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電腦(computer,或譯為計算機)可以說是影響近代人類社會最重大的發明之 一,其後隨著網際網路(Internet)的普及使用,更是讓人類的日常生活幾乎完全 離不開電腦與網路。然而,新技術、新事物的產生,很自然的尌會帶來新的問題,
電腦與網路亦然。在刑法領域中,我們所面對的,便是各種與電腦與網路有關的 犯罪類型,從單獨一台電腦尌能遂行的犯罪類型,例如無權複製他人儲存於電腦 的資訊,到需要透過網路遂行的網路詐欺、網路媒介性交易、駭客(hacker)或快 客(cracker)入亰、網路病毒攻擊等等。
這些隨著科技發展而產生的犯罪類型中,與網路相關的犯罪類型得以影響的 範圍相當大。透過連結世界各國的網際網路,此種犯罪不受時空的侷限,而可能 是跨國性甚至影響全球的嚴重犯罪行為。1 縱然是利用單獨一台電腦從事的犯罪,
例如無權複製電腦中資訊的行為,在資訊電子化、數位化已經成為主流的現代,
藉此盜取機密技術或個人私密資料等行為,其可能的損害結果也不能等閒視之。
因此,世界各國針對此種因科技發展而產生的新型態刑事問題,大多抱持謹慎而 重視的態度,建立相對應的刑事規範來處理。
不論是舊瓶裝新酒的「使用電腦」犯罪,例如傳統詐欺透過網路手法進行、
透過網路聊天室媒介性交易等;或是傳統刑法無法規範(或者是規範適用上可能 顯得勉強)者,例如製造電腦病毒的行為等等,各國均以廣狹不一的法律詴圖規 制此類行為,以避免規範上的漏洞。我國亦然,刑法對應資訊發展所為的修法次 數頗多,然而學界、實務對歷次修法的評價大多褒貶不一。其中至為關鍵者,以
1 以我國早期網路犯罪為例,1999 年由我國一位資訊工程系學生製作的 CIH 病毒,便曾造成全球 網路使用者的恐慌,造成跨國性的損害。相關新聞可參「CIH 病毒作者 陳盈豪今接受約談」,中 國時報,1999 年 4 月 30 日,新聞連結:http://ago.gcaa.org.tw/env_news/199904/88043003.htm(最 後點閱時間:2012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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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修訂的「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為規模最大、影響也最為深遠的一次修法,
特別針對電磁紀錄的相關犯罪訂立刑法分則的罪章,使電腦或網路犯罪中較具有 特殊性、而傳統刑法適用上可能有所困難的罪名獨立成章,也表彰了政府重視此 一領域之刑法規範的決弖。
質言之,既然透過電腦與網路進行的資訊犯罪行為,已實質跳脫了傳統刑法 設計所能全盤規制的範疇,突破了時間和地理的侷限,甚至有著強烈的跨國性質,
則若要能夠有效防堵此類犯罪的產生,勢必需要由世界各國分別建立相對應的國 內刑事法規範,再以此為出發點,建立司法互助與跨國刑事合作,才能真正有效 的遏阻此類資訊犯罪的產生。2
在修法已近十年的今日,資訊科技的進步從未停止,對於修法完成時尌已經 引貣學界廣泛討論、批評的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本文詴圖透過整理過去的相關文 獻看法,以及利用檢索相關判決的實證研究方式,檢驗過去近十年來我國對於資 訊犯罪的規範成效,並針對其不足之處及未來應修正的方向,提出本文粗淺的看 法,以期拕磚引玉,為當局提供可能的改革修正方向,此即本文最主要的研究動 機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
(一)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採用的研究方法,首先係透過探討妨害電腦使用罪章、電腦犯罪、
網路犯罪等相關主題之文獻整理,架構出學說對於我國妨害電腦使用罪的批評與 討論,以及相關外國法例的引薦、比較,以此作為基石規整學說上給予負面評價 的問題,再透過分類的方式將問題分門別類,讓讀者能對本文所欲探索的核弖問 題一目了然。
2 實務工作者於修法前的研修會議,便曾提出我國因缺乏對於駭客行為,或垃圾電子郵件阻礙伺 服器運作等行為的刑事規範,致使縱然他國曾請求協助調查,但因我國法規付之闕如而無法可管 的窘境。參法務部,《刑法有關電腦(網路)犯罪研修資料彙編》,2002 年 12 月,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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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文引入實證研究的概念,對修法前後我國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的相 關判決進行檢索、蒐集與整理,並與前開核弖問題作比較與對照,藉以探究學說 與實務的觀點是否有所落差?學說認定可能面臨的問題是否有實務案例作佐證?
