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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綜合討論

第一節 結論與討論

本研究係透過問卷調查的方法,瞭解已婚社會工作員的工作與家庭衝突及 其家庭生活滿意度的情形。本節根據第四章的研究分析結果,針對目的與研究 問題在以下的部份摘要彙整並進行討論。

一、已婚社會工作員的工作干擾家庭情況較為嚴重

本研究發現,已婚社會工作員在工作上和家庭生活方面,確實產生了兩者 之間相互衝突的情況(X=2.17, SD=.44),而且在「工作干擾家庭」和「家庭干 擾工作」兩個面向上,又以工作干擾家庭的程度為高。國外的研究顯示,工作 干擾家庭的現象遠比家庭干擾工作的情況普遍(Kinnunen & Mauno, 1998 ),且工 作干擾家庭的經驗是家庭干擾工作經驗的三倍之多(Frone, Russell, & Cooper, 1992b)。表示多數雙薪家庭的夫妻依然選擇將工作擺在家庭之前,已婚社會工 作員在工作負荷沉重和工作時間過長的情況之下,的確難以達成欲以家庭為重 心的想望。

二、已婚社會工作員的家庭生活滿意度當中以家務處理滿意程度最低

整體來說,已婚社會工作員的對其家庭生活的現況是滿意的,其中以子女 教養的滿意程度為首,能覺察配偶的需要次之,而妥善處理家務的滿意程度則 最低。此與國內其他研究發現一致(蔡淑英,2007;黃明煜,2003)。這可能 是因為雙薪家庭中的夫妻雙方平日都忙於工作,回到家又必須照顧子女,因而 處理家務的時間不斷被壓縮,加上下班後的疲倦感,使得家務工作在執行上力 不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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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婚社會工作員之性別和工作與家庭衝突及家庭生活滿意度

本研究發現已婚社會工作員性別的不同在工作與家庭衝突上不會造成影 響,這樣的結果與過去的研究發現一致(吳美鳳,2008;Kinnunen & Mauno, 1998)。然而,其他研究則指出,不同性別在工作與家庭衝突上有顯著差異,

相較於男性,女性有更多的工作與家庭衝突(劉雅惠,2001;蔡燈燦,2005;

Aryee et al., 1999a;Hammer et al., 1997)。

此外,已婚社會工作員的性別也不會對其家庭生活滿意度有所影響,此結 果與國內相關研究雷同(黃明煜,2003),然而國外的文獻顯示,不同性別在 家庭生活滿意度上有所差異,相較於男性,女性的家庭生活滿意度是較低的(Ji et al., 2002;Mills et al., 1992)。

不同的性別在工作與家庭衝突或是家庭生活滿意度上是否有所差異,目前 的研究發現還沒有一致的結論,因此值得再作更進一步的探究。

四、已婚社會工作員之工作特質和工作與家庭衝突

在工作特質方面,本研究有幾點發現:首先,工作年資愈少者,會知覺到 較多的工作與家庭衝突,此點國內文獻已有發現(莊惠敏,2003),顯然此現象 確實存在,並且工作年資較少者,其家庭干擾工作的程度較高。在工作職務方 面,擔任第一線社會工作員的已婚者,其家庭干擾工作的情形較擔任主管階層 者來得嚴重,與莊惠敏(2003)的研究結果相同。可能是因為年資少的已婚社 會工作員進入工作場域的時間較短,仍從事第一線服務的工作型態,每天面臨 到的是多樣又瞬息萬變的工作挑戰,必須加強在職場上的適應力,並且資淺的 已婚社會工作員相對來說年紀比較輕,其子女的年齡也比較小,在年幼子女的 照顧上需要耗費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導致家庭生活的付出妨礙了對工作上的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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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過去研究發現,每週工作時數的多寡和工作與家庭衝突有關(Burke et al., 1980;Keith & Schafer, 1980;Pleck et al., 1980),工作的時數愈長,工作與 家庭衝突的感受愈強(徐心怡,2002),本研究亦有相同的發現。平均每月加班 的時數愈多,工作與家庭衝突的情形也會愈嚴重,與崔來意(2002)的研究結 果一致。總而言之,工作年資、工作職務、每週工作時數以及每月加班時數等 工作特質方面的相關變項對於已婚社會工作員的工作與家庭兩者之間的維繫有 所影響。

五、已婚社會工作員的工作投入與勝任感和工作與家庭衝突及家庭生活滿意度

高度的工作投入和高度的工作與家庭衝突有關(Mortimer, 1980;Piotrkowski et al, 1987),並且個人工作投入的程度愈高,其工作干擾家庭的程度就會愈高 (Bruck et al., 2002;Frone et al., 1992a)。然而本研究發現,已婚社會工作員對社 工專業愈投入時,其家庭干擾工作的狀況就會愈少,或許已婚社會工作員願意 對社工專業的付出、對社工價值的認同,甚至對社工專業的承諾,進而從工作 的過程中獲得樂趣與滿足,如此,並未造成已婚社會工作員因工作投入程度高 而產生工作干擾家庭的感受。

此外,工作者處於長期和壓力負荷的工作狀態,其工作活動就會對家庭生 活造成干擾(Greenhaus & Beutell, 1985),而工作壓力和工作干擾家庭兩者之間 呈正相關(Bacharach et al., 1985;Burke, 1988;Greenhaus & Beutell, 1985;

