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電子商務的概念發展、特性與國際規範討論的歷程
第三節 電子商務相關議題如何規範在國際場域中演變及討論的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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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科技可以達到利用消費者以往訊息紀錄調整廠商的行銷訊息,更可 以做到客製化商品或服務。透過上述的互動化特性,消費者的過往購買紀錄或是 搜尋紀錄都可以被收集起來,協助廠商進行個人化行銷以及服務。
八、 社交科技發展
目前電子商務科技發展更趨向社交化,此與先前大眾傳媒以一對多的廣播模 式而言,社交化模式的發展讓使用者創造與散播內容,提供了獨特的多對多大眾 溝通模式。
從上述八個面向可以觀察出,電子商務的發展將使得企業可以參加超越邊境 的市場,以及與全球使用網路為基數的潛在消費者,此點無疑將造成微、中小型 企業能有可觀的成長動能。傳統上,微、中小型企業處於劣勢的行銷以及產品定 價的資訊,可以透過互動化行銷、差別化定價等改善其不利之處。另外,從上可 知電子商務具有跨領域、疆界的特性,對於電子商務引發的各議題之規範,例如 跨境關稅、跨境資料傳輸、消費者信心建立、全球技術發展標準、新興網路產業 投資者關鍵技術移轉問題等等,需要各國談判與協調出一個有共識的規範框架,
是以國際間討論如何規範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亦是作為本研究討論自由貿易協 定中電子商務條款規範的參考,是以下面簡單介紹之。
第三節 電子商務相關議題如何規範在國際場域中演變及
討論的歷程
由於電子商務具有跨領域、疆域的問題,當各國試圖制定各自規範促進電子 商務的發展時,有可能由於各自規範系統不一反而造成障礙。是以,透過跨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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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國際組織調和各國立法途徑藉此消除障礙有相當程度的重要性17。以下分別簡 介相關國際組織對於電子商務相關議題規範有進行討論之內容:
一、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關於調和各國之間對於電子商務規範之一致,最早從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 會(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於 1996 年所提出,於 1998 年增修之電子商務模範法(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作為各國立法者設計國際調和之法規範參考樣式,其內容主要分為 兩大部分,條文共有 17 條。第一大部分為總則之規定,主要說明法律適用範圍、
電子資料傳遞相關定義、電子資料儲存相關規範、電子資料在法律上應被承認具 有一定效力、數位簽章的效力以及數位締結契約的效力等規範;第二大部分則是 規範在貨物運送以及有關單據透過電子形式傳遞的相關規範。該示範法性質上並 非國際條約或是公約,僅作為會員國立法的模範以及立法參考,尤其涉及過往沒 有先例可供參考之通訊技術以及電腦資訊相關之商業議題時,更具有協助各會員 國建立相關規範之參考價值18。此外,在 2005 年,聯合國亦訂立聯合國國際契 約 使 用 電 子 通 信 公 約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Use of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in International Contracts)該公約旨在促進全球之電子通訊及交 易以相調和之法律模式加以運作,並主要對於使用電子形式所做成之契約相關要 件上有一定的規範。
二、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由全球 35 個市場經濟國家政府所組成的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長久以來作為會員國討論彼
17 Barry Sookman, Legal framework for e-commerce transactions, COMPUTER AND TELECOMMUNICATIONS LAW REVIEW 85, 85 (2001).
18 Barry Sookman, Id. at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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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對於經濟發展以及政策、規範合作的框架。關於電子商務的議題,該組織於 1998 年於渥太華(Ottawa)會議中即開始討論關於電子商務相關的議題,例如 電子商務與就業技能、電子商務加值稅等議題,並於隨後出版相關報告19。除了 上述問題外,OECD 更於 1999 年,公布了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Guidelines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Context of Electronic Commerce)討論如何保障透過 網路交易的消費者20。另外,其他相關議題,例如資料隱私以及資料加密的問題,
也是影響電子商務發展順利與否的因素之一,是以 OECD 於 1992 年提出資訊系 統保全準則(Guidelines on Security of Information Systems)、1997 年即提出關於 電子資料加密的相關原則(Guidelines on Cryptography Policy),並就資料的跨境 流通問題,於 1980 年提出隱私保護與個人資料跨境流通指導原則(Guidelines O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Trans-border Flows of Personal Data),至今仍被認為 是提供個人資料跨境傳輸保護的基本原則之一21。
三、 國際通信聯盟
國際通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ITU)作為調和與國 際間無線電和電信的管理制度和標準之組織,其於 1998 年發布了電子商務開發 中國家計畫(Electronic Commerce- Developing Country Project, EC-DC)作為協助 開發中國家建立必要的基礎設施,並集合有關的資源發展電子商務。尤其是對於 低度開發國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 LDCs)的協助,冀望透過建立電子交
19 OECD, Economic and Social Impact of E-commerce: Preliminary Findings and Research Agenda, OECD, DIGITAL ECONOMY PAPERS, No. 40, available at
http://www.oecd-ilibrary.org/science-and-technology/economic-and-social-impact-of-e-commerce_236 588526334 (last visited Mar.30, 2017).;關於加值稅的議題,於 2001 年另有出版 Taxation and Electronic Commerce: Implementing The Ottawa Taxation Framework Conditions, available at https://www.oecd.org/tax/consumption/Taxation%20and%20eCommerce%202001.pdf (last visited Mar.30, 2017).
