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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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之主要目的在於分析美國、歐盟以及亞太地區相關自由貿易協定中電 子商務章節之規範,用以作為我國後續在談判 FTA 時之參考。根據上述章節之 介紹與分析,以下將就美國、歐盟以及亞太地區相關國家較為特別之處進行簡單 說明,並就相關議題作成表格以便比較:
一、 美國
美國在雙邊 FTA 中多就電子商務章節有獨立之章節來進行規範,且強調數 位產品相關之原則,與其在 WTO 內強調電子商務應偏向商品的方式來管制有一 致性。另外,在對數位產品之不歧視原則下,僅有在大眾傳播服務上可作為例外。
由於該條款關係到其國內相關產業之發展,是以其在與可能跟美國有相關競爭能 力國家所簽訂 FTA 時可能會有此條款的考慮。在跟電子商務基礎較落後或是法 規不透明之國家,美國會選擇簽訂在電子商務相關面向上雙方合作之條款並且強 調該等國家之法規與政策需要透明化。
美國在 TPP 中,在連接與使用網路服務提供者之面向上開放獨佔廠商,可 能是希望透過放寬例外規定達到多數國家同意的讓步,且希望締約國之國內規章 能參考電子商務模範法以及電子通訊公約等,即是希望透過國際標準調和不同國 家內之法規落差。隨著科技發展與國內社會議題,開始強調如個人資料保護、資 料跨境流通、不得要求伺服器在地化、網路安全合作以及原始碼等議題。該等條 款與美國積極發展之雲端科技等相關科技產業息息相關,是以美國開始在 FTA 中納入相關條款作為其國內產業發展之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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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歐盟
歐盟將電子商務定義在服務貿易章節,早期並無特定之電子商務章節,在 2012 年之後,相關 FTA 才開始有了電子商務章節,且歐盟多把其境內法規,如 個人資料保護指令、電子商務指令所強調之內容放入 FTA 中。值得一提的是,
歐盟習慣把與電子商務相關之條款放入目標與原則以及電子商務管制面向之條 款中,此種做法讓訴諸爭端解決較為困難。此外,在與特定國家簽訂 FTA 後,
歐盟也將特定條款獨立出來作為應遵守義務,其原因除了主要還是跟締約相對國 之國內環境有關。
在與跟美國所談判之 TTIP 中,則受美國影響多把相關義務獨立成條文,而 非放入管制面向之合作條款內。同時 TTIP 中相關條款也受到國內相關利益團體 的影響而有以往較少強調之面向,例如對未經同意之商業電子訊息有個詳細及嚴 格的規範。值得一提的是,歐盟在 TTIP 中,將大眾傳播與視聽服務、公證與博 弈等服務排除在電子商務章節適用裡,並希望將電子商務章節適用限縮在商業使 用,且如果有締約國特殊管制需求或是文化考量之因素,則也是不適用電子商務 之規範,足見歐盟強調影視傳播以及文化等因素之保護。綜合以上結論,歐盟在 對外談判 FTA 時,非常強調其國內相關法規範以及相關政策能否藉由談判 FTA 而繼續落實不受到減損。
三、 亞太地區
日本在亞太地區所簽訂的 FTA,早期沒有電子商務章節,跟電子商務較相關 之議題集中在無紙化貿易,而在後期 FTA 中有電子商務章節後,主要強調電子 商務之發展應嚴守技術中立且在國內規章形成之時,應讓產業自行主導,避免政 府介入。此外,在跟蒙古簽訂 FTA 後,開始出現禁止伺服器在地化、管制未經 同意之商業電子郵件以及大眾消費用軟體之原始碼移轉禁止等條款,開始效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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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將相關產業未來發展趨勢之可能顧慮放進 FTA 中,作為相關產業發展之後盾。
韓國在亞太地區所簽訂之 FTA 中,其強調之內容主要隨著談判對手國之不 同而凸顯出不同之強調重點。如韓國在澳洲 FTA 中,就電子簽章與認證部分,
特別列舉在國內相關管制要求特別嚴格認證,例如金融業,則可以排除電子簽章 相關義務,可見其認為金融管制之要求重於電子簽章之發展。在跟越南的 FTA 中則強調應不設限去承認電子簽章科技之發展。在無紙化貿易管理之條款也採取 不同面向,在與澳洲的 FTA 強調應採取國際組織之標準來規範無紙化貿易之相 關議題,但在跟越南之 FTA 則強調希望越南盡快使用無紙化貿易。就個人資料 保護部分,亦應考量國際標準,且跨境傳輸需要有充足之保障,該條款應是參考 歐盟對於跨境傳輸需要達到充足保障水準之條款。此外,對未經同意之商業訊息 部分,更多了規範電話推銷的要求,此為其他國家 FTA 中較少見之態樣。
新加坡在亞太地區所簽訂之雙邊 FTA 中,絕大多數之條款與其跟美國之 FTA 中所涉及的條款類似,如對數位產品之不歧視原則、電子商務章節與其他章節優 先適用的條款等等。值得一提的是,其與澳洲在 2016 年進行修正之 FTA 中,幾 乎將所有電子商務條款與 TPP 之規範同步,成為目前對電子商務章節規範最自 由化的 FTA 之一。
澳洲在亞太地區所簽訂之雙邊 FTA 中,強調各國國內規章應考量電子商務 模範法之規範且應讓產業自己主導發展。在個人資料保護以及未經同意之商業訊 息管制條款,如果締約國國內法規範體系不同,應各自採取其認為適當且必要之 措施。在無紙化貿易管理之條款部分,澳洲多半是採取如國內法或是國際規範有 相反規定,或是採取相關規範有違效率之時,即可不受 FTA 義務的拘束。亦即 澳洲在 FTA 電子商務章節採取的態度多為尊重其他國家之法制。
在澳洲、紐西蘭以及東協的 FTA 中,主要強調關於電子商務之規範應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