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自由貿易協定與電子商務章節
第一節 自由貿易協定與電子商務章節之關係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7
第四章 自由貿易協定與電子商務章節
第一節 自由貿易協定與電子商務章節之關係
由於在 WTO 下缺乏實質的進展,讓許多國家開始去尋找其他的場域作為能 更加反應其國內產業發展利益以及有較快的方式解決在 WTO 下懸而未決的問題 之答案51,例如數位產品之分類以及服務貿易涉及電子商務相關議題的部分該如 何解決等。約莫從 2000 年開始,國際貿易的法律以及政策的領域可以感受到這 種規範典範移轉(regime-shifting)的趨勢,並且具有透過大量以及持續性增加 的優惠性貿易協定(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 PTA)為特徵,作為典範移轉 的表現52。所謂 PTA 通常作為所有區域經濟整合協定(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Agreement) 或類似協定的統稱,其中,又將依據不同的整合程度,
可以將區域經濟整合分為 (1)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 FTA)-亦即貿易區內 之會員國相互消除其間之貿易障礙,但會員國對貿易區外可保有關稅或貿易政策 之彈性;(2)關稅同盟(Custom Union)-關稅同盟之成員國除了同意消除彼此之 貿易障礙外,更相互協議共同之對外關稅與貿易政策;(3)共同市場(Common Market)-在共同市場下,成員國將允許貿易以及生產要素,如勞工與資本之自 由流通;(4)經濟同盟(Economic Union)-在經濟同盟下,會員國必須共同決定 經濟政策與貨幣政策,是最高度之經濟整合53。前二者為目前最主要的區域經濟 整合型態。換言之,PTA 主要的意涵也就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依據其談 判結果,相互間或單方面同意,給予產品降低關稅稅率、免除關稅和撤除非關稅 貿易障礙等優惠性待遇的協定54。由於區域經濟整合協定可能會產生區域集團間
51 Mira Burri, Supra note 27 at 52.
52 Mira Burri, Supra note 27 at 52.
53 羅昌發,國際貿易法,頁 35-36(2010 年)。
54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優惠性貿易協定(PTA)之定義及法源基礎,2016 年 12 月 27 日,
網址: https://www.moea.gov.tw/Mns/otn/content/Content.aspx?menu_id=7214(最後瀏覽日:2017 年 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8
或是區域集團與個別國家間之對抗,對於是否承認也有所爭論55。然在 WTO 架 構下會員國洽簽 PTA 並進行區域經濟整合並非完全地被禁止,在符合一定條件 下之限制亦可成立。相關之法律依據主要來自 GATT1994 第 24 條與 GATS 第 5 條之經濟整合條款,在貨品貿易部分,範圍需涵蓋絕大部分的貿易(substantially all trade ), 且 實 質 上之 關 稅 及 其 他 限 制貿易 之 規 定 必 須 消 除56,才能符合 GATT1994 第 24 條之規定。在服務貿易的部分,則是絕大部分之服務業部門
(substantial sectoral coverage)在一定的過渡期間,消除既有的或是禁止將來形 成新的歧視措施57。目前,多數的 FTA 多包含許多 WTO 所謂包括之事項以及議 題,而針對該等議題締約國間所作之承諾與規範,多被稱為 WTO-plus 之項目58。
目前 PTA 逐漸被作為國家間為了能快速以及量身訂製某些敏感議題如何規 範的政策工具,通常亦被形容為規範形成之實驗室(rule-making-laboratories)。
此原因為 PTA 中多包涵實驗性的條款,該等條款如實行順利多創造出規範上的 先例,並且將影響其他的 PTA 甚至是多邊貿易組織59。目前在數位貿易中,對於 電子商務相關議題之規範在 PTA 所形成之態樣,通常採取四種不同程度的自由 化水平模式,亦即(1)透過獨立的章節處理涉及電子商務相關的議題;(2)在跨境 服務提供之章節處理有關電子商務相關條款;(3)在資訊與通信科技(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CT)章節處理合作事宜;(4)透過 TRIPS-plus 條 款處理關於數位貿易中智慧財產權的問題60。若從大方向觀察其趨勢,電子商務 相關的議題主要也隨著科技的發展,在 FTA 下的呈現也有大方面的變化。從原 本主要放在電信章節附帶討論,到有特定章節去規範電子商務之議題,並隨著科 技發展,討論議題有更細緻的趨勢。由於本研究聚焦在美國、歐盟以及亞太地區
