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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個案探討與分析

第三節 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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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小結

依據財產保險業之個案C與D訪談結果得知,應徵者一經僱用,產險公司均 與基層之業務員到管理階層之業務主管均是簽訂僱傭契約。對於產險業務員之需 求量須視公司整體人力之配置,以決定招募業務員之人數,個案D公司甚至採取 遇缺不補之招募策略。

在招募管道方面,個案C與D兩者都有使用之招募管道為員工推薦、公司官 方網站、人力銀行網站。然而個案C認為成效較佳之管道為於人力銀行網站上主 動投遞履歷之求職者,個案D則認為是員工推薦之應徵者,故兩者在招募成效 較佳之管道上有所差異。

在甄選工具方面,兩家訪談個案於甄選作業時,均須經過較嚴謹之測驗,個 案C之打字測驗、個案D之學科測驗,且不僅須與分公司之業務主管面試,還須 與總公司之業務主管進行兩階段之面試流程。

第三節 綜合分析

壹、個案保險業務員勞動條件之比較分析

針對上述四個個案,本研究將其保險業務員之情況整理如下表所示。

本研究印證了過去文獻對於保險業務員之僱用型態,大致分為僱傭契約與承

攬契約之論述。觀察訪談個案可知,不論人身保險業或財產保險業與兼職業務員 都簽定承攬契約。在專職業務員方面,人身保險業與財產保險業則有所差異:由 於財產保險業務員屬於公司正式編制之正職員工,故應徵者一經僱用,從基層之 業務員到管理階層之業務主管均是簽訂僱傭契約;然而人身保險業與新進業務員 簽訂承攬契約,待其晉升至業務主管,才改為簽訂僱傭契約,但承攬契約期間之 年資並不續算。誠如前面第二章節文獻所述,簽訂僱傭契約之業務員,適用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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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並享有與相關之勞動權益。但簽訂承攬契約之業務員,僅有承攬關係,保險公 司以此方式來降低人事成本並規避勞動保護之相關規定。由個案A與B可知,簽 訂承攬契約之業務員,公司並未替其加保勞健保、職災保險與就業保險,也無提 撥退休金,故壽險公司對於簽訂承攬契約之外勤人員,並不承認其為勞工,僅視 為承攬關係,互不相隸屬。因此,新進壽險業務員無法享有勞基法規範之最低勞 動條件,而此一情況對於其勞動條件與權益有著很大之負面影響。

在薪資結構方面,根據前述與保險業務員之薪資結構相關的文獻,提及抽取 佣金為保險業務員最主要之薪資結構。又對照個案可知,因保險業務員為業務性 質工作,故各個案公司主要都依個人業績表現而提供其佣金收入,且另有達到一 定業績之績效獎金與年終獎金之財務性薪酬。

在業務員職級方面,雖然人身保險業個案之業務員職級名稱不盡相同,但由

個案 A 與 B 可知,業務員若要晉升,僅須考量其業績表現以及招募增員人數。

然而在財產保險業方面,業務員之升遷考核則相對較嚴格,除了業績表現外,還 有加入年資、年度目標達成率以及業務主管評價等考量因素。

表 4-1 個案公司業務員情況彙整表

保險業務員 人身保險業 財產保險業

個案 A 個案 B 個案 C 個案 D 人

專職 22 33 16 30

兼職 26 10 40 8

平均年齡 32 40 35 45

平均年資 5 10 6 9

男女比例

(男:女) 2 : 5 1:3 3:2 3:1 契約

關係

專職 承攬契約 承攬契約 僱傭契約 僱傭契約 兼職 承攬契約 承攬契約 承攬契約 承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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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十位新進業務員中,在經過一年後,往往有將近一半以上之人員離職,導致業 務員職缺之流動率普遍偏高。而當業務員大量離去時,保險公司則相對感受到業 務員之不足,就得花費更多之時間與成本去招募甄選合適之新人,長此以往便容 易生惡性循環之情形。

此外,透過四家個案業務員男女性別之比例,可看出人身保險業與財產保險 業有明顯之差異,人身保險業務員以女性居多,個案 B 之受訪者甚至表示擔憂 未來發生男性業務員嚴重不足之情況,然而財產保險業則是以男性業務員之比例 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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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