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
婚姻暴力和人類的歷史一樣悠久,從古至今發生在不同的文化、族群與社會 階層之中。以往人們認為婚姻暴力是「家務事」與「夫妻間的事情」,以「法不 入家門」為最佳藉口,使得婚姻暴力世代相承,對遭受婚姻暴力的婦女不僅缺乏 同理心與支持,甚至讓婦女在求助過程中遭受二度傷害(潘淑滿,2007)。經過 婦女團體多年的努力與奔走,我國終於在 1998 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在完 成立法以前,先生對婦女施暴是被傳統社會文化所默許的。從「家庭暴力防治法」
推動至今,社會大眾逐漸正視婚姻暴力之現象及影響,將原本認為是私領域的「個 人問題」,逐漸轉化為公領域的「社會問題」,開始承認婚姻暴力不是家務事,是 一個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是犯罪行為,必須透過法律制度保護受害者,處遇加 害者以預防傷害再發生(簡春安、常宏文,2002)。
根據民國 103 年家庭暴力通報被害人之比例,女性被害人佔了 71%。若依通 報類型觀察,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為主要受暴類型,佔 54.4%,其中被害者 86.57%為女性(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15)。由統計數字可以看出,婚姻暴 力是普遍的,且被害者絕大多數是女性。發生婚姻暴力的主要原因來自於性別權 力結構的不平等,女性主義認為父權社會為了維持男性優勢之統治地位,默許男 性使用暴力對待女性,造就了長久以來男性使用暴力控制女性的習慣(王麗容,
1995;宋麗玉,2007;簡春安、常宏文,2002)。先生為了在親密關係中取得支配 地位,不惜使用暴力手段,包括肢體暴力、精神暴、性暴力與經濟暴力(Foundation, 2009;Sanders, 2015;宋麗玉,2013;周月清,1995;游美貴,2013a)。
台灣婚姻暴力死亡案件屢見不鮮,如鄧如雯殺夫案、台大男情殺案以及許多 名不經傳但同樣令人唏噓的死亡案件。多年以前的研究者看到婚姻暴力新聞的當 下總是疑惑這群婦女為何不離開如此惡劣的環境呢?任何人不應該被如此糟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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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間歷練以及就讀社會工作課程,才能較為理解她們的苦衷。婦女難以離開 婚姻暴力的原因很多:如果逃走不成,她們所面臨的處境將會更糟;她們無法棄 子女而去,也可能缺乏能力帶子女一起離開;先生控制婦女的經濟來源、斷絕她 與社會的聯繫,使她無法獨自生存;婦女的社會地位來自婚姻與家庭,一旦離家 即失去社會認同,遭受離婚所塑造出的污名化;婦女長久以來視婚姻為最終的生 命價值核心,難以輕易放棄;婦女長期處於暴力的陰影下,無形中也內化了自我 貶抑價值觀,認為不可能成功離家;婦女很難在權力結構不平等的就業市場中,
達到獨立生活的目標,上述原因促使許多婦女無法離家,只好持續待在暴力環境 之中(朱嘉凰,2006;吳震環,2007;周月清,1995;施曉穎,2009;陳婷蕙,
1997;潘淑滿,2007;賴文珍、陳嘉鴻、杜瑛秋,2013;簡春安、常宏文,2002)。
誠如吳震環(2007)所述:「婦女未離開暴力關係,可能是受困於上述原因,也 可能是理性思考後的選擇」。
研究者近幾年觀察婚姻暴力新聞,大多數的新聞除了肢體暴力和精神暴力,
還伴隨經濟暴力。例如趙岩冰事件,先生長期毆打、言語辱罵、嚴格限制行動自 由、不准外出就業、不給生活費、不給錢就醫,甚至連續數天不讓婦女吃飯等等。
不准外出就業、不給生活費、不給錢就醫等行為雖然不致命,但會慢性扼殺婦女 的生存權和健康權等基本人權,過著無異於地獄般的生活。根據Shepard and Pence (1988)的研究,肢體暴力是先生用來維持權力和控制的方式之一,而經濟暴力更 進一步限制婦女逃離控制的能力。換句話說男性掌控了家庭中的經濟資源和財務 決策權,迫使婦女無法在暴力環境中尋求自我獨立。因此當受暴婦女缺乏經濟資 源或是就業能力不足時,易淪陷在暴力環境中(王麗容,1995)。而經濟依賴於 先生的婦女,會比其他擁有經濟資源的婦女更難以脫離暴力(游美貴,2013a)。
對於許多受暴婦女而言,缺乏經濟資源是她們困在暴力環境的主要原因,當 婦女考量離家,常獨自面對撫養子女、負擔房租的事實。若是教育程度及就業能 力有限的婦女,因為她們擁有的經濟資源有限,對於獨立生活更為憂慮,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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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暴力環境之中(Gelles & Cornell, 1996;游美貴,2013a)。許多婦女嘗試要逃 離暴力,但是因為長期的經濟暴力削弱獨立生活的能力以及先生隨之而來的報復,
令她們難以成功。
研究者對性別權力結構不平等的現象感到痛心,同時思考如何協助因經濟因 素而受困在暴力關係之中的婦女。因此廣泛涉略國內婚姻暴力相關研究以及婚姻 暴力防治策略相關論述,可分為受暴婦女之充權或復原歷程(吳敏欣,2010;宋 麗玉、施教裕,2012;陳宜鋒,2008;陳儷今,2009;蕭玉玫,2008)、探討受暴 婦女脫離暴力關係之經驗(朱嘉凰,2006;吳震環,2007;沈淑賜,2007;陳怡真,
2006;陳婷蕙,1997)、分析受暴婦女之求助和接受處遇過程(邱紫珚,2005;陳 綉裙,2008;黃一秀,2000)、探討婚姻暴力的成因(吳柳嬌,2005)、探討受暴婦 女之就業需求(林姹君,2008;林桂碧、鄭敏菁、杜瑛秋,2007)、受暴婦女就業 議題(施曉穎,2009;陳柏樺,2009)、探討受暴婦女社會支持(周月清,1994;
