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
2019 年底中國武漢肺炎「2019 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以下簡稱新冠病 毒)肆虐全球,疫情持續升溫,確診病例不斷上升。疫情發跡地中國武漢也從 2020 出入口、銀行提款機的空間等,處處設置著錄影監視器(Closed Circuit Television,簡 稱 CCTV),除了不像「防疫空拍機」有跟隨或擴聲提醒功能,不也是時時刻刻在記 錄著監視範圍所及的一切?然而我國人民卻從不曾對監視器有質疑或怨言,甚至 因為周遭有錄影監視器而感到更加有安全感。
1 參閱三立新聞網(01/30/2020),〈空拍機加入防疫!抓到沒戴口罩嬤亂跑 「魔性碎念」網笑 翻〉,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680626(最後瀏覽日:04/12/2020);蘋果日報
(02/03/2020),〈中國防疫監控出奇招 派無人機裝大喇叭把民眾趕回家〉,
https://tw.appledaily.com/international/20200203/Y7Q6ZTYK5THKRWHP4X2XFVKLBA/(最後瀏覽日:
04/12/2020)。
2 所謂「歐威爾主義(Orwellism)」,是指現代專制政權藉由嚴厲執行政治宣傳、監視、故意提 供虛假資料、否認事實和操縱過去歷史的政策以控制社會。其係源自於已故英國作家喬治歐威爾
(George Orwell),涵義出自他 1949 年所出版、描繪未來世界反烏托邦極權國家的知名小說
「1984(Nineteen Eighty-Four)」,參閱維基百科網站,〈歐威爾主義〉,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AD%90%E5%A8%81%E7%88%BE%E4%B8%BB%E7%BE%A9(最後 瀏覽日:04/12/2020)。
2 緝〉,https://www.ithome.com.tw/people/110990(最後瀏覽日:07/20/2020)。
3
然而,為了這些所謂「公共利益」的目的,所有行人必須放棄其生活隱私和 移動自由,因應新科技帶來的行政效率,卻使人民於全國足跡無所遁形,這之間的 損益是否衡平?又人民雖自願出現在公共場合,然其在公共場合中的舉措卻遭監 視器全都錄,甚至讓檢警作為呈堂供證,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是否可以主張其在公 共場所的行為屬於私人領域事務而受隱私權保護?國家作為憲法執行者,以治安 維護之名對人民執行 24 小時不間斷的監控,直接侵害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是 否適當?警察機關在監視器設置規劃過程中,有無建立關於錄影監視器蒐集資料 後所應配套之使用、管理機制?國家裝設錄影監視器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甚鉅,故於 錄影監視器之法治配套措施上如何在「公共利益」之必要限度內,與人民基本權保 護之間取得平衡,一直是亟待解決的難題。
第二節 研究目的
隨著政府職能擴充成長,搖身一變成為福利國家,為了能達到妥善服務人民 的宣稱,必須以完整蒐集人民個資並充分利用為前提,對於資訊隱私的衝突,更是 無法逃避的憲法課題。警察機關向來將錄影監視系統視為完善社區治安網路之一 環,除定期維持錄影監視系統高妥善率及整合,運用錄影監視系統破獲刑案亦為警 察局的重要亮點業務。警察機關不斷推動建置科技執法,利用科學儀器執行交通違 規取締(包含測速、違規停車、高架道路多功能科技執法等),適度彌補了警力的 不足並增進行政效率。同時隨著科技的進步,錄影監視器之功能不再侷限只有錄放,
還可以結合智慧影像分析、車牌辨識等技術,警察機關已經可以藉由監視器畫面來 鎖定特定人員,或與車牌號碼結合的相關資料,尤其這些影像都是在公共場所拍攝,
再對蒐集的畫面進一步加值應用,其對個人之隱私侵害程度已非一般人所能想像。
以首都臺北市為例,除率全國之先於 1999 年與內政部合作,於鄰里的街道巷 弄、公共場所裝設監視錄影系統,後續並利用 5 年期間將老舊錄影監視系統汰舊換 新,藉由最先進的電子科技,數位錄放監控設備及傳輸網路,打造臺北市的治安電
4 100%〉,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616/1465506.htm(最後瀏覽日:07/20/2020)。
9 許麗芩(2012),〈臺北市關鍵畫面 關鍵畫面全都錄 犯罪證據一把抓〉,臺北市政府
(編),《臺北市年鑑 2011》,頁 35,臺北: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5
得限制干預人民基本權利,期能在國家保護人民生活安全及保障人民基本人權間 取得雙贏。
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架構
不論是由國家或私人所發起,對個人的監視、定位、追蹤等行為,都有可能造 成隱私權侵害問題,不過若是這些行為發生在開放空間中,因我國人常有「平日不 做虧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門」的心態,認為如果沒做犯法的事,為什麼怕人看?故 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的公共空間中,行使上述行為,常被認為非侵害他人隱私,
我國部分法院實務判決亦採此見解,認為隱私保障係以「獨處生活領域」受到侵擾 為前提,在公共空間中無法主張享有隱私權。本文以為,在公共空間中尚非不能主 張隱私權保障,蓋隱私是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發展的防護罩,容許與外界分割,
而保有做自己的隱密空間。惟定位、追蹤等行為較具特定人針對性,也較具隱密性,
故本文乃以公共空間中無處不架設的錄影監視器為研究範圍,並以錄影監視器設 置密度最高的臺北市為主軸,探討錄影監視系統在便民服務與犯罪偵防之效益及 其設置依據之合憲性。此外,錄影監視器所攝錄取得的畫面,與個人資料息息相關,
涉及個人資料搜集、處理及利用,因而會討論到個人資料保護的目的拘束原則、目 的外利用之限制等概念,惟本文主要著重隱私權的保護面向,將不多作深入探討。
又本文所提及錄影監視器係以為維護治安之必要,在公共場所(包含道路)所 裝設之固定式監視器為對象,並可用於拍攝鄰里巷道、車牌辨識及車道情形,而未 及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9 條及第 11 條,警察拍攝公共活動參與者資訊及跟監之錄 影科技工具,或警察執行勤務時身上配戴之錄影設備。
本文架構欲從隱私權的發展談起,依據美國的見解和我國實務判決見解,整理 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定義及功能,進一步分析衍生而來的公共隱私權保障;接著探 討我國現行政府設置錄影監視器之相關法源依據,輔以臺北市設置錄影監視器的 實際現況進行分析,瞭解其對於提高犯罪偵查率及降低犯罪發生率的影響,並針對
6
警察機關設置監視器的主要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0 條進行合憲性檢討,是否足 以在治安維護及人民隱私權保障間取得衡平。此外,秉持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之精神,
整理英國、日本、德國對於錄影監視系統相關規範,期能作為未來錄影監視器或其 他相關科技執法設備之立法參考,在增進犯罪預防、治安維護的同時,強化人民隱 私權之保障。最後,形成結論,並提出相關修法建議,提供主管機關未來檢討研修 相關法制及改進實務作法之參考。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