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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獨立行政機關之建制與設計,向來備受爭議,本文自比較法 之觀點出發,就各國獨立行政機關之學理與實務,嘗試整理歸納。詳 言之:

由於各國中央政府體制不同 ,從而對獨立行政機關存立之法理 基礎亦有差異。以美國總統制而言,因其強調「雙元民主」的特性,

從而獨立性之關鍵在於行政權核心領域的確保,亦即限制而不剝奪;

然就德國內閣制及法國的雙首長制而言,其強調「國會優位」之原則,

從而機關獨立之合憲性著重在民主正當性之控制。

承上所述,不同之中央政府體制亦會影響釋憲時的解釋方式。美 國總統制下,重視權力分立,從而發展出形式論與功能論的解釋途 徑;而內閣制及雙首長制以議會為優先,故晚近以重要性理論及機關 功能最適理論作為檢驗標準。

就獨立行政機關具體之設計,美國法制下承認獨立行政機關於組 織及功能上均享有獨立性,但不得侵害行政權的核心領域,亦即人事 決定權;但在法國及德國法制下,以民主原則調控,故獨立行政機關 之人事呈現多種態樣。

本文認為,上述比較法上之觀察有助於了解獨立行政機關在我國

法制下之定位。由於本文對我國中央政府體制,採雙首長制之看法,

從而關於獨立行政機關之見解,有異於大法官之解釋,詳言之:

就獨立行政機關存立之法理基礎而言,本文認為應以民主正當性之控 制為準,換言之,機關獨立後,需檢視其在各權力間是否受到合理之 控制,以符責任政治之要求。

就機關爭議之釋憲方式而言,本文認為應採「重要性理論」或「機關 功能最適理論」,蓋此二種解釋方式均由內閣制下的國會優位原則導 出,與我國中央政府體制較為一致。

最後,就具體設計而言,本文認為獨立行政機關就功能上應有較大的 獨立性,包含個案及政策之決定權;就人事權部分,因本文不採總統 制下權力核心領域之看法,從而國會掌有獨立行政機關之人事權,並 非當然違憲,毋寧應以前述之重要性理論或機關功能最適理論檢驗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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