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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採 取 綠 色 消 費 、 購 買 環 保 標 章 商 品 之 民 眾 , 在 抗 暖 化 行 為 模 式 上 的 重 要 影 響 變 項 , 並 依 此 建 立 抗 暖 化 行 為 模 式 。 再 者 根 據 第 一 章 所 擬 定 之 研 究 目 的 以 及 第 四 章 之 研 究 結 果 , 整 理 結 論 並 提 出 建 議 , 以 供 未 來 相 關 單 位 在 抗 暖 化 行 動 研 究 之 參 考 依 據 。 本 研 究 歸 納 出 之 結 論 如 下 :

一 、 中 部 五 縣 市 之 受 測 民 眾 購 買 環 保 標 章 商 品 之 動 機

(一 )購 買 環 保 標 章 商 品 之 民 眾,約 六 成 是 以 環 保 考 量 比 例 最 高,再 者 是 健 康 考 量 ; 再 其 次 為 商 品 功 能 , 但 未 過 半 數 之 比 例 。 可 見 民 眾 會 把 商 品 之 環 保 功 能 與 健 康 概 念 作 連 結 ,符 合 環 保 標 章 商 品 之 理 念 與 國 際 趨 勢 。

本 研 究 透 過 融 合「 全 球 暖 化 行 動 力 模 式 」、「 集 體 行 動 理 論 」及「 計 畫 行 為 理 論 」 等 理 論 概 念 針 對 民 眾 之 抗 暖 化 行 為 進 行 分 析 後 , 除 直 覺 態 度 外 , 理 性 態 度 對 民 眾 抗 暖 化 行 為 及 行 動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 值 得 環 境 相 關 領 域 研 究 者 正 視 此 一 問 題 。

二 、 中 部 五 縣 市 受 測 民 眾 其 抗 暖 化 行 為 模 式 之 各 行 為 變 項 整 體 分 析 結 果

(一 )依 據 各 行 為 變 項 平 均 得 分 ,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態 度 平 均 得 分 最 高 , 其 次 為 行 為 意 向 , 第 三 是 選 擇 性 參 與 的 代 價 , 第 四 是 選 擇 性 參 與 的 利 益 。 結 果 顯 示 受 測 民 眾 在 面 對 全 球 暖 化 之 態 度 是 積 極 正 面 的 , 也 有 意 積 極 購 買 環 保 標 章 商 品 , 並 傾 向 為 抗 暖 化 而 付 出 代 價 , 且 傾 向 同 意 可 能 由 參 與 抗 暖 化 而 獲 得 的 利 益 。 但 可 能 受 到 個 人 生 活 習 慣 及 行 為 面 向 是 較 偏 重 個 人 平 日 之 抗 暖 化 環 境 行 為 等 之 影 響 , 再 加 上 抗 暖 化 的 行 動 內 涵 為 政 治 訴 求 及 杯 葛 訴 求 , 使 得 在 抗 暖 化 行 為 與 行 動 得 分 上 不 若 其 他 構 面 高 。

(二 )若 將 有 無 購 買 過 環 保 標 章 商 品 之 受 測 民 眾 進 行 比 較 , 本 研 究 將

「 選 擇 性 參 與 的 代 價 」、「 選 擇 性 參 與 的 利 益 」、「 集 體 利 益 變 項 」 等 構 面 合 併 成 「 理 性 態 度 」 一 大 構 面 來 探 討 。 結 果 發 現 , 有 買 過 之 受 測 民 眾 其 直 覺 態 度 對 行 為 意 向 產 生 較 大 的 影 響 , 但 相 對 較 不 受 理 性 態 度 影 響 ; 而 未 買 過 之 受 測 民 眾 相 對 較 有 買 過 之 民 眾 , 優 先 考 量 自 身 參 與 利 益 及 集 體 利 益 , 並 衡 量 參 與 後 所 需 付 出 之 代 價 , 也 就 是 相 對 較 為 理 性 。

三 、 中 部 五 縣 市 受 測 民 眾 其 抗 暖 化 行 為 模 式 各 構 面 之 題 項 分 析 結 果 (一 )受 測 民 眾 在 抗 暖 化 行 為 模 式 各 構 面 上 , 皆 有 積 極 、 正 向 的 認 知 、

態 度 、 行 為 與 行 動 。

(二 )在 抗 暖 化 行 為 模 式 之 各 構 面 題 項 上 , 若 有 顯 著 差 異 者 , 皆 是 有 購 買 過 環 保 標 章 商 品 之 受 測 民 眾 顯 著 優 於 未 購 買 過 者 。

(三 )有 購 買 過 環 保 標 章 商 品 之 受 測 民 眾 相 較 於 未 購 買 過 者,在 抗 暖 化 行 為 模 式 上 , 有 較 高 的 認 知 、 較 積 極 的 態 度 、 行 為 與 行 動 , 亦 較 願 意 付 出 代 價 與 承 受 人 際 關 係 的 衝 突 來 達 到 抗 暖 化 的 目 的 ; 反 之,未 購 買 過 環 保 標 章 商 品 之 受 測 民 眾,在 面 對 參 與 代 價 的 付 出 或 承 受 人 際 關 係 的 衝 突 與 壓 力 以 達 到 抗 暖 化 之 目 的 時,則 意 願 較 低 落 。

