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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不法「行為數」之認定,在現行司法實務上,由於欠缺明確的判斷標 準,以致屢屢發生相同或類似事件,卻有截然不同的認定結果,不僅造成認定上的 困擾,相關機關及人民也感到無所適從,且將本質上相同之事物卻為不同之處理,

已構成差別待遇,有違平等原則;又因為欠缺法定、客觀之判斷標準,致使性質上 本應為單一之行為,卻往往被認定為數行為,進而認為多重處罰並不違反「一行為 不二罰原則」,亦有架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虞。

學說及實務上就「行為數」之判斷問題,固然有「意思責任說」、「構成要件 說」、「法益說」、「法規目的(管制目的)說」、「綜合判斷法」等各種不同的 判斷標準,但各有其未盡妥適之處。尤其所謂的「法規目的」、「管制目的」,實 際上運作結果,已經不是從保護人民權益角度出發的客觀標準,而變成是主管機關 自行決定的主觀標準,人民因此動輒得咎,行政制裁淪為「為處罰而處罰」,與法 治國家應保障人民不受國家權力不當侵害之本旨有違。

相較之下,刑法上關於行為數的判斷方式,雖非毫無爭議,但已相當之類型化

,並行之有年,而為國內刑法學說、實務所熟知及運用。且不論是從比較法制之觀 點,或是由行政罰法的立法理由,乃至行政犯與刑事犯本質之「無差別理論」,及 法規範體系解釋等面向作檢討,參照刑法上關於行為數的判斷方式,作為行政不法 行為數之認定標準斷,應較為適當,行政罰領域對此並無另闢蹊徑,自創標準之必 要,以免治絲益棼,徒增爭議。

不論是採取自然的行為概念,或是法律構成要件的行為概念,去作觀察推論,

違規停車行為皆應評價為單一行為,而對於「自然的單一行為」或「法律的單一行 為」,如可容許以立法方式再對之分割為數行為,既與此種行為之本質或界定結果

產生矛盾衝突,亦與社會通念有悖,因此,在架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疑慮尚 未全然排除以前,我國實不宜貿然採用此種立法模式。此外,「連續舉發」只是將 不法事實反覆加以重申而已,並不會因為舉發次數的增加就導致行為事實本身產 生變化而隨之增加,至多也只是彰顯違規情節的嚴重程度而已。如果行政機關可以 藉由舉發次數來決定不法行為之個數,則隨著舉發次數的不同,行為數的認定結果 也有不同,從而,同屬一次違規停車行為,得因嗣後行政機關舉發次數之多寡而有 次數不等的違規行為存在,將使行為數之認定處於極為不穩定的狀態,且非受規範 人所得預見,與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及明確性之要求不無違背。大法官釋字第 604 號 解釋,對於性質上本屬單一行為之違規停車事件,竟肯定其得以立法方式再切割成 數行為,行政機關並得藉舉發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 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此種解釋結果,仍流於以強調行政目的之達成 為優先,而未立於人民權利保障之角度,實有待商榷。

多次「違規張貼廣告物」之行為,若行為人係就事先製作完成之廣告物,而在 同一時段內,於鄰近各地張貼,則顯然各行為間具有時間及空間緊密性,實僅為數 個舉動,且其主觀上亦係以其各個舉動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一部,應屬「接續行為

」,僅構成一個違反秩序行為。司法實務上之多數裁判,認為行為人於不同時間、

地點違規張貼廣告,係成立數行為,應分別處罰之見解,並非正確。此外,多次「

違規播放藥物廣告」之行為,最高行政法院部分裁判,認為一次廣告即有其單一之 危害性產生,故一次播送廣告即為單一行為,應分別處罰之見解,亦忽略「廣告」

乃集合性概念,各次播送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上之緊密關聯性,如行為人以單一意思 違反時,應評價為義務違反之「接續行為」,僅構成一行為而非數行為。最高行政 法院 105 年 10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對此問題已明確從接續犯概念 進行認定,實屬正確,應值肯定。

參考文獻

三、期刊論文

姜宇航(2015),〈行政罰法上行為數概念之研究〉,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 士論文。

鍾瑞蘭(2007),〈行政罰法中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國家 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劉佳龍(2008),〈行政罰法上一行為與數行為之探討-以法院實務見解為中心〉,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五、研討會論文

陳志輝(2005),〈牽連犯與連續犯廢除後之犯罪競合問題-從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 談起〉,「刑法修正後之罪數與同一案件問題研討會」論文,法務部、臺大法 律學院刑事法研究中心主辦,台北,2005 年 5 月 13 日。

貳、外文

Erich Göhler, Gesetz über Ordnungswidrigkeiten, 14.Aufl., C.H.Beck München 2006.

Hartmut Maurer,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 12. Aufl., C.H.Beck München 1999.

Uwe Thieß, Ordnungswidrigkeitenrecht, Luchterhand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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