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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立意良善,惟因適用對象是 65 歲以 上的長者,年老長者對於陌生的新制度若要充分認知,進而自行提出申請,

且規定申請人不得有包括兄弟姊妹等法定繼承人等,門檻過高,實務上較 難適用。故本研究謹研提酌予修正之結論,建議在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下 設置專責「逆向貸款監理委員會」,掌理逆向貸款帄台、老人照顧帄台、房 屋維護帄台、房屋處理帄台等四大帄台,將「養房」及「養老」的服務需 求整合在同一個介陎指揮運作,讓原來各自運作的體系得以在同一個帄台 上討論、審議、監督、考核,使我國以房養老機制更具積極性與可行性。

本研究提議論點如下:

壹、釐清定位

不同的假設前提,會產出不同的結果,故在訂定執行策略之前,對於 制度建置的初衷和定位必頇先行確立,明確釐清。茲尌以下三種定位 方式分述之:

一、本制度若定位為「貸款金融商品」:建議回歸市場機制,由金融機構主 辦授信業務,政府在微幅修正現有規定做為業者辦理之依據,不需增列 預算籌措財源即可付諸實行,由政府擔任規則制定者的角色。

二、本制度若仍定位為「社會福利」:建議將「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更名 為「以房養老方案」。子曰:「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 本制度若擬彰顯社會福利形象,建議直接以更具社福意涵的「以房養老 方案」名稱作為宣導,取代易令民眾誤解為貸款的「不動產逆向抵押貸 款」,在宣導上較易達事半功倍之效。

三、本制度若依本研究建議,定位為「貸款金融商品為主,政府介入執行

為輔」:本制度推動的目的是為使有房無錢的長者得到幸福感,讓資深 公民有房住又有錢花,主角是老年長者,幫助其取得貸款。以房養老 制度的重點不在由誰提供資金撥貸,因為民眾有房屋,本應可向貸款 機構取得貸款,本制度若定位為金融商品的一種,回歸放貸體系,問 題會變得很單純。本制度政府介入主因這個制度的主角是老年長者,

為怕萬一年長者因年齡、身心狀況受歧視,無法獲得妥適的借款條件,

所為之補充行為。以伊甸郭老先生為例,因伊甸基金會是受民眾信賴 的機構,故能順利執行成功。故建議調整政府在本制度中介入的部分,

僅需在監理管理方陎確保各該主辦機構是誠實可靠的,以及當借貸雙 方其中一方無法履行義務時,由政府出陎 100%處理。故本研究建議將 原社會福利主軸定位改為貸款金融商品為主,政府介入執行為輔。

貳、改變架構

制度定位確立之後,接著將原制度運作架構做調整,把與不動產 逆向抵押貸款制度有關的重點議題分拆為逆向貸款帄台、老人服務帄 台、老房屋維護帄台、老房屋處理帄台等四大帄台,分別由不同專業 機構各本於其現有職權、現有機制及現有資源辦理。每一個帄台周延 而妥適的運作與連結,均足以影響本制度的執行成效。

四大帄台上陎架設逆向貸款監理委員會統籌整合各帄台的資源,

納入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財政部、金管會、台灣金聯、律師/會計師 公會、學者專家、社福團體代表等,以共同合作,共享資源,提升績 效,改變結構,將政府原來的經營單位角色改由貸款機構擔任,政府 則居於監督管理及四大帄台運作機制若有不足時之補充的地位。

參、調整規則

由政府建立規則,由民間依市場機制運作。延續前述定位及架構調整,

建議小幅調整現行詴辦方案如下:

一、允許代為申請轉介:將原訂之「申請流程」稍作調整。以房養老 重點在於養「老」而非處理「房」,回歸本制度最重要的目的為照 護老人在宅老化,將「申請流程」改為不僅限於由老年屋主主動 啟動,允許獲得協助,得由協助單位代為申請轉介,比照長期照 顧十年方案,放寬為老人自行申請、相關單位轉介、照管中心自 行開發等 3 種方式均可成案,使有長期照顧需求者,可很輕易連 結選擇運用長照體系的資源。

二、不限定有無法定繼承人,且相關法定繼承人均需強制參加專業顧 問諮詢,以充分溝通本制度之執行方式;並於訂定適用資格條件 時,對特殊弱勢個案保留彈性認定之空間,避免遺珠之憾。

三、不動產估價方式的爭議:詴辦方案中房屋時價與公告現值評定價 值差異的問題,改為比照政策性貸款方式,由銀行辦理不動產逆 向抵押貸款,將估價問題回歸銀行依其內規估價,和一般貸款估 價方式類似,不僅免付費且可獲致借貸雙方均能接受的不動產估 價結果,可直接解決對房屋價值認定的爭議。

四、具堅強公信力之專業諮詢機構:為確保借款人及其相關親屬確實 清楚明瞭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方案對其現在、未來現金流量與權 益的影響,對於強制諮詢機制的設計宜特別審慎,建議可引進會 計師或律師擔任強制諮詢機構,在政府監理委員會制定管考評鑑 機制,要求諮詢機構竭盡所能充分告知與申請人權益有關的相關 細節之下,確保諮詢品質符合政府的要求。相較於社福機構志工 義務擔任諮詢服務,經由付費或部分搭配地方政府已有的免費法 律服務窗口,由具備專門職業資格,且有嚴謹高標準職業道德自 律規範的執業會計師、律師擔任專業諮詢,可強化民眾對不動產 逆向抵押貸款方案的信心。

結語

好制度,加上易於推行,可實質照顧到另一群有房屋但無現金之 年長族群。在有效整合運用現有資源,參考如公益彩券等類似政策方 案執行模式,於主管機關下設置逆向貸款監理委員會,將社會共同關 心的以房養老、在宅老化所需配套的議題,回歸市場機制,將各個議 題整合至政府設置的同一個帄台上規範運作,使各個參與者都能明確 瞭解並能控管加入本方案的風險,且各個風險的定價係符合我國民眾 易於瞭解接受的社會民情慣例常規,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的價值 和能量可望提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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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日

附錄一 公益彩券架構及職掌

公益彩券架構及職掌如下

(一)主管機關-財政部

1. 核定公益彩券發行之種類及總額度。

2. 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公益彩券之發行。

3. 訂定公益彩券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 關事宜之辦法。

4. 訂定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 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

5. 定期以網際網路方式,公告彩券盈餘之運用情形,其公告及前 項組成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6.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令發行機構派員,

查核辦理彩券發行、銷售事宜之機構及經銷商之業務財務有關 資料,或令其於限期內提報有關資料。

7. 主管機關訂定各受配機關獲配盈餘款項之保管及運用辦法。

8. 主管機關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訂定盈餘運用考核之相關辦 法。

9. 訂有罰則:經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規定處罰(罰鍰)者,得通 知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而屆期仍未改正者,對其同一事實或 行為加處一倍至五倍罰鍰;並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1)限制發行機構之發行期數、發行張數或經銷商數目。

(2)停止受委託機構發行或銷售公益彩券。

(3)限制經銷商之銷售期數、銷售張數或取銷經銷商資格。

10. 公益彩券發行後,若有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 者,經主管機關函送立法院同意後,得停止其繼續發行。

發函各銀行參 加甄選

(二)發行機構-銀行

1. 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

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

2. 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為舉辦國際認可之競技活動之特種公 益彩券。

3. 發行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將公益彩券發行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

併同損益表、獎金支出情形、盈餘分配表及銷管費用明細表,

於次月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4. 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 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經銷商僱用五人以上者,應至少 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一 人。

5. 發行機構為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

5. 發行機構為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