20 OECD, OECD Guidelines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Contex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1999), http://www.oecd.org/sti/consumer/oecdguidelinesforconsumerprotectioninthecontextofelectroniccomm erce1999.htm (last visited Mar.30, 2017).
21 OECD, Electronic Commerce, http://www.oecd.org/development/electroniccommerce.htm (last visited Mar.3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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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基礎設施改善該等國家的困境22。
四、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作為 促進使用和保護人類智慧創造結果的國際組織,有關電子商務相關議題,特別是 隨著商品電子化之後,智慧財產權的保障即為其關注的議題。首先,WIPO 為因 應電子商務對智慧財產權衝擊所引起之問題,於 1999 年電子商務與智慧財產國 際 會 議 中 (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提出 WIPO 數位議程(WIPO Digital Agenda),其中包含擴大開發中國 家的參與,使其得以取得相關智財資訊、將智財資產運用於電子商務、推動國際 法律架構之調整,例如電子時代之公開播送權利及檢討是否制定資料庫保護之國 際協定、採行 WIPO 網域名稱進度報告(Report of the Domain Name Process)中 之建議,消除網域名稱體下系與智財權間的矛盾問題等等議題23。
上述議題中,關於網域名稱的問題,目前網域的申請與管理是由網際網路名 稱與數字位址分配機構(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進行管理。由於在註冊網域名稱時多是採取先註冊申請先使用之原則24, 且除了與既有之網域名稱相同外,不進行近似與否或有無侵犯他人權利之實質性 審查。是以在此種情況下,就有可能存在侵犯相關企業商標權或是著作權的疑慮。
在此情況下,WIPO 亦作為處理網域名稱是否侵權下,在 ICANN 下提付仲裁的 協助角色。
五、 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
22 ITU, Electronic Commerce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 available at http://www.itu.int/itudoc/gs/promo/bdt/80241.pdf (last visited Mar.30, 2017).
23 WIPO Outlines "Digital Agenda",
http://www.wipo.int/pressroom/en/prdocs/1999/wipo_pr_1999_185.html (last visited Mar.30, 2017).
24 楊擴舉,「網域名稱爭議與商標權保護基本問題之研究─以我國現行法規範為中心」,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月刊,45 期,頁 49-70 (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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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是亞 太區內各地區之間促進經濟成長、合作、貿易、投資的論壇。有鑑於電子商務對 於擴展商業機會、降低成本以及擴展 APEC 會員國間對於電子商務的發展潛能,
在 1998 年部長會議通過電子商務行動藍圖(APEC Blueprint for Action on Electronic Commerce)並於藍圖中要求會員國應建立電子商務指導小組(The Electronic Commerce Steering Group),用以協調並督導落實行動藍圖中提到協助 中小企業、研究數位認證以及促進無紙化貿易等任務25。自 1999 年電子商務指 導小組成立以來,雖然每次小組會議都有討論電子商務相關議題,但是該小組最 主要聚焦的重點早期為無紙化貿易(Paperless Trading),即希望會員間在國際貿 易的領域中,透過電子文件交換的方式,作為企業與企業間(Business-to-Business, B2B)、企業與政府間(Business-to-Government, B2G)主要的作業手段。近期則 以資料隱私(Data Privacy)的議題,例如跨境隱私規則(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
以及資料處理業之隱私承認(Privacy Recognition for Processors)為主要關注的 焦點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