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亞太地區之自由貿易協定中電子商務條款介紹與分析

第五章 雙邊自由貿易協定中電子商務條款分析

第三節 亞太地區之自由貿易協定中電子商務條款介紹與分析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7

第三節 亞太地區之自由貿易協定中電子商務條款介紹與

分析

亞太地區的電子商務發展非常迅速,其中又以中國、日本、南韓、澳洲以及 新加坡等國,除了在未來電商零售成長潛力在世界名列前茅外,又對外積極簽訂 FTA 可以作為研究參考162。由於本研究目標作為將來對外簽訂 FTA 之參考,是 以下就日本、韓國、澳洲、中國以及新加坡,在對亞太地區國家內談判並簽訂的 FTA 中之電子商務章節相關條款進行介紹與分析:

一、日本

日本在亞太地區所簽訂的 FTA 中,自從 2015 年跟澳洲以及蒙古所簽訂的 FTA 中,才開始有獨立的電子商務章節。其在 2002 年與新加坡、2007 與泰國、

2008 菲律賓之 FTA 中,與電子商務較有關連的條款為無紙化貿易管理,在其他 FTA 中亦未有相關條款,僅有就資訊科技應合作促進發展並交換資訊等,是以下 介紹無紙化條款以及日本與澳洲、蒙古所簽訂 FTA 中電子商務章節所涉及之條 款,並以議題別之方式呈現:

(a)無紙化貿易:此條款希望締約國承認貿易相關文件,像是載貨證券、發票、信 用狀以及保險憑證等,在透過電子的方式傳輸時,能承認其效力可作為以紙本文 件遞送之替代方案,並且締約國應盡力合作交換有關無紙化貿易之相關資訊,以 促進其發展並鼓勵私部門也能投入無紙化貿易的行列。另外,日本多與締約國要 求在 FTA 生效之一定期限內能複查雙方對於無紙化貿易之推動情形、雙方相關

162 Consultancy.uk, A.T. Kearney: Top 20 e-commerce markets of the globe, Consultancy.uk, May. 05, 2015, http://www.consultancy.uk/news/1947/at-kearney-top-20-ecommerce-markets-of-the-globe (last visited May. 25, 201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8

資訊掌握是否正確無誤等,並設立共同委員會(Joint Committee)作為執行、交 換資訊以及複查的平台163

(b)基本原則/一般條款:此條款要求締約國應承認電子商務能協助經濟成長與機 會,因此不能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施加不必要的阻礙,且因創造對使用電子商務有 所信心的環境,以促進電子商務在締約國間以及全球的使用。另外,應遵守電子 商務之技術中立原則,亦即管制機關不能以技術標準介入市場之形成與發展164

(c)關稅條款:要求締約國間應不對電子傳輸實施課稅165。此條款如同其他國家 FTA 以及在 WTO 下各國暫緩課稅之承諾。

(d)對數位產品的非歧視性待遇:此條款在日本與澳洲之 FTA 中,基本上跟美國與 澳洲之 FTA 規範一樣166,應該為受美國 FTA 之影響下之產物。而在日本與蒙古 的 FTA 中,則強調締約國應跟國際組織合作來認證數位產品之原產地以及締約 國在經他締約國請求時,應解釋其如何認定特定數位產品之原產地167。可以猜想 由於蒙古電子商務相關科技尚未成熟,日本為填補未來可能會發生之規避行為而 有此規定。

(e)國內規章:此條款要求締約國所採行或維持實施之措施不對電子商務以及其發 展造成不合理之限制,尤其是不能因其為電子形式而否定其法律上之效力,除非 有合理且不偏頗之特定國內執法上考量,否則不得因所採行之技術形式不同而有 歧視待遇。另外,在形塑任何關於電子商務之規範前,應考量以私部門而非政府

163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For A New-Age Economic Partnership, Art.40;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the Kingdom Of Thailand For 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rt.57;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For 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rt.57.

164 彭心儀,「視聽服務貿易自由化下之文化政策爭議」,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33 卷 第 4

期,頁 73 (2004 年)。

165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Australia For 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rt.13.3;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Mongolia For 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rt.9.3.

166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Australia For 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rt.13.4.

167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Mongolia For 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rt.9.4.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9

作為主導發展之重要性,並鼓勵私部門發展相關自律規章168。強調由產業主導而 非政府主導在澳洲的 FTA 中非常常見,是以該條款應是受澳洲所影響。

(f)數位簽章:在日本與蒙古之 FTA 中,該條款跟美國與韓國之 FTA 相似169。可以 猜想由於美韓 FTA 為美國現行有效之 FTA 中,最高標準之 FTA,其條款很可能 作為其他國家參考之範例170。而在日本與澳洲之 FTA 中,另外多了締約國應鼓 勵採取使用符合國際標準之數位簽章以及盡力合作讓雙方相互承認數位簽章之 效力171

(g)消費者保護條款:此條款跟美國與韓國 FTA 規範模式類似,僅在用字上稍微調 整172,可能原因如上述條款,另外,在與澳洲 FTA 中,要求締約國應對電子商 務消費者之保護與保護一般消費者一樣程度173。此可能原因在於在澳洲對外所談 判之 FTA 中多強調跟保護一般消費者一樣之程度,應是考量各締約國國內之消 保法體系未必有針對使用網路之消費者特別保護,且監理之體系亦未必一致174, 是以透過此條款強調與國內已有之制度一致,較有實益。

(h)個人資料保護條款:此條款主要在日本與澳洲 FTA 中,要求締約國應採取保護 個人資料之措施且該措施應參考國際組織所發展之標準175。該規範模式與澳洲以 往 FTA 規範態樣類似,應是澳洲在談判中主張放入之條款。

(i)無紙化貿易管理:此條款要求締約國應盡力讓與貿易有關之行政文件能以電子

168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Australia For 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rt.13.5;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Mongolia For 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rt.9.9.