月 3 日)。
55 羅昌發,前揭註 53,頁 35。
56 羅昌發,前揭註 53,頁 38。
57 羅昌發,前揭註 53,頁 42。
58 羅昌發,前揭註 53,頁 43。
59 Rolf H. Weber, Supra note 1at 328.
60 Rolf H. Weber, Supra note 1at 32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9
FTA 中涉及電子商務條款之態樣,故以下將先介紹美系、歐系以及亞太國家目前 對於電子商務條款多是採取何種方式在規範電子商務相關議題之條款,以及可能 原因為何。
第二節 美系、歐系以及亞太地區 FTA 中,對於電子商務
條款的處理態樣
一、美系的 Template
在 2002 年 8 月,美國國會通過了超黨派貿易促進法案(Bipartisan 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 Act of 2002),此法案讓美國行政部門取得了貿易促進授權
(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 TPA)亦即在符合國會預先設定的某些目標時,行政 部門在對外談判並取得一定成果時,國會將給予限時包裹立法表決的特殊授權61。 由於布希政府認為在缺乏快軌程序授權下(fast track authority),美國政府在雙邊 談判的競爭中,已經喪失優勢,因此冀望能透過此快速授權的工具,同時推動雙 邊以及多邊談判的程序62。在此程序下,美國政府除了同時進行 WTO 下杜哈回 合的談判以外,更同時完成與智利、新加坡的 FTA 談判與促進了延宕許久與澳 洲、摩洛哥、中美洲五個國家以及非洲國家的 FTA 談判63。而在 2002 年的促進 法案中,國會希望美國貿易代表署(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
有別於先前將談判目標設定在保護美國的貿易救濟規則設定或是勞工或環境保 護的標準設定外,此法案更希望能將談判目標聚焦在創建一個新的美國數位貿易
61 有關快速立法程序之歷史沿革與介紹,可參考王芊茵「從美國 超黨派貿易促進授權法看我國
經貿談判之事前授權機制,政治大學國際經貿組織暨法律研究中心經貿法訊,161 期, 頁 24 -29 , 網址: http://www.tradelaw.nccu.edu.tw/epaper/no161/5.pdf(最後瀏覽日:2017 年 4 月 9 日)。
62 Sacha Wunsch-Vincent, The Digital Trade Agenda of the U.S.: Parallel Tracks of Bilateral, Regional and Multilateral Liberalization, 58 AUSSENWIRTSCHAFT 7, 7 (2003).
63 Sacha Wunsch-Vincent, Id. at 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0
的政策64。所以當美國在對外談判時,多期望能降低數位產品之實體載體的進口 關稅、通訊與電腦以及娛樂等可以透過數位傳遞服務之規範能自由化以及加強關 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尤其是在網路環境中,關於著作權等問題65。關於國會所 要求 USTR 在對外談判加強數位貿易政策等一系列相關目標,多以數位議程
(Digital Agenda)代稱。其原因為美國在當時高科技公司集結成商業聯合組織以 及傳統電影娛樂產業等製造商亦為了要求當時逐漸興起的數位貿易障礙為了保 障自己的利益向國會遊說66,國會也為了支持該等產業對美國就業率以及經濟成 長的貢獻,並維持美國在這科技與娛樂產業的比較利益基礎,而有了對外談判電 子商務或是數位貿易時,USTR 應達成的目標67。
美國在對外談判 FTA 時,涉及電子商務自由化的議題多半有一定的模式,
並大略可以觀察且分類成四個面向。首先,在 FTA 中,會將電子商務特定出一 個章節,並且所在的位置是介於商品以及服務之間。在電子商務章節之內容上也 大概會有相關數位貿易的定義、承認並適用 WTO 下關於電子商務的規則、承認 並適用電子提供服務之規則、明確表示或是承認適用 WTO 部長會議中提到暫時 停止對數位傳輸進行課稅、對數位產品不歧視對待的原則以及對數位產品適用最 惠國待遇原則,但是仍以服務章節的相關規定優先於電子商務章節;其次,在服 務貿易章節中,對跨境服務提供採取負面表列,亦即主要是採取開放的態度,但 有時候存有嚴格的限制,而使得服務貿易的某些條款以及電子商務章節的某些條 款之規範變成訓示性規定;再來,關於更進階的數位貿易規則中,除了有許多以 前未見過且關於電子商務相關貿易的問題條款外,該等條款多放在電子商務內,
