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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節主要透過分析文獻與整理受訪者之訪談資料,進而分析歸納出研究結 論,茲將根據研究問題依序鋪陳敘述如下。

壹、我國與日本、韓國、中國、德國高等教育卓越計畫皆由官方負責,執 行年限 3~7 年,期程皆為兩期。受訪者認為我國計畫時間、時程適 當,而未來第三期執行與否,則需經由評估前兩期之成效後才得以實 施。

各國執行高等教育卓越計畫的方式各異,日本分別於於 2002、2007 年由文 部科學省執行「21 世紀卓越中心計畫」與「全球卓越中心計畫」,皆為期 5 年。

由韓國教育部負責之「韓國腦力 21」高等教育卓越政策於 1999 年推動,為期 7 年,第二期同為 7 年已於 2006 年開始執行。中國大陸「211 工程」為五國中最 早執行,由教育部負責於 1996 年以 5 年為一單位辦理的,目前已執行至第三期,

不久又於 1999 年推動的高等教育卓越政策的「985 工程」,期程約 3 至 4 年。

德國之「卓越計畫」自 2006 年開始推動,與我國開始執行時間相近,由德國聯 邦教育研究部與各邦教育部負責,6 年為一期,第二期將從 2012 年開始實施。

我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於 2005 年開始,同樣由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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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推行,以 5 年為一期,2010 年第二期同樣以 5 年為一期,並更名為「邁向頂 尖大學計畫」。整體而言,中國之「985 工程」3 至 4 年之期程最為短暫,韓國 7 年一期最長,眾數為 5 年,表示大部分的國家仍以 5 年做為一單位執行高等 教育卓越計畫,各國之高等教育卓越計畫皆至少發展兩期 10 年以上,可以看出 卓越計畫之延續現象,由負責單位可以看出各國之高等教育卓越計畫皆由官方 負責,政府主導整體計畫,以顯示國家對高等教育卓越的重視。

針對計畫整體時間受補助大學大多表示贊同,受訪學校皆認為五年之計畫 時間長短適中,符合中長程計畫的需求、硬體建設的配合等;而在計畫期程數 目方面,所有的受訪學校皆表示,執行兩期為最基本之需求,因教育事業源遠 流長,第三期持續與否,不可貿然實施,需先以評斷「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 尖研究中心計畫」整體成果是否提昇,與 5 年 500 億對整體高等教育界之影響 而定,若對發現無顯著之效果,或對高等教育產生不良之影響,則無頇進續執 行第三期計畫。

貳、各國補助方式分為「校式」與「計畫式」兩種,或兩相搭配,若要促 進整體高等教育之素質提昇,以「校式」發放經費為佳,整體規劃具 統整性,經費的使用亦較為彈性。

在補助對象方面,日本補助對象為日本高等教育機構研究人員所提出的研 究計畫,以十種領域做為研究據點分類別補助研究計畫,偏向以「計畫式」補 助。而韓國補助對象為研究型大學的各領域研究團隊及基礎設施、地方高等教 育機構、專門領域及核心領域四類,補助之對象包含大學本身及各種領域計畫。

中國大陸「211 工程」計畫補助對象為 100 所重點學校,「985 工程」計畫補助 對象為由政府挑選之全國 34 所卓越大學,兩個計畫基本上都以「校」為單位做 補助;德國補助對象分為三類:40 個研究所、30 個優秀團隊和 9 所菁英大學,

屬於「計畫」與「校」兼顧;我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

補助對象為 12 所頂尖大學及 4 個研究中心,偏向以「校」為補助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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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畫經費上,由於各國物價指數及經濟狀況不同,因此在經費上也有所 差別,五國之卓越計畫皆由政府主導,因此各國政府提供大部分的卓越計畫經 費,在經費的提供上,韓國除了官方經費之外,仍必頇自籌部份經費,而中國 大陸及德國則由中央及地方分別負擔頂尖大學之卓越計畫經費支出。

我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由特別預算的方式,以 5 年 500 億額度編列,與過去卓越計畫不同的是,以一個學校為單位發放經費,

有別於過去個別計畫式發放經費的卓越計畫,此筆款項讓校內經費可以更為彈 性的運作。根據本研究之研究結果得知,受訪學校大多贊同以「校式」為補助 單位,比貣「計畫式」之補助,校式補助改變的是學校的整體狀態,包括校園 研究卓越氣氛、行政制度、校園文化、基礎建設或是建立學校特色等等,這些 都是「計畫式」經費做不到的,因此,若要提昇一所大學之整體素質,應以「校 式」為發放經費之基礎的補助方式為佳。

參、我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受補助學校之執行策 略偏重在「基礎建設」、 「研究」、「教學」、 「國際化」四大面向。

經研究者分析與統計 11 所「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受補 助大學之計畫書後發現,各校之執行策略各不相同,然而在執行的策略上,趨 向於四大面向,分別是「基礎建設」、「研究卓越」、「教學卓越」與「國際化」。 這個研究結果也同時呼應在受訪者認定「最重要的成果與貢獻」中,一部份學 校認同基礎建設所架構的硬體設施,為學校帶來了改變;部份學校肯定頂尖領 域帶來學校研究能量的提昇;也有學校獨排眾議,推崇教學的重要性;更有學 校將國際化視為頂尖大學計畫的核心價值。由此可見,「基礎建設」、「研究卓越」、

「教學卓越」與「國際化」為「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的四 大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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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初期「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之官方內涵與受補助 學校之認定有所差異,教育部注重排名數據,而校方不贊成為排名而 打造卓越。

