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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節依研究問題,分為教學評量素養現況、不同背景變項在教學評量素養之 差異情形、教學評量實施情形、不同背景變項在教學評量實施之差異情形及教學 評量素養與實施相關五大部分說明:

壹、臺北市國民中學音樂教師教學評量素養於七項標準中,共六項達判定標準值,

僅「標準五」未達,多數教師具備了此次所欲評估之教學評量素養知能。

教師在教學評量素養於七項標準中,共六項達判定標準值 60%,包含:「標 準一:選擇適合於教學決策的評量方法」、「標準二:發展適合於教學決策的評量 方法」、「標準三:執行、分析、評分與詮釋外界發展或教師自製之評量的結果」、

「標準四:針對個別學生進行選擇、規劃教學、發展課程以及學校發展時去使用 評量能力的結果」、「標準六:對於學生、家長、一般民眾與教育工作者傳達評量 的結果」及「標準七:分辨、不道德、不合法或其他不適當之評量方法與評量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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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的使用」,僅「標準五:發展學生評量之有效評分步驟」三個子題平均未達判 定標準值 50%。

貳、不同背景教師在教師評量素養各標準大致具有差異:

一、不同修習教育測驗與評量課程經驗之音樂教師在音樂教學評量素養整體層面 個人之七項標準皆無顯著差異

二、不同年齡及不同年資之音樂教師在教學評量素養整體層面達顯著差異,其 中 30 歲以下音樂教師之評量素養高於 41-50 歲音樂老師,年資 5 年以下音樂老 師高於年資 11-15 年音樂老師

三、不同性別及不同工作職務之音樂教師在「標準七:分辨不道德、不合法或 其他不適當之評量方法與評量資訊的使用」層面有顯著差異,顯示女性音樂教師 在此層面的表現優於男性音樂教師

就教師性別部分,除了在「標準七:分辨不道德、不合法或其他不適當之評 量方法與評量資訊的使用」層面中女性教師的分數顯著高於男性教師外,其餘各 項標準在性別變項上並不因教師性別不同而有所差異。

不同工作職務音樂教師在教學評量素養整體層面及大部分個別標準上皆無 顯著差異,包含「標準一:選擇適合於教學決策的評量方法」、「標準二:發展 適合於教學決策的評量方法」、「標準三:執行、分析、評分與詮釋外界發展或 教師自製之評量的結果」、「標準四:針對個別學生進行選擇、規劃教學、發展 課程以使用評量能力的結果」、「標準五:發展學生評量之有效評分步驟」、「標 準六:對於學生、家長、一般民眾與教育工作者傳達評量的結果」等層面皆無顯 著差異。但在「標準七:分辨不道德、不合法或其他不適當之評量方法與評量資 訊的使用」層面有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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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同學歷及不同學校規模之音樂教師在「標準一:選擇適合於教學決策的 評量方法」層面有顯著差異,顯示學歷為學士之音樂教師在此層面的表現優於學 歷為碩博士音樂教師

不同學歷音樂教師在教學評量素養整體層面及大部分個別層面並無顯著差 異,包含「標準二:發展適合於教學決策的評量方法」、「標準三:執行、分析、

評分與詮釋外界發展或教師自製之評量的結果」、「標準四:針對個別學生進行 選擇、規劃教學、發展課程以使用評量能力的結果」、「標準五:發展學生評量 之有效評分步驟」、「標準六:對於學生、家長、一般民眾與教育工作者傳達評 量的結果」、「標準七:分辨不道德、不合法或其他不適當之評量方法與評量資 訊的使用」;但在「標準一:選擇適合於教學決策的評量方法」層面,顯示學歷 為學士之音樂教師在此層面的表現優於學歷為碩博士之音樂教師。

不同學校規模音樂教師在教學評量素養整體層面及大部分個別層面皆無顯 著差異,包含:「標準二:發展適合於教學決策的評量方法」、「標準三:執行、

分析、評分與詮釋外界發展或教師自製之評量的結果」、「標準四:針對個別學 生進行選擇、規劃教學、發展課程以使用評量能力的結果」、「標準五:發展學 生評量之有效評分步驟」、「標準六:對於學生、家長、一般民眾與教育工作者 傳達評量的結果」及「標準七:分辨不道德、不合法或其他不適當之評量方法與 評量資訊的使用」等層面;在「標準一:選擇適合於教學決策的評量方法」層面 有顯著差異,但各組間並未達顯著差異。

五、不同學科專長音樂教師在「標準三:執行、分析、評分與詮釋外界發展或 教師自製之評量的結果」層面有顯著差異,顯示非音樂相關科系之音樂教師在此 層面的表現優於音樂相關科系之音樂教師

