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2011 年是我國在環境保護工作上極為重要的一年。環保署自從 1993 年委託邱文彥 等學者進行「研訂國家環境教育法之研究」以來,於各方努力奔走了 17 年後,我國終 於在 2010 年通過《環境教育法》,並且正式於 2011 年 6 月 5 日實施,成為國際間第六 個實施環境教育法的國家。《環境教育法》的實施,為我國推行環境教育提供了正式的 法源依據。根據《環境教育法》第一條所規定,制訂此法的目的在於「推動環境教育,
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 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 發展」。為達成此目的,需透過環境教育的推動,以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及 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進而達到永續發展之終極目標。而有 關環境教育推動的方式,貝爾格勒憲章(Belgrade Charter)曾揭示環境教育是「終生的過 程,從學校到校外」;伯利西會議則進一步的指出環境教育歷經「所有正規和非正規教 育的階段」。換言之,除了學生在學校透過正式與非正式課程接受環境教育外,一般民 眾也能透過社會團體、社教機構或其他社會途徑來學習。這種藉由多元管道來推動環境 教育的精神,亦見於我國的《環境教育法》中,如第十八條便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 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
自美國於 1872 年成立世界上第一座國家公園—黃石國家公園(Yellowstone National Park)以來,透過成立國家公園以進行保育工作、提供遊憩服務及發展環境教育的作為至 今已廣在世界各國蓬勃發展。有關國家公園設置的目的與功能,各方均強調教育之功能。
如 IUCN(2003)指出國家公園為陸地或海洋的自然區域,並被指定「為今世及後代保護 一至多個生態系統完整性;禁止不利於該指定區域的開發或佔領;提供精神、科學、教 育、娛樂和旅遊機會的基礎,並兼容環境和文化」。而日本《自然公園法》則指出國立 公園等自然公園成立目的在於「保護自然風景地,透過良好的利用以促進市民的健康、
娛樂和教育及確保生物多樣性」。另外,我國內政部營建署(1996)所出版的《營建政策 白皮書》中也界定我國《國家公園法》所規範國家公園的三項目標在於保育、育樂及研 究。換言之,國家公園作為我國最高層級的自然保護區,本身的存在即具有教育的意義。
而在《環境教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則是更明確的點出了隸屬於政府組織的國家公園 具有推行環境教育之義務。我國目前有八座國家公園,歷來均透過培育解說志工、舉辦 相關的活動或成立自然中心等方式落實教育功能的發揮。其中陽明山國家公園不僅是我 國唯一的都會型國家公園,鄰近大臺北地區的地利,更促使每年超過千萬人次的參訪。
如此大量的遊客,更突顯出陽明山國家公園推廣環境教育的重要性。因此,在成立之初,
便邀請王鑫教授(1986)進行「陽明山國家公園解說與環境教育系統規劃研究」。此外,陽 明山國家公園在其周遭範圍內,尚包含了教師研習中心以及各級學校,這也成為推廣環 境教育的另一優勢。因此,亦曾透過和鄰近學校合作發展環境教育課程,如與格致國中 合作實施戶外環境教育之自然體驗課程等。在《環境教育法》通過之後,陽明山國家公 園管理處(陽管處)為進一步推展環境教育,使陽明山國家公園成為北臺灣的環境教育 基地,俾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臺師大環教所)汪靜明教授的協助下進 行環境教育推廣計畫。在此計畫中,汪靜明教授提出了規劃設計環境教育課程方案的想 法,並首先透過專家學者的協助,制訂陽明山國家公園環境教育綱領以及陽明山國家公 園環境教育內涵生態概念架構,且在 2011 年底帶領課程發展小組完成了陽明山國家公 園環境教育課程方案。此一系統化課程方案的建構,不僅是國內各國家公園間的創舉,
同時也為陽明山國家公園推行環境教育工作提供了新的管道。此間,汪靜明教授也提出 了以國家公園為單位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的建議,並獲得各國家公園的支持。而 為協助陽明山國家公園申請通過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因此汪靜明教授再邀請全中平 教授參與規劃據點式環境教育課程方案,最後於 2012 年底完成陽明山國家公園環境教 育據點課程方案內容的設計。透過正規及非正規環境教育管道的合作以及各相關參與者 的投入,陽明山國家公園得以順利發展環境教育課程方案,並於 2012 年 11 月 13 日申 請通過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成為我國最早獲得此認證的國家公園之一。
環境教育工作的落實,有賴於不同角色的合作。在推動環境教育的整體模式中,基 本上可以進一步區分為供給者、中介者、接受者等三種參與者。透過彼此的參與及互動,