169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Mongolia For 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rt.9.5.

170 David Lawder, Improvements to South Korea-U.S. trade deal may not shrink America's deficit, THESTAR ONLINE, Apr.29, 2017,

http://www.thestar.com.my/news/world/2017/04/29/improvements-to-south-koreaus-trade-deal-may-no t-shrink-americas-deficit/#qhRLd6yJ7Mgz7Xas.99 (last visited May. 25, 2017).

171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Australia For 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rt.13.6.4.

172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Mongolia For 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rt.9.6.

173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Australia For 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rt.13.7.1.

174 關於澳洲的消費者保護制度,可以參考:謝偉雯,「概述澳洲消費者保護法與借鏡─以業者有

虛偽誤導行為為例」,消費者保護研究,第 19 輯,頁 207 至頁 250 (2015 年)。

175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Australia For 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rt.13.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0

形式公開且應承認以電子方式傳送之相關行政文件與紙本文件具有相同法律上 之效力。另外,其希望締約國在開始發展無紙化貿易之初,能考量採用國際標準 或是國際組織建議之方法,且締約國能透過雙邊以及國際場域中合作以促進電子 化貿易行政文件之接受度176

(j)未經同意商業訊息:此條款為日本跟蒙古簽訂的 FTA 中出現,要求締約國應盡 力採取適當以及必要之措施規範未經同意商業之廣告電子郵件177。可能原因係為 了合乎日本國內對未經同意之商業訊息有立法管制178,蒙古境內目前還未有相關 立法管制,應為日本為了保障其國內消費者而要求放入之條款。

(k)伺服器在地化: 此條款為日本跟蒙古所簽訂之 FTA 中出現,該條規定締約國 不得要求他締約國之服務提供者、投資者以使用或設立在當地之伺服器作為商業 往來之條件179。僅有在締約國有正當之公共政策目的時,在不造成恣意或不公平 之歧視性貿易障礙時,始可採用或維持締約國要求使用在地伺服器之措施180。從 此點觀之,在要求設立在地伺服器在地化與否有一例外的公共政策條款,需透過 必要性措施檢視是否合乎該條款之例外要求181

(l)原始碼: 此條款為日本跟蒙古所簽訂之 FTA 中出現,該條款要求締約國以在其 境內進口、配銷、銷售或是使用特定軟體之緣由,要求另一締約國之軟體持有者 移轉或是取得該特定軟體之原始碼。另外,該條款限縮適用在大眾消費軟體之上,

亦即在某些軟體是提供重要基礎設施之建立所使用時,締約國仍可要求取得該軟

176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Australia For 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rt.13.9.

177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Mongolia For 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rt.9.7.

178 Nishimura & Asahi, Data Security and Cybercrime in Japan, LEXOLOGY, Feb. 08, 2017,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aaea9a4f-6216-4cce-95ee-e889cb306b91 (last visited May.12, 2017).

179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Mongolia For 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rt. 9.10.1.

180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Mongolia For 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rt. 9.10.2.

181 關於伺服器在地化措施之必要性研究可參考,黃致豪,「論跨境資訊流通與資料保護之兩難與

平衡─從 TPP 下的資料當地化議題出發」,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碩士論文,頁 53–

83,(2015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1

體之原始碼182

(m)合作條款:該條款希望締約國能透過雙邊合作或在區域或是多邊組織內共同 發展電子商務,並且特別分享關於消費者信心、網路犯罪、打擊未經同意之商業 電子郵件、智慧財產權、電子化政府以及個人資料保護等領域相關之法規以及實 際執法之資訊與經驗。此外,該條款更希望締約國合作克服中小企業在使用電子 商務上之阻礙以及鼓勵致力於推廣電子商務之非政府組織之相關發展183。在日本 與蒙古的 FTA 中,更強調應致力於維持資料能順利的跨境流通以作為電子商務 能 持 續 發 展 之 元 素 , 且 日 本 跟 蒙 古 的 FTA 中 , 更 要 求 建 立 小 組 委 員 會

(Sub-Committee)用以監督以及協調電子商務章節相關條文之執行等184

(n)爭端解決適用與否:日本與其他國家所簽之 FTA 並未明確排除電子商務相關條 款適用爭端解決,且相關條款亦非常明確,如將來有爭議,應可進入爭端解決程 序。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國與日本於 2013 年 11 月 5 日簽署「臺日電子商務合 作協議」,此協議作為臺日雙方洽簽經濟合作協議的先行協議,亦即雙方透過堆 積木之方式,將有利於雙方之經貿議題先前談判簽訂,替將來 FTA 鋪路,性質 上應為將來 FTA 中之其中一部分185

該協議中要求雙方應遵守技術中立原則,且以在 WTO 中之 GATS 承諾為優 先遵循原則186。就數位產品之部分,除要求兩國應繼續維持 WTO 部長會議中暫 緩對電子傳輸課稅之外,尚規範不得對數位同類產品進行歧視性待遇,且就如何

182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Mongolia For 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rt. 9.11.

183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Australia For 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rt.13.10;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Mongolia For 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rt .9.12.

184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Mongolia For 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rt. 9.13.

185 詳細背景以及資料可以參考: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臺日電子商務合作協議相關資訊,網址:

185 詳細背景以及資料可以參考: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臺日電子商務合作協議相關資訊,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