 障礙者在職場中人際社交方面的弱勢,慢性精神障礙者不僅社交功能 退化,與他人的交流受到了限制(任麗華,2011);精神障礙者在職 場上與主管及同事合作、接受批評、請求協助等方面皆可能有困難 (Anthony & Liberman, 1986; Durham, 1997)。
與人際關係相關的是歧視問題,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18)調查 近 2 年有求職經驗的慢性精神病患者在求職遇時遭遇不平等對待的 比率是 50.36%,高於所有身心障礙求職者的 39.89%,亦為所有身心 障礙類別求職者中最高。相關研究也指出精神障礙者在職場中常經歷 歧視、汙名化,或擔心精神健康問題被披露等議題 (Torres, Stone, Delman, McKay & Smith, 2015)
由以上敘述可知,精神障礙者的就業特性有就業率低、工作穩定 度低、薪資低等現象,精神疾病復發、人際關係問題、經歷歧視與汙 名是精神障礙者常經歷的就業困境。下一部分將探討影響以上精神障 礙者就業特性的可能因素。
叁、影響精神障礙者就業的因素
大部分的精神障礙者因其症狀的影響、人際關係、壓力情緒調適
33
等適應問題、功能退化等因素,而造成職業選擇之限制 (Bsaaett, Lloyd, & Bassett 2001);回歸社會中的工作者角色的困難,也造成家 庭與社會沉重負擔。精神障礙者在患病後常有的疾病經驗在個人層面 上包括社會角色中斷、退縮封閉在家、在家庭層面上影響到家人的互 動關係與溝通不良;在社會層面則有因社會污名而隱藏疾病身分、社 會生活適應困難與社會排除、人際關係不良與就業阻礙,以及受限制 的經驗(林瑜卿,2017)。
根據范珈維、張彧、潘璦琬(2007)之研究,精神障礙者重返職 場的因素可分類為(1)醫療面向:包含診斷、精神症狀、藥物影響 和共病因子;(2)心理社會面向:包含個案的社交技巧、社會接 觸、對健康的信念、自我接受程度與興趣;(3)環境支持面向:包
根據范珈維、張彧、潘璦琬(2007)之研究,精神障礙者重返職 場的因素可分類為(1)醫療面向:包含診斷、精神症狀、藥物影響 和共病因子;(2)心理社會面向:包含個案的社交技巧、社會接 觸、對健康的信念、自我接受程度與興趣;(3)環境支持面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