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組織間技術合作的分類

第四章 結果

一、 組織間技術合作的分類

組織學習指的是知識獲取活動,一般可分為「由外部獲取」(acquiring)與「自 行研發」(R&D)兩類型(表二)。「由外部獲取」指的是由技術程度較低的組織向 技術程度較高的組織求取技術支援,進行的是指導式的學習,知識來源可能來自 企業集團內部間移轉,也可能向企業外部求取。「自行研發」方式指的是組織投 入資源進行技術或新產品開發,單一組織自行投入即是企業內部的研發活動,組 織若為開發新產品所需投入資源與技術尋求合作伙伴,參與合作的各組織以其專 精領域知識共同投入研究開發,便是進行問題解決式的互相學習。

表二 組織技術合作類型

獲取 研發

企業內 同一集團內產線技術移轉 企業內研發 企業間 企業間產線技術移轉 技術合作開發 本研究採訪了 15 家製造業組織,其中 L、M 是由同一家組織兩位分別負責 不同客戶合作專案的研發副理受訪。分析 16 件合作案例訪談資料,這些公司與 其他公司技術合作的類型可分為:他方技術或產品/產線轉入(6 家,37%,案 例 A~F),已方產品/產線轉出(3 家,19%,案例 G~I),組織間合作開發技術

(7 家,44%,J~P)三種。合作對象有兩種,一為同一企業集團下其他子公司

(4 家,25%,案例 F~I),一為外部組織(12 家,75%,案例 A~E,J~P)。受 訪組織特徵與合作類型如表三。

技術/產線接收方組織

本研究中屬於技術/產線接收的組織共有 6 家,所屬產業分別為半導體製造 業 3 家(60%),電子產品製造業 2 家(33%)、光學儀器製造業 1 家(17%)。

知 識 獲

取 途 徑 合 作 關 係

22

接收方公司成立年數為 6∼40 年(M=21.83,SD=11.82),估計資本額新台 幣 4∼428 億(M=86.50,SD=153.11),除案例 F 未提供公司員工數資料,餘 5 家員工數 495∼4,300 人(M=1,654.00,SD=1,425.33)。有 5 家組織是與國外 較大廠商合作轉入技術或產線,5 家國外技術方組織的公司成立年數為 27∼130 年(M=75.00,SD=35.94),員工數 2,400∼300,000 人(M=102,908.00,

SD=114,588.71),資本額新台幣 126∼14,595 億(M=3,694.80,SD=5,525.59), 轉入的技術項目分別為晶圓測試技術、電子產品水冷技術、DRAM 製程、半導體 設備零件製造產線,與數位相機代工製造產線,皆屬高科技產業。以技術方組織 與接收方組織相較,技術方組織成立年數平均是接收方組織的 5.04 倍,員工數 是 55.51 倍,估計資本額規模是 112.06 倍,明顯看出技術方組織有能力從事研 發活動的廠商資源、人力較豐厚,大公司相對成為對小公司技術輸出的上游廠商。

接收方組織中,只有案例 F 屬於臺灣企業同一集團下產線移轉形式,乃因 集團為使公司產品面更完整,併購了事務機器關鍵零組件製造商 H,但因 H 廠 原有產線規模僅夠生產自有品牌產品,不足以承接代工業務,集團一為擴增產量 規模以降低生產成本,二為爭取國際代工業務做準備,決議將研發與生產部門分 工,保留台灣的研發部門,將產線移轉至集團設於大陸的專業代工廠 F。因 F 廠 本即是電子 3C 產品代工業務的生產基地,有完整廠務、物管、生管、採購等後 勤支援單位,佔地面積大過 H 公司原有廠房,成立年資亦久過技術方 H。集團 決策係基於專業分工考量,並非接收方出於技術不足的需要,主動引入產線技術。

將台灣技術/產線接收組織與國外技術方組織相較,發現國外技術方組織無 論是產業經驗、員工數與資本額規模都超過台灣接收方組織,由訪談資料可發 現,即使在技術密集的高科技產業供應鏈中,台灣廠商目前仍以製造專長為主,

多為歐、美、日等先進國家技術龍頭企業的下游廠商。

技術/產線轉出方組織:

技術/產線轉出組織共 3 家,都是屬於國內企業同一集團內的合作(100%),

24

合作開發技術類型

本研究中屬於合作關係的組織共 7 家,所屬產業分別為半導體製造業 3 家

(43%)、通信器材製造業 1 家(14%)、光學器材製造業 1 家(14%)、事務 機器製造業 1 家(14%)。7 家公司技術合作對象有 2 家是歐、美國際大廠,合 作內容分別為半導體製造業者 J,為獲得奈米製程先進技術,與德國半導體業龍 頭廠商合作;先自德商引入微米製程為技術基礎,雙方再共同合作開發奈米製 程,對方投入合作活動的目的是為分攤新技術開發成本與風險。通訊器材製造商 K,先前雖有通訊器材代工生產經驗,但此次首度嘗試自行研發新一代手機產 品,希望藉著與領導廠商合作的機會,成功轉型為通訊產品設計廠。案例 K 是 美國軟體業龍頭廠商新開發技術平台的率先採用者,其合作組織也對此新產品開 發計畫寄予厚望,新產品若能成功開發,對其技術平台未來市場行銷是一大助力 肯定。另 5 家屬國內產業供應鏈上、下游業者的合作案例,有 4 例為負責系統 晶片設計的 IC 業者,與完成晶片生產的晶圓廠合作;其中案例 O 與 M 分別為 合作專案的上游 IC 設計業者與下游晶圓製造業者,有 1 例為事務機器耗材商與 原物料供應商合作開發塗料配方。5 家受訪組織的合作對象皆是台灣本土廠商,