(四 )在 抗 暖 化 之 環 境 行 動 方 面,民 眾 則 偏 向 以 個 人 為 主 的 環 境 行 動 (政 治 行 動 與 消 費 者 主 義), 而 較 少 以 說 服 他 人 或 採 取 法 律 途 徑 之 環 境 行 動 來 表 現 。

四 、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對 中 部 民 眾 在 其 抗 暖 化 行 為 模 式 各 潛 在 變 項 之 影 響 分 析 結 果

(一 )居 住 於 市 中 心 、 教 育 程 度 較 高 、 職 業 為 軍 公 教 、 收 入 為 中 高 等 、 有 購 買 過 環 保 標 章 商 品 者,其「 抗 暖 化 行 為 模 式 」表 現 有 較 優 異 之 趨 勢 。

(二 )可 能 是 上 述 背 景 條 件 之 民 眾 本 身 社 經 地 位 或 教 育 程 度 較 高,經 濟 能 力 較 夠,訊 息 資 源 較 充 足,能 參 與 的 活 動 較 多,亦 較 關 心 周 遭 環 境 之 問 題 , 因 此 也 比 較 有 願 意 或 機 會 參 與 抗 暖 化 之 行 動 。 五 、 中 部 五 縣 市 購 買 環 保 標 章 商 品 之 受 測 民 眾 其 抗 暖 化 行 為 模 式

(一 )購 買 環 保 標 章 商 品 之 受 測 民 眾 抗 暖 化 行 為 變 項 間 相 互 影 響 關 係

認 知 正 向 且 顯 著 影 響 態 度 ; 態 度 正 向 且 顯 著 影 響 參 與 代 價 集 體 利 益 ; 參 與 代 價 、 參 與 利 益 與 集 體 利 益 三 者 間 分 別 相 互 有 正 向 且 顯 著 的 影 響 ; 態 度 、 參 與 代 價 、 集 體 利 益 對 行 為 意 向 皆 達 正 向 且 顯 著 的 影 響 ; 行 為 意 向 對 行 為 及 行 為 對 行 動 皆 達 正 向 且 顯 著 的 影 響 。 而 態 度 對 參 與 利 益 及 參 與 利 益 對 行 為 意 向 則 未 達 顯 著 影 響 。

本 研 究 過 程 中 , 若 加 入 「 理 性 態 度 」 等 行 為 變 項 後 , 模 式 對 行 為 意 向 的 解 釋 力 由 42%提 升 至 60%; 對 行 為 的 解 釋 力 由 62%提 升 至 64%;對 行 動 的 解 釋 力 由 75%提 升 至 79%。可 見「 理 性 態 度 」等 變 項 有 助 於 提 升 抗 暖 化 行 為 模 式 對 特 定 行 為 意 向、行 為 及 行 動 之 解 釋 力 。 (二 )中 部 地 區 購 買 環 保 標 章 商 品 之 消 費 者 其 全 球 暖 化 的 認 知 對 其 直

覺 態 度 有 正 向 及 顯 著 的 影 響 , 效 果 值 為 0.63。

(三 )直 覺 態 度 與 包 含 參 與 代 價、參 與 利 益 及 集 體 利 益 等 理 性 態 度,對 其 行 為 意 向 有 正 向 及 顯 著 的 影 響 。

1.抗 暖 化 行 為 模 式 中 對 行 為 意 向 直 接 影 響 對 大 的 是 態 度 , 其 次 是 集 體 利 益 , 再 者 是 參 與 代 價 。

2.若 單 看 態 度 對 行 為 意 向 的 總 效 果 值 為 0.65; 不 過 , 若 以 直 覺 態 度 對 行 為 意 向 的 直 接 效 果 來 看 , 只 有 0.36。

3.此 現 象 顯 示 , 態 度 對 行 為 意 向 的 影 響 , 有 近 一 半 源 自 於 理 性 態 度 的 影 響 。

(四 )行 為 意 向 對 行 為 及 行 為 對 行 動 亦 有 正 向 及 顯 著 的 影 響,顯 示 中 部 地 區 購 買 環 保 標 章 商 品 之 消 費 者 其 抗 暖 化 行 為 意 向 可 以 準 確 預 測 其 抗 暖 化 之 行 為 與 行 動 。

(五 )因 此 , 為 加 強 民 眾 抗 暖 化 之 行 為 意 向 及 達 到 抗 暖 化 之 行 為 與 行 動 , 除 透 過 認 知 的 提 升 及 增 強 抗 暖 化 之 直 覺 態 度 外 , 更 應 考 量 到 理 性 態 度 對 行 為 意 向 之 影 響 , 包 括 集 體 抗 暖 化 之 意 識 的 提 升 與 行 動 力 的 增 強 ; 抗 暖 化 時 , 達 到 合 理 且 能 接 受 之 參 與 代 價 ; 參 與 抗 暖 化 時 , 附 帶 參 與 後 所 得 之 利 益 , 更 能 強 化 抗 暖 化 之 行 為 意 向 。 強 化 後 之 行 為 意 向 更 能 進 而 誘 發 行 為 , 及 行 為 與 行 動 的 產 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