陳源湖,2003)、探討受暴婦女母職經驗(李仰欽,2005;陳湘緣,2011)、探討 實務工作者如何辨識權控(曾 SW7,2015)、探討實務工作者處遇高危機案件之經 驗(趙國妤,2012)。但國內少有學術研究以經濟暴力為主題,針對經濟暴力之 處遇策略也相當少見,相信我國婚姻暴力防治實務工作者經常接觸經濟暴力,在 實務經驗的累積之下,形成多元且有效的處遇策略。本研究希冀整理實務工作者 對經濟暴力之現象觀察以及處遇經濟暴力之實務經驗,建立本土化的經驗與研究,
發展協助受暴婦女應對經濟暴力之實務處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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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本研究之動機在於對於性別權力結構不平等產生反動,對於飽受經濟暴力之 婦女萌生協助之意,研究者希冀藉由探討經濟暴力議題,喚起實務界對受暴婦女 經濟生活的了解和關心。
壹、 研究目的
一、 呈現經濟暴力之樣貌
我國民國 104 年初「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首度將經濟暴力納入家庭暴力 的範疇,根據第二條第一項定義「家庭暴力為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 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但上述定義僅呈現家庭暴力 之抽象概念,難以呈現婚姻暴力中兩性權力互動細微之處。台灣婚姻暴力教科書 和學術研究詳細將婚姻暴力分為肢體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Kemp, 1999;宋 麗玉,2013;周月清,1995;柯麗評等人,2005;潘淑滿、游美貴,2012;游美 貴,2013a)。然而經濟暴力之定義僅在游美貴(2013a)所著《受虐婦女庇護實務》
呈現,其中提及經濟暴力常在兩方面使用:其一為經由婦女對於貧窮的恐懼誘使 她們滯留於暴力環境之中;其二為先生使用金錢當作一種操控的武器,婦女的金 錢可能被掠奪,或先生拒絕支付重要的費用,迫使婦女遭受飢餓或居住於惡劣的 環境中。研究者查閱國外文獻,整理出經濟暴力共有三種型式:經濟控制 (economic control)、經濟剝削(economic exploitation)、工作干擾(work interference)。
其中手段高達數十種,且伴隨其他暴力形式發生,可見經濟暴力之樣貌是複雜、
糾結不清的。本研究希冀藉由我國實務工作者之主觀經驗與陳述,描述在台灣社 會文化脈絡之下,受暴婦女遭受經濟暴力之樣貌,以做未來婚姻暴力防治實務之 參考。
二、 探討經濟暴力之原因
研究者認為在呈現經濟暴力之現象時,應要回溯是何因素造成經濟暴力?為 何男性在家庭或在職場中有經濟優勢之地位?為何男性能掌控家庭中的經濟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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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權?為何女性能接受明顯不合理的經濟資源安排?為何婦女能忍受先生種種 經濟暴力行為?本研究欲藉由實務工作者之觀點,探討在我國社會文化脈絡下,
究竟是何原因促成經濟暴力。
三、 呈現經濟暴力對婦女生活之影響
許多文獻指出受暴婦女長期遭受肢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的負面影響,
然而國內少有文獻描述經濟暴力如何影響婦女之實際生活,本研究藉實務工作者 之視角與陳述,深入了解經濟暴力如何影響婦女的實際生活,凸顯經濟暴力之嚴 重性。
四、 整合實務工作者之處遇經驗為經濟暴力處遇模式
遭受經濟暴力之婦女,其經濟生活被先生控制或剝削,大多缺乏經濟資源。
通常實務工作者並非單獨就經濟層面提供處遇策略,因為婦女的自尊與自主能力 受到損害,工作者就婦女生活各層面(生理、心理、社會、經濟、法律、居住等 層面)之需求提供全方位服務,促進婦女找回自信與自主。本研究以受暴婦女之 經濟議題為出發點,突顯工作者在經濟層面的處遇策略,以及如何與其他生活各 層面的處遇策略配搭,並整合為經濟暴力之處遇模式。
貳、 研究問題
綜合上述研究目的,所形成的研究問題如下:
一、 台灣婦女遭受經濟暴力的樣貌為何?
二、 造成經濟暴力之原因為何?
三、 經濟暴力如何實質影響婦女的生活?
四、 實務工作者如何介入與處遇經濟暴力案件?
第三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相關的重要名詞界定如下:
壹、 受暴婦女:
本研究所稱之婦女係指曾經或當下被其配偶惡意實施身體、精神、性、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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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不法侵害之行為,造成身體和精神層面遭受到嚴重的創傷(Foundation, 2009;
朱嘉凰,2006;吳震環,2007;陳靜惠,2010;蕭玉玫,2008)。 貳、 婚姻暴力
曾經或當下,具有婚姻關係的成人對其配偶,因權力與控制上的不平等,以
曾經或當下,具有婚姻關係的成人對其配偶,因權力與控制上的不平等,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