因為我國大學面臨著種種困難,包括大眾對高等教育的需求量增加、國內 大學院校數量及大學學生數量的增加、高等教育經費不足、生師比過高等問題,

政府為了維持我國高等教育的國際競爭力及能見度,實施了高等教育界的拔尖 政策「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毋庸置疑的,受補助大學之受 訪者大多認為 5 年 500 億是一個必要的補助,由本研究結果亦可得知,受訪學 校認為,5 年 500 億補助款較過去校務經費彈性,有助於建設學校基礎環境,

而又以拔尖的方式,鼓勵各校發展自身領域特色,促進受補助大學整體的改善,

提昇學校各項素質等正向成果。

然而,在教育部官方與受補助學校之間對「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 中心計畫」之內涵認定有所差異,教育部當初以「5 年內至少 10 個頂尖研究中 心或領域居亞洲一流,10 年內至少 1 所大學躋身國際一流大學之列」為目標。

而現今,教育部雖表明不強調排名之重要性,但仍需面對立法院或社會大眾的 質詢,使教育部不得不提出明確而豐碩的成果,因而公佈各校排名進步情形、

量化數據等資料,此點與受補助大學之立場相反,受訪學校大部分認為,排名 並不應該是學校執行 5 年 500 億計畫之標準,並認為,若國家高等教育淪為排 名之爭,則無法提供大學培育人才之基本功能。

伍、「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之審核制度需再斟酌審查 委員專長領域及審核過程,審議指標應定位為「門檻」導向且增加彈 性空間。

五年五百億初期曾因為審核指標不夠明確,評分項目之如學校規模、屬性 與特色等差異所造成之影響不夠客觀,及門檻過高而被外界批評,第 2 梯次審 核指標修正過後,已較各大學為接受。教育部將「專任合格助理教授比率」及

「教師每人年帄均國際論文」定為初審門檻,並邀請相關部會、產業、學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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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及國內外著名學者或一流大學校長等代表擔任委員,設置「諮詢委員會」、「考 評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三個委員會對此計畫進行審核及評鑑,然而監察 院之糾正案文中指出委員聘任未有一定之邏輯,領域配置不一致。無獨有偶的,

受訪者與監察院對教育部之審核制度皆認為有待改進,除了認為審查委員領域 組成不夠多元,審議過程與其審查結果之關聯性也備受質疑,雖然也有部份受 訪者對目前之審核制度表示肯定,但大多認為指標僅能在於扮演「門檻」之角 色,整體審核制度仍有其改善空間。

在計畫評鑑方面,教育部高教司初執行「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 心計畫」時並無具體指標,而是以六項計畫成效「研究成果」、「延攬國際優異 師資」、「國際化與國際合作表現」、「產學合作進展」、「基礎環境建設提升」、「整 體世界排名情形」作為其計畫之評估方式,但受訪者表示,教育部於第一階段 並沒有完善的評估,只有「優」與「良」兩種評等,且都以研究為取向。

陸、受補助大學分別以秘書處、研發處及頂尖大學辦公室為負責單位,執 行相關審核評鑑事宜。

即使「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已經於第二期「邁向頂尖 大學計畫」發展出計畫的績效指標,教育部方面亦有考核委員會針對學校執行 情形進行評鑑,由文獻可知,欲受補助學校必頇於計畫申請時間向教育部之審 議委員會提出學校之自評報告書,並於計畫結束時舉辦成果發表;然而,學校 內部藉由頂尖大學辦公室、研發處或秘書室等專責單位分工辦理「發展國際一 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相關之事宜,也負責校內相關之評鑑工作。以確 保能夠通過教育部之評鑑。

整體而言,少部份之受補助學校設置頂尖大學辦公室來執行計畫及評鑑,

另外大部分之學校則由秘書室、研發處或其他單位負責。雖然並非每所學校都 能夠在每一次的審議擠身頂尖大學之行列,但專責單位(頂尖大學辦公室)仍 是相當重要,因五年五百億計畫長遠而事物相當繁雜,若將其規劃為學校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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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之業務將會使該單位定位混亂而分身乏術,且此專責單位之權力必頇架空管 轄於其他行政單位之上,否則將會需有其位而無實權。

柒、受補助大學為配合教育部考核,多以一年為計畫執行時間單位,而學 校內部則採取「緊迫追蹤」之方式以監督執行績效。

各校內部之計畫執行單位,大部分學校以「一年」為一個執行基準,原因 為一年為教育核定之執行年度及配合會計年度。雖然學校配合教育部以一年為 執行時間單位,然而不同學校內部多久追蹤執行又各有其考量及安排。研究者 分析將以一年為分界點,定義兩種追蹤方式:放寬追蹤與緊迫追蹤。放寬追蹤 顧名思義將追蹤時間較原先表定時間(一年)延長,可能為兩年至三年;緊迫 追蹤與放寬追蹤相反,追蹤時間較原先表定時間為短,可能為半年(半學期)、 一季、一個月、半個月或甚至一個禮拜。大部分學校在安排計畫執行時間採取

各校內部之計畫執行單位,大部分學校以「一年」為一個執行基準,原因 為一年為教育核定之執行年度及配合會計年度。雖然學校配合教育部以一年為 執行時間單位,然而不同學校內部多久追蹤執行又各有其考量及安排。研究者 分析將以一年為分界點,定義兩種追蹤方式:放寬追蹤與緊迫追蹤。放寬追蹤 顧名思義將追蹤時間較原先表定時間(一年)延長,可能為兩年至三年;緊迫 追蹤與放寬追蹤相反,追蹤時間較原先表定時間為短,可能為半年(半學期)、 一季、一個月、半個月或甚至一個禮拜。大部分學校在安排計畫執行時間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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