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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研究實證結果顯示,兩岸銀行業分屬不同之效率前緣,且兩岸各有其技術優 勢,兩岸在自己本身的效率前緣下使用各自的投入產出,能有較好的發揮。因此推論 兩岸銀行業分為兩樣本群,接著再分別探討公司治理機制與企業經營績效的關聯性。

此外,本研究探討中國銀行業效率是否優於台灣銀行業,故使用交叉邊界分析法,對 兩岸銀行業之效率做進一步分析。所得出結論為在交叉邊界分析法評估下,中國銀行 業之效率優於台灣銀行業,但近幾年台灣的規模與純粹技術效率有高於中國的趨勢,

這有可能符合曹嘉琪(2008)在研究中國銀行業的效率與規模關係部分,指出由於中國 大型銀行的壞帳比例、員工缺乏誘因機制等,造成全國性銀行在規模效率上無法發 揮。

在機構投資人部分,本研究將機構投資人持股分為國內機構投資人、國外機構投 資人與政府持股,並分別討論其對兩岸銀行業經營績效之影響。結果發現,國外機構 投資人對兩岸銀行業的經營績效並無顯著的影響。而國內機構投資人對中國銀行業的 經營績效呈現顯著負相關,而台灣是正相關,台灣國內與國外機構投資者對於公司都 有正面的影響,最主要還是因為機構投資者通常具有專業經營能力與豐富的資源,對 於公司政策上的選擇也會正面的影響力,可以為公司帶來經營上的正面幫助,但兩者 並不顯著,而中國在國內與國外法人機構持股上對公司有不良的影響,呈負向關係之 原因可能是因為機構投資人可能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以公司整體利益為考量,進而 運用自身對於公司的控制能力影響公司決策,導致公司績效下降,符合利益衝突假 說。

政府持股方面,雖然兩者都未達統計上之顯著水準,但台灣呈現負相關,中國 呈現正相關,可能是因為中國的獨特背景,因此官股具有先天上的優勢,使得官股比 高越高,其績效較佳,但台灣銀行業開放已久,制度也較為透明,過去政府的優勢已 經不再,而官股又代表著制度僵化,因此政府持股對於公司績效有不良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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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獨立董事比率方面,兩岸銀行業之獨立董事比例對經營績效之影響,對中國 銀行業為顯著負相關,但台灣銀行業的純粹技術效率,則為顯著正相關,在規模效率 上則為負相關,可能是因為獨立董是屬於外部專家,雖然能對公司的技術上有幫助,

但是公司的規模選擇上,反而有錯估的情況產生,因此產生負相關的結果。兩岸皆對 獨立董事的設置訂有規範,但在兩岸銀行業的實證結果卻顯示,獨立董事比率對中國 銀行業經營績效竟有不良影響,蔣神州與汪敏達(2010)提到獨立董事制度的實證研究 發現,其在提高治理績效和經營績效方面作用有限,並面臨很大的執行難度,造成了 較高的交易成本。問題根源在於獨立制度的目的和基礎與中國國情不符,並受到很多 現實中的限制。最主要還是由於獨立董事是由大股東所推舉,造成獨立董事受限於大 股東,獨立董事變成形式上的職位,公司選擇獨立董事不是以監督能力為考量,可能 是以獨立董事的人脈、名聲、遊說監管機關的能力或其他資源作為選擇依據,因此讓 獨立董事制度產生不良的效果,這也是目前獨立董事制度在中國面臨的問題,但這套 制度在台灣有正向幫助,為了確保獨立董事選任過程不受管理階層或大股東不當干預,

台灣在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賦予少數股東提名權,讓少數股 東能獲得適當的發言權,因此研究結果顯示此制度對於純粹技術效率具有顯著正相關,

但整體技術效率並不顯著。故雙方政府應對該制度之設計重新思考,使其達到應有的 效果。

至於在負債比率方面,台灣銀行業與中國銀行業則有明顯不同之處。中國銀行 業方面,負債比率與其經營績效為正相關但不顯著;而在台灣銀行業,負債比率與公 司績效則呈顯著負相關。所以說負債比率對兩岸銀行業而言,影響並不相同,推論可 能中國銀行業現正處於成長期與成熟期間,中國有著龐大的市場需求,但台灣銀行業 已過度競爭,各項營利指標都會呈現逐漸下滑的趨勢,吸收過多儲金也無法有效操作 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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