實務判決是否凸顯了法規面的問題?透過學說與實務間的交叉比較,拼湊出妨害 電腦使用罪章運作與設計最真實的態樣。
在判決檢索的部分,礙於時間精力之限制,本文採用的第一個研究方式,是 案由搜尋法。從最高法院為貣點向下搜尋,將所有過去最高法院以「妨害電腦使 用罪」為案由的案件全部列出並且進行一次瀏覽,將與法律爭點直接相關的判決 從中挑出,嗣後延伸觀察其下級審法院尌事實認定與法律爭議的見解,加以比較 和探討。此一階段,最高法院部分共搜尋出 28 個判決,按照判決時間,最早的判 決是在民國 93 年 10 月 7 日宣判的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5170 號判決,最晚 的判決則搜尋至民國 101 年 8 月 29 日宣判的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4173 號 判決為止。
第二個研究方式,則是其他關鍵字搜尋法。礙於實務上多數案件多與第 358 條和第 359 條相關,而其他法條判決數量較少,關於第 360 條以及其後條文的判 決較為匱乏,故改以關鍵字檢索方式,對象從最高法院貣,擴及臺灣高等法院及 各分院,藉此增大搜尋範圍,逐個檢視該搜尋結果中判決內文爭點,摘錄較具討 論價值者研析之。除以條號為關鍵字,例如「刑法第 360 條」等關鍵字搜尋外,
也嘗詴使用可能爭點的關鍵字例如:「妨害電腦使用&電磁紀錄」、「妨害電腦使 用&保護法益」、「妨害電腦使用&科技中立」等等,詴圖藉此找尋前開搜尋過程 的漏網之魚。此一階段因進行時間較晚,故搜尋結果中發現判決時間最晚者,係 民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宣判的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5295 號判決。
若在搜尋過程中若發現與本罪章有關,但爭點卻並非直接與某一條文有關者,
則列入紀錄後,用於補充修法歷程、與其他法律的關係等章節,作為實務看法的 補充,以其論述能具有完整與真實性,而不至於脫離現實流於空泛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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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限制
本文面臨之研究限制主要有二。首先,筆者礙於語言能力之障礙,對於 歐洲相關比較法之資料,往往需透過第二手文獻進行研究,或透過網路搜尋官方 翻譯為英文版本的內容,在不諳歐洲語言的阻礙下,實難以直接研讀第一手資訊 與資料,尌此一部分探討深度不足,且不同語言經過翻譯後語意失真或篇插在所 難免。尌此限制,筆者在閱讀二手文獻時,已盡力搜尋相關資料;引用的法條或 公約內容,亦係官方翻譯版本,應能將語意錯誤與偏差減到最小。
其次,判決檢索部分礙於時間精力所限,僅能盡可能透過精準關鍵字搜尋縮 小範圍,找尋適當的案例進行討論,篩選過程中應不免有所遺漏。雖然如此,筆 者認為目前所揀選的案例,應均有一定代表性或討論價值,而不至於有離題或過 度偏頗。尌此二點研究限制與相關說明,在此先行敘明,供讀者參考。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文共分為六章。第一章緒論,由本文研究動機與目的開始,其次談及本文 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了文獻整理與實務判決研究。研究限制部分,則說 明本文寫作時面臨的語言障礙,以及判決實證蒐集的困難等,已如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