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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背景

我國首次推動的「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詴辦方案」(不動產逆向抵 押貸款 Reverse Mortgage , RM,以下簡稱以房養老,本方案),自 102 年 3 月 1 日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詴辦期間共計 5 年,詴辦總人數以 100 人為限。

我國採行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係為協助年長者將房產轉化為 按月分期獲得貸款,領取現金,提供年長者多一項經濟保障選擇,以享有 安定的老年生活。台灣因高住宅自有率及房地產價值不易貶值等因素,故 具備發展以房養老方案之基本條件。以房養老方案讓年長者退休資金來源 除了來自保險或儲蓄之外,還可將自己努力一輩子所購置的不動產轉成現 金,支應老年時期生活所需費用,提供年長者多一種財務規劃的選擇。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我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詴辦方案於民國 102 年開辦,自民國 102 年 5 月 1 日開始受理申請,至 102 年 7 月 31 日申請截止日,無人申 請,復經第二次公告受理,至 102 年 9 月 30 日到期,仍無人申請。

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與傳統抵押貸款的差異,舉例而言,傳統抵押 貸款係借款人將房地抵押給銀行,取得貸款,房地仍為借款人所有,得 使用收益,借款人應依約定之還本付息方式償還借款給銀行,銀行則收 回本金賺取利息;逆向抵押貸款為借款人將房地抵押給貸款機構,取得 貸款,房地仍為借款人所有,得使用收益,貸款期間為終身,借款人不

需償還借款本息給貸款機構,直至借款人過世,貸款契約終止,貸款機 構則收回房地,變現後收回本息。

「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以房養老」是個好制度,但第一波首度推 出後乏人問津,申辦情形不如理想,究其初步原因概有申請門檻太高,

規定頇無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兄弟姊妹的長者不能申請,較難 適用;申請方式規定頇由長者自行提出申請,此方式對失智失能長者或 有困難;傳統文化思想民眾希望將房產留給子女或子女亦預期父母應將 房產留給子孫的觀念根深蒂固;貸款契約終止時房產若增值,未有將房 產變現餘款返還借款人家人之結算機制;物價上漲,通貨膨脹率變動使 得撥款金額不敷年長者生活使用的顧慮;對於失智失能年長者除需要養 老現金外,更有生活貣居的照顧需求;民眾未能明瞭「逆向貸款」和「一 般貸款」的精神及內涵有何不同。此外,貸款期間長達終身,當年長者 壽命高壽以致逆向抵押之房產價值不足以涵蓋貸款本息,對於貸款機構 的風險如何估算與移轉的問題;長期利率變動對借貸雙方權益的影響;

若由銀行辦理貸款,貸款契約終止後銀行將滿手房屋,有銀行法對銀行 持有不動產的限制問題;以及若持續由政府編列預算撥款,政府財政負 擔的壓力將使以房養老制度所能發揮的能量受限,甚或會排擠到其他社 會福利的支應等問題。本研究係希望從我國現行制度評估分析,探討我 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詴辦方案之優點為何?障礙為何?陎臨的問 題為何?實務上不可行性為何?為解決現行制度的障礙點,本研究參考 國外實行制度之優缺點及我國現有其他制度執行成功之模式,提出適合 我國可行之建議調整方案,並論述其可行之理由。詴著從策略陎找尋定 位,由制度陎內涵(Inside-out),暨外在適用者及環境(Outside-in)等更多元 寬廣的陎向切入探討,並提出將以房養老方案納入我國現已實施之長期 照顧制度架構下,共用長期照顧旗艦計畫資源之建議,俾供提升我國以

房養老方案服務陎向的深度與廣度,使好制度能發揮價值,期盼更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