Kopelman et al., 1983;Voydanoff, 1988),當個人的工作負荷愈大時,工作與家 庭的衝突就會愈高(陸洛、黃茂丁、高旭繁,2005),本研究也有相同的發現,

當已婚社會工作員愈難以獲得合適的工作作息並且愈沒辦法勝任工作時,其感 受到的工作與家庭衝突、家庭干擾工作、以及工作干擾家庭的程度就會愈高。

可以想見社會工作工作量大、業務負荷重、工作時間長且須彈性安排等等之工 作性質,著實對已婚社會工作員的工作與家庭生活之間的平衡造成強烈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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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先前的研究並未顯示工作投入會直接影響家庭生活滿意度,而 本研究發現,已婚社會工作員對社工專業的投入程度愈高,其整體家庭生活滿 意程度就會愈高。也許是因為社會工作專業所學習到的知識和與人工作的實務 技巧,像是傾聽、接納和同理心等,除了運用在工作範疇中為個案提供服務之 外,也對已婚社會工作員自身在與他人相處、人際之間的互動關係上有所幫助,

已婚社會工作員能夠從社工專業的投入過程中,將社會工作的知識與助人技巧 內化,提昇自我與他人相處的能力,將之實踐於個人的家庭生活中,有助於和 配偶、子女以及其他親友建立和諧良好的關係,使得已婚社會工作員獲得更良 好的家庭生活滿意度。而過去的研究也表示工作壓力會影響生活滿意(Sager, 1994),且工作壓力與生活滿意度呈負相關(陳慧芳,2006;曾中正、張清標,

2008),當工作壓力愈高時,則個人的生活滿意度就會愈低(王念慈、蔡智勇,

2009;林怡欣,2004)。本研究亦有一致的發現,當已婚社會工作員的工作作 息愈差且工作勝任感受愈低時,其感受到的家庭生活滿意度也就愈低。

六、東方人以家庭為重的觀念

過去研究顯示,美國員工經驗到的工作干擾家庭程度和家庭干擾工作程度 幾乎相同,不過比較香港員工於此兩個面向上的表現,結果發現,其所感受的 家庭干擾工作程度較低(Aryee et al., 1999b)。本研究亦有一致的結果,已婚社會 工作員的工作干擾家庭程度高於家庭干擾工作的程度。這也許是因為東方人以 家庭為重的觀念,重視家庭的維繫和經營,也願意為家庭付出心力和時間來扮 演家庭角色以滿足家庭的需求,對於自身工作的運作方面並不會造成太大的干 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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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已婚社會工作員的工作與家庭衝突和家庭生活滿意度之間的關係

先前的文獻曾指出:個人的工作與家庭衝突程度愈高,則其家庭生活滿意 度就會愈低(黃美鳳,2005;楊慶裕,1996;Rice et al., 1992)。本研究亦有 同樣的發現,已婚社會工作員的整體工作與家庭衝突程度愈嚴重,其家庭生活 滿意度就愈低。再來是家庭干擾工作部份,本研究發現已婚社會工作員的家庭 干擾工作的程度愈高,對家庭生活的滿意度就會愈低,與過去研究的結果一致

(黃美鳳,2005;Carlson & Kacmar, 2000;Frone et al., 1994)。另一方面,國 外相關研究發現,工作對於家庭的衝突程度愈高,則家庭生活滿意度就愈低 (Aryee et al., 1999b;Carlson & Kacmar, 2000),本研究亦有相同發現,當已婚社 會工作員的工作干擾家庭情形愈嚴重的時候,家庭生活滿意度就愈低。

第二節 建議

由於國內缺乏對於社會工作員家庭生活方面的研究,希望能透過本研究之 研究結果,喚起大家對已婚社會工作員家庭生活層面的重視。下面針對研究發 現與研究結論,提出相關建議,提供已婚社會工作員個人、社工實務界及未來 研究作為參考。

一、對已婚社會工作員的建議

(一)瞭解自我角色的情況

本研究發現,已婚社會工作員確實面臨了工作與家庭衝突的情況,並且兩 者之間的失衡會影響其家庭生活滿意度。因此已婚社會工作員在清楚個人於工 作職場上和家庭生活中之間出現的角色衝突情形後,瞭解個人在工作和家庭兩 者之間所需付出的時間和精力,衡量自身的狀況量力而為,盡可能對自己的要 求適度,減輕自身因工作要求而難以兼顧家庭所產生的愧疚感,減緩個人在工 作與家庭角色上的衝突,降低工作與家庭的衝突以提昇家庭生活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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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家務處理上取得配偶和家人的支持

本研究發現,已婚社會工作員的家庭生活滿意度最低的是「妥善處理家

務」。在雙生涯家庭中的共同的特徵,即夫妻雙方白天均要忙於各自的工作,

累積了一整天的疲勞,在下班回到家之後,還必須扮演為人夫或妻、為人父或 母的角色,對個人來說,多重角色的交疊,所要付出的時間與心力,使得個人 要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並取得之間的平衡,實在不容易。建議已婚社會工作員

累積了一整天的疲勞,在下班回到家之後,還必須扮演為人夫或妻、為人父或 母的角色,對個人來說,多重角色的交疊,所要付出的時間與心力,使得個人 要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並取得之間的平衡,實在不容易。建議已婚社會工作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