相關條款多可以訴諸爭端解決;最後,關於智慧財產權問題上,通常在數位貿易 的議題中,美國會採取比 WTO 下更進階的規範,即 TRIPS-plus 的條款。
64 Sacha Wunsch-Vincent, Id. at 8..
65 Sacha Wunsch-Vincent, Id. at 8.
66 Sacha Wunsch-Vincent, Id. at 9.
67 Sacha Wunsch-Vincent, Id. at 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1
二、歐系的 Template
歐盟在 2006 年前,多冀望能在 WTO 的談判回合中進行經貿談判,是以,
在 1999 年到 2006 年之間採取暫停開啟新的雙邊自由貿易談判之程序。該等計畫,
直到 2006 年 7 月,WTO 宣布無限期擱置杜哈回合(Doha Round)時,才有所改 變。由於 WTO 談判的停滯,歐盟執委會在 2006 年 10 月提出全球歐洲(Global EU)
的策略文件68。該文件中歐盟表明承諾會盡力完成 WTO 的杜哈談判,但會轉向 採取簽訂雙邊自由貿易協定之方式替歐盟出口商擴展境外之市場。故從 2007 年 開始,歐盟陸續與加拿大、韓國、印度、東協國家等展開 FTA 的談判。歐盟在 全球歐洲的策略文件以及在 2010 年所規畫後續的歐洲 2020 年策略中,簽訂 FTA 是歐盟發展的核心要件。歐盟在該等策略中強調 FTA 不但是為境內出口商增加 或改善在境外市場的競爭,更應該深化締約國雙方在服務、競爭、政府採購、智 慧財產權以及社會、環保和勞工議題的法規合作。亦即,自 2006 年以後,歐盟 所追求的為全面性且超越先前在 WTO 承諾範圍的 FTA69。
歐盟在談判 FTA 時,如有涉及關於電子商務議題之條款,大概的態樣可分 為四點觀察。首先,多數 FTA 中,並沒有獨立的電子商務章節,且多半是放在 服務貿易裡面進行規範。該等條款中多半有承認 WTO 中涉及電子商務規範在 FTA 下的適用且明確表示暫緩對電子傳輸課關稅以及有些條款會提及承認特定 藉由電子傳輸所提供之服務是可以適用貿易規則的;其次,前期關於涉及電子商 務服務之條款,在服務貿易承諾表中多採取正面表列的方式,後期對於跨境服務 提供大多開始採取負面表列,亦即後期開始採取原則上較為開放的態度,但還是 有特定產業如影視業仍為有特定規範優先適用的部門;接著關於數位貿易規則的
歐盟在談判 FTA 時,如有涉及關於電子商務議題之條款,大概的態樣可分 為四點觀察。首先,多數 FTA 中,並沒有獨立的電子商務章節,且多半是放在 服務貿易裡面進行規範。該等條款中多半有承認 WTO 中涉及電子商務規範在 FTA 下的適用且明確表示暫緩對電子傳輸課關稅以及有些條款會提及承認特定 藉由電子傳輸所提供之服務是可以適用貿易規則的;其次,前期關於涉及電子商 務服務之條款,在服務貿易承諾表中多採取正面表列的方式,後期對於跨境服務 提供大多開始採取負面表列,亦即後期開始採取原則上較為開放的態度,但還是 有特定產業如影視業仍為有特定規範優先適用的部門;接著關於數位貿易規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