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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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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立基於過去文獻回顧之理論基礎,本研究將運用實證資料證據進行佐證,針 對研究地區土地開發情形提出實證成果,並根據本文實證過程及資料處理限制,

提供後續研究相關建議。

第一節 結論

過去經濟學者多認為土地將自然作為最高最有效使用,然而,市場上往往可 觀察到低度利用或空置土地,其明顯非該土地能獲得最大價值之利用方式。Evans

(2004)認為此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不理性或資訊不足之決策結果,而可由兩面向 說明此情形之可能原因,分別為投機(speculation)與未來不確定性(uncertainty)。

前者乃來自於所有權人對未來價值上升之預期,Neutze(1987)即提出對未來之 投機心理將使土地維持低度利用,而 Evans 更指出不同所有權人具不同預期,部 分所有權人之錯誤預期將可能導致資源浪費;後者則為土地所有權人等待不確定 性消失而造成延遲開發之謂,Titman(1985)便以不確定性所衍生之選擇權價值 解釋都市中存在低度使用或空置等不均衡開發情形。

以上投機(speculation)與未來不確定性(uncertainty)因素皆與所有權人對 未來之預期有關,而由過去土地價格非線性關係(Eckart, 1985;Colwell and Munneke, 1997, 1999;Lin and Evans, 2000)及所有權型態(Adams et al., 1988;

Adams et al., 2001;Fennell, 2004;Miceli and Sirmans, 2007; Heller and Hills, 2008)

對土地開發影響之研究,本研究認為土地產權條件似乎為解釋土地市場開發利用 狀況之第三面向。鑒於我國之地價與權屬型態,面積規模報酬遞增之地價結構應 為土地市場之主要價格環境,而傳統有土斯有財之財產權觀念及繼承習慣下之持 分所有權則為市場權屬條件之常態。因此,本研究將產權條件帶入土地開發行為 之討論中,並以土地面積及權屬狀態作為產權複雜度指標內容,定義土地面積越 大、權屬越單純之土地產權複雜度較低,對土地開發應具正面效果,反之亦然。

一、 研究發現

於實證分析上,首先以敘述性統計及產權複雜度指標值之計算呈現研究地區 整體之產權條件情形,從數據可觀察出研究地區於 30 年來之整體產權條件未有 顯著變動,然而,進一步針對各筆土地產權條件配合開發情形進行分析,則可分 為以下四點進行解釋:

11,166.21 平方公尺;而未開發土地完整所有權比例則為 42.50%、土地平均面積 為 1,349.78 平方公尺。而利用卡方檢定之獨立性檢定結果亦可支持已開發土地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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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8.27 筆土地(由開發基地平均面積除以未開發土地之平均面積 1349.78 平方公 尺而得)。又以開發情形觀察,於土地重劃後歷經 30 年,研究地區開發程度達 85.69%,目前仍具 14.31%未開發土地。由過去資料觀察,每年之開發年增量約 為 10775.30 平方公尺(占總研究地區之 2.86%),若以此開發速率計算未開發土地 所需之去化時間約為 5 年。由以上研究地區土地開發情形概述可知研究範圍之土 地開發率已達八成多,且可能於五年內便可將空置土地去化完畢。然而,此為以 過去平均開發速率推算之結果,且僅以土地面積因素作為計算基礎,未將所有權 因素納入考量,故此可謂為較樂觀之預測數值。

表 5-1-1 研究地區土地開發情形

項目 數值

(單位:平方公尺、百分比、次、年)

已開發土地面積 323259(85.69%) 未開發土地面積 53991(14.31%)

已開發土地平均面積 5573.43

未開發土地平均面積 1349.78

開發基地平均面積 11166.21

未開發土地平均面積整合次數 8.27

年度開發增量 10775.3(2.86%)

未開發土地預期去化時間 5.01

若將土地權屬因素納入考量,則由表 5-1-2 可觀察到現況未開發土地之可能 成因中,除 2 筆為開發後所分割出之細碎土地外,共具 3 筆公部門設定地上權之 土地,由於其產權條件良好(面積皆大且為完整所有權),故本研究將其定義為 考量未來不確定因素之土地空置。其餘 35 筆土地則可歸因於產權複雜度高而產 生之空置情形,其中 23 筆為受制於土地本身產權條件者(即文中所述之持分而 未開發土地),而 12 筆面臨全有全無困境者則為信義段五小段 39 地號群中已達 完整所有權狀態之土地,其乃因所在街廓具整街廓開發規定而受同街廓產權細碎 土地牽制致未開發者。由此情形觀之,則研究地區未開發土地去化時間可能較上 段直觀數字計算出之樂觀結果為長,若未將產權條件等土地個別因素納入考量,

恐對市場開發情形產生錯誤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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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1-2 未開發土地成因整理表

未開發土地成因探討 筆數/數值

開發後分割出之細碎土地 2

未來不確定性 3

產權複雜度高 土地本身產權條件 23

全有全無困境 12

當土地維持空置或低度利用狀態,其可能為所有權人基於理性選擇下之最佳 決策,然而,當同一地區擁有相同公共設施配置之土地已開發利用一定時間;甚 至部份土地已出現二次開發時,該行為已儼然造成資源浪費。以往針對土地開發 時機之研究多以總體觀點切入分析,由市場景氣等經濟因素推論最適開發時機決 策之決定,而本研究則試圖以個體觀點,運用實證結果將附著於土地本身之產權 條件帶入開發決策之討論中,將之定義為經濟因素以外之重要開發影響因素。而 透過產權複雜度指標之建立與後續實證分析,針對空置或低度利用土地之形成原 因已能進行初步分類,其一為基於投機或不確定性而空置,此行為乃所有權人本 身判斷決策之結果;另一類則為產權因素所造成之低度利用情形,其可能並非所 有權人自發性選擇所形成之使用狀態,其對土地開發利用形成之阻礙形同建構了 土地開發之產權僵局。有鑑於產權條件因素並非如經濟因素般可預測或具規律循 環,當產權顯著定義開發行為之發生時,對其影響方向及影響效果之掌握應有助 於理解開發之發展脈絡,一旦忽略其影響性則可能對未來開發趨勢具過度樂觀之 預期。而若將產權條件因素所造成之長期空置現象認定為資源浪費,則如何因應 處理產權複雜僵局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則為後續須深耕研究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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