此乃因在地供應商體系最符合供貨及時、運送成本低廉的經濟原則。

由訪談資料可看出,台灣組織選擇研發合作的對象依自身技術需求不同而有 別,先進技術主要仍仰賴歐、美領導廠商提供,但原材料開發與零組件製造則多 與本土供應商合作。而國外技術方與台灣廠商合作則以成本分攤或市場行銷等策 略觀點為考量,並非重視台灣廠商的研發專長。

組織間技術合作的源由

技術/產線接收方、技術/產線轉出方、合作開發技術類型三種組織發展合作 關係的理由大不相同,分析如下(表五)。

技術/產線接收方組織

6 家技術/產線輸入的組織中,有 5 家的合作伙伴為歐、美、日地區整合型

26

國際大廠(83%),僅 1 家接收台灣廠商移轉產線(17%);其合作伙伴皆自有 研發團隊,具有較高階的技術知識,他們成為對方技術輸出的下游廠商,主要理 由可從技術接收方及與其合作之技術轉出方角度分別討論。技術轉出的大廠商尋 求與下游廠商合作的原因數有 1∼3 項(M=2.17,SD=0.69),又可分成「自身 策略考量」與「肯定接收方技術承接能力」兩類:

1. 技術方策略考量(5 家,83%):組織間建立合作關係,是雙方事前 互相評估此合作關係對自己有利,才會願意合作。技術方其營運策略 考量又可分成以下幾種情形:

a. 技術方欲區隔上下游包商(1 家,17%),例如:

「…其實晶片測試跟晶圓廠的良率有很大關係,它可以立即回饋給晶 圓廠的工程師做良率立即改善,所以晶圓廠當然希望自己做,而不是 由我們來做。尤其是當晶圓廠把兩部分都接去之後,他要做一些客戶 不知道的事情,客戶就真的不一定會知道。當初客戶應該也有這方面 考量,認為把兩部分切開之後,他可以看到比較真實的資料,而不是 被處理過的資料。(A,A15)」

b. 技術方賣斷技術(1 家,17%),例如:

「對方的技術是在 2002 年開發完成,也陸續申請了很多專利。在他們 國內曾應用在本身公司的產品上試產過。對方現在主要是推廣這項技 術。我們是他們第一個成功採用的客戶。(B,A6)」

c. 技術方視接收方為新增供應商/外包商(2 家,33%),例如:

「…對他們來講,如果我們這邊技術很快就可以把這產品做起來,他 們就多了一個供應商的選擇,就是產品在我們這邊代工,他們可以 forecast 一些產能。(C,A6)」另受訪案例 J 在與技術方共同投入合作 開發關係之前,亦曾經歷自技術方接收製程技術,為其代工生產成為 新增供應商的階段。

d. 技術方為拓展接收方當地產品市場(1 家,17%),例如:

28

「…他們希望能接近客戶;所以希望把一些重要產品的生產線移到亞 洲來。所以他們才在亞洲地區尋找策略伙伴。…(D,A1)」

e. 技術方將產線移轉以降低生產成本(2 家,33%),例如:

「…因為他們自己也有工廠,到現在還是有,只是為了要降低製造成 本,所以把一部份產品產線外移…(E,A6)」

2. 技術方肯定接收方技術承接能力(5 家,83%):受訪案例大多為接 收方主動尋求合作伙伴,而技術方先決考慮要件即是接收方技術承接 能力,評估內容包括接收方過去製造產品經驗、代工經驗、現有設備 能力,及技術團隊人力資源。例如案例 A(A10)曾經在先前接收技 術方舊廠的合作經驗裡,創下機台使用率與產出量皆超越技術方原有 指標的數據值,其研發團隊能力深獲技術方肯定,奠定日後長期合作 關係的基礎。案例 B(A6,A8)的技術方擁有應用於電子產品的節 能技術,但本身不生產,授權技術給接收方製造。技術授權合約簽訂 前,技術方先經評估並肯定接收方具備的電子產品製造能力,及接收 方研發團隊自行開發電子產品機械機構、電子電路、應用軟體的設計 能力,已達進行授權技術商品化技術基礎。

技術接收方願意承接技術的原因數有 1∼3 項(M=1.67,SD=0.94),最常 見的原因是「發展業務轉型可能」與「擁有相關機械設備及製造能力與經驗」: 3. 接收方發展業務轉型可能(4 家,67%):市場競爭激烈且汰換快速,

當組織原有產品獲利能力漸減,或產品不敷市場需求時,便有修正業 務型態的需要。藉由與其他組織的合作,可以幫助組織較快速的跨入 新的業務領域。

4. 接收方評估自身有相關機械設備及製造能力與經驗,希望提昇工廠生 產能力及壽命(2 家,33%):組織間發展合作關係的動機之一,是

延續原有設備與工廠使用壽命。例如案例 B 希望以新引入的製程技 術,提昇工廠原有製程能力;案例 C 則評估組織原有製造設備,與新 購入技術所需生產、測試設備有 70%共通性,新技術的商品化製造

延續原有設備與工廠使用壽命。例如案例 B 希望以新引入的製程技 術,提昇工廠原有製程能力;案例 C 則評估組織原有製造設備,與新 購入技術所需生產、測試設備有 70%共通性,新技術的商品化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