方能完成「教」與「學」的環境教育歷程(汪靜明 1995、2000)。在陽明山國家公園環 境教育課程方案的發展歷程中,不僅具有在背後提供資源的專家學者等供給者,還有實 際發展教學內容的教師等中介者,更有接受課程教學的學生或一般大眾等接受者。透過 正規與非正規環境教育管道彼此間縱向、橫向的聯繫與合作,並結合在地資源,方得以 建構出具有在地特色的環境教育課程方案。研究者本身即在學校服務,對於此種透過正 規與非正規管道共同合作發展環境教育課程的模式具有極大的興趣。尤其在《環境教育 法》正式實施之後,此種合作模式未來或將更廣見於環境教育的推廣。但在探究國內對 於環境教育課程的相關研究,研究者發現多數均是以正規學校途徑作為研究對象。有鑑 於國家公園推行環境教育的必要、環境教育參與者在推行環境教育過程中的關鍵影響力 以及相關研究的不足,加之陽明山國家公園在國內各國家公園推動環境教育中扮演領導 者的先驅角色,不僅首先發展系統性課程方案,同時也申請通過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
故研究者選定以陽明山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課程方案之發展作為研究主題,期望能藉由本 研究發現陽明山國家公園發展環境教育課程方案的模式以及不同參與者在課程方案發 展歷程中所發揮的功能,以作為其他國家公園發展環境教育課程方案或環境教育參與者 進行非正規環境教育課程規劃工作與研究時的借鏡及參考。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貝爾格勒憲章指出,環境教育的目標在於「促使世界人類認識並關切環境及其相關 問題,具備適當知識、技術、態度、動機與承諾,個別地或整體地致力於現今問題的解 決及預防新問題的發生」。為達此目標,必須透過環境教育課程的發展與實施,而實施 的成功與否,則有賴各權益關係人的參與及互相合作方能落實以進一步達成環境教育的 目標。本研究以陽明山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課程方案為研究對象,探討非正規環境教育機 構發展環境教育課程方案的歷程模式以及關鍵參與者在此歷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盼能提 供作為未來相關機構發展環境教育課程規劃之參考。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如下:
一、 探討陽明山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課程方案之發展歷程。
二、 歸納陽明山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課程方案之發展模式。
三、 探究陽明山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課程方案發展歷程中關鍵參與者的角色與功 能。
而根據上述研究目的,對應本研究所欲探究之問題如下:
一、陽明山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課程方案發展歷程可區分為哪些階段?
在各階段中,課程方案的重點發展工作為何?
在各階段中,有哪些關鍵事件影響課程方案的發展?如何影響?
陽明山國家公園發展環境教育課程方案的意義及重要性為何?
二、陽明山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課程方案的發展模式為何?
陽明山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課程方案發展模式的特色為何?
三、陽明山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課程方案發展歷程中專家學者關鍵參與者角色功能為 何?
陽明山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課程方案發展歷程中陽明山國家公園從業人員關鍵 參與者角色功能為何?
陽明山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課程方案發展歷程中課程設計人員關鍵參與者角色 功能為何?
第三節 名詞釋義
陽明山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課程方案
陽明山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課程方案係為陽管處為落實國家公園之環境教育功能,於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汪靜明研究團隊協助下,依循環境教育課程設計原理 所規劃設計的環境教育課程。透過概念架構的建立以及概念分析,建構本課程方案的內 容主軸為「環境資源」、「環境變遷」、「環境生態」及「生態管理」四大領域,並依此主 軸發展相關環境教育課程內容。本環境教育課程方案之功能在於提供給學校教師及民間 團體、解說志工作為推行環境教育時的參考。
環境教育參與者
本研究所指環境教育參與者係為陽明山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課程方案於完整發展歷
本研究所指環境教育參與者係為陽明山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課程方案於完整發展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