不同學科專長音樂教師在教學評量素養整體層面及大部分個別層面無顯著 差異,包含「標準一:選擇適合於教學決策的評量方法」、「標準二:發展適合 於教學決策的評量方法」、「標準四:針對個別學生進行選擇、規劃教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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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以使用評量能力的結果」、「標準五:發展學生評量之有效評分步驟」、「標 準六:對於學生、家長、一般民眾與教育工作者傳達評量的結果」、「標準七:

分辨不道德、不合法或其他不適當之評量方法與評量資訊的使用」;但在「標準 三:執行、分析、評分與詮釋外界發展或教師自製之評量的結果」層面顯示非音 樂相關科系之音樂教師在此層面的表現優於音樂相關科系之音樂教師。

六、不同教育測驗與評量研習經驗音樂教師在「標準四:針對個別學生進行選 擇、規劃教學、發展課程以使用評量能力的結果」層面有顯著差異,顯示不曾參 與過教育測驗與評量相關研習之音樂教師在此層面的表現優於曾參與過教育測 驗與評量相關研習之音樂教師

不同參與教育測驗與評量研習經驗的音樂教師在教學評量素養整體層面及 大部分個別層面無顯著差異,包含「標準一:選擇適合於教學決策的評量方法」、

「標準二:發展適合於教學決策的評量方法」、「標準三:執行、分析、評分與 詮釋外界發展或教師自製之評量的結果」、「標準五:發展學生評量之有效評分 步驟」、「標準六:對於學生、家長、一般民眾與教育工作者傳達評量的結果」、

「標準七:分辨不道德、不合法或其他不適當之評量方法與評量資訊的使用」;

但在「標準四:針對個別學生進行選擇、規劃教學、發展課程以使用評量能力的 結果」層面有顯著差異,顯示不曾參與過教育測驗與評量相關研習之音樂教師在 此層面的表現優於曾參與過教育測驗與評量相關研習之音樂教師。

參、臺北市國民中學音樂教師教學評量實施之現況良好

臺北市國民中學音樂教師教學評量實施量表之各題項平均得分最小值為 2.70 分,最大值為 4.70 分,其各題項平均得分為 3.67 分(標準差為.373),顯示 臺北市國民中學音樂教師在其音樂領域教學的各階段學習活動中,能經常融入教 學評量的各項實施概念與策略。整體而言,臺北市國民中學音樂教師實施整體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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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及分項之「實施教學評量前之預備情形」、「實施教學評量時之情形」、「實施教 學評量後之結果運用情形」層面情形良好。

肆、不同個人背景變項之教師,在教師教學評量實施上之差異情形:

一、不同性別、不同年齡、不同學歷、不同學科專長、不同年資、不同學校規 模之音樂教師在教學評量實施整體層面及個別之「實施教學評量前之預備情形」、

「實施教學評量時之情形」、「實施教學評量後之結果運用情形」等層面皆無顯 著差異

就不同性別、不同年齡、不同學歷、不同學科專長、不同年資、不同學校規 模的教師在教學評量實施整體情形及其分項問卷的填答情形可知:教師在該分項 及整體表現不因性別而有所差異。

二、不同修習教育測驗與評量課程經驗音樂教師在「實施教學評量前之預備情 形」層面有顯著差異,顯示曾在師培階段修習過教育測驗與評量相關課程之音樂 教師在實施教學評量前之預備情形高於不曾在師培階段修習過教育測驗與評量 相關課程的音樂老師

不同修習教育測驗與評量課程經驗音樂教師在教學評量實施整體層面及個 別之「實施教學評量時之情形」、「實施教學評量後之結果運用情形」等層面皆 無顯著差異;但在「實施教學評量前之預備情形」層面有顯著差異,顯示曾在師 培階段修習過教育測驗與評量相關課程之音樂教師在實施教學評量前之預備情 形高於不曾在師培階段修習過教育測驗與評量相關課程的音樂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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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工作職務音樂教師在教學評量實施整體層面的表現達顯著差異,兼任 行政工作之音樂教師在教學評量實施整體層面的表現優於擔任班級導師的音樂 教師

不同工作職務音樂教師在教學評量實施整體層面及「實施教學評量時之情形」

層面的表現達顯著差異,兼任行政工作之音樂教師在教學評量實施整體層面的表 現優於擔任班級導師的音樂教師。但在「實施教學評量前之預備情形」與「實施 教學評量後之結果運用情形」層面皆無顯著差異。

四、不同參與教育測驗與評量研習經驗的音樂教師在教學評量實施整體層面及 個別層面的「實施教學評量前之預備情形」、「實施教學評量時之情形」的表現

四、不同參與教育測驗與評量研習經驗的音樂教師在教學評量實施整體層面及 個別層面的「實施教學評量前之預備情形」、「實施教學評量時之情形」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