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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保險法第 131 條規定:「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 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 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2 條規定:「被保 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 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 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因此保險人給付意外 傷害保險金之前提為該事件屬於「意外傷害事故」,故被保險人所遭受 者是否屬於「意外傷害事故」即成為理賠實務上最主要之爭議,而我國 法院審理實務上主要係以外來性、偶然性及不可預見性為認定該事件是 否屬於「意外傷害事故」之要件。

另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為該事件是否屬於「意外傷害事故」應 由何人負舉證責任?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已證明該事件確已發生,而依 經驗法則,其發生通常係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者,是否應認其已善盡 舉證之責?此時,如保險人抗辯該事件非屬「意外傷害事故」,是否即 應由保險人就此項抗辯負舉證之責?

本文擬從保險法第 131 條「意外傷害事故」之規範要件出發,再論 述「意外傷害事故」因果關係之認定,並說明民事訴訟法有關「舉證責 任」分配之法理,檢視現行學說及各級法院近 10 年來之實務見解對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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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意外傷害事故」舉證責任是否妥適,最後嘗試提出「意外傷害事故」

舉證責任分配之發展新趨勢。

第二項 研究目的

意外傷害保險中意外傷害事故之理賠爭議屢見不鮮,雖我國保險法 學說早已確立以「外來性」、「突發性」及「非自願性」作為認定「意 外傷害事故」之要件,惟觀之我國各級法院對於「意外傷害事故」之認 定標準卻仍莫衷一是,對於意外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而言,投 保意外傷害保險之目的係為了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時,可以獲得保險理賠使其生活不致因此產生重大影響。若保險人於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時,就意外傷害事故之要件加以爭執,進而主張此事故 並非承保範圍而不予理賠,恐將造成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權益重大影響。

此外,意外傷害事故要件之舉證責任應由何人負擔,亦為保險理賠 爭議中之重大議題,在我國民事訴訟程序中舉證責任之分配大多採「規 範要件理論」之前提下,是否應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只要能證明意外傷 害事故已發生且意外傷害事故與結果具備因果關係,則保險人自應就意 外傷害事故係屬故意加以舉證,否則保險人即應負保險理賠之責,以減 輕或調整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舉證負擔。

本文研究目的乃參考國內外學說及實務見解,嘗試就意外傷害事故 之要件、因果關係及舉證責任歸納出可資遵循之標準,一方面兼顧保險 人所承擔之風險,另一方面則為保障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期許能 建立雙方均可接受之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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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主要之研究方法有二:

一、 文獻分析法:本文將藉由整理、歸納及分析國內外保險法就意外傷 害事故之要件、因果關係及舉證責任分配等議題相關學說、論文、

書籍、期刊、法院判決及網路資料等文獻,加以歸納分析整理,其 中亦將從比較法之角度說明美國法及日本法相關學說及實務見 解,以期能得出「意外傷害事故」舉證責任分配之發展新趨勢,期 許能在保險人及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權益間取得平衡點。

二、 歸納分析法:根據上述文獻分析法,本文將依大綱之章節,就意外 傷害事故之要件、因果關係及舉證責任分配分別說明目前保險法上 之學說見解及我國法院實務見解之現況,以期能得出各章節之結論 並提出具體建議。

第三節 研究範圍

在探討意外傷害事故舉證責任分配之相關問題時,除應先就保險法 第 131 條第 2 項意外傷害事故之要件即「外來性」、「突發性」及「非 自願性/偶發性」等要件加以分析說明外,就行為與意外傷害事故間是否 具備因果關係亦應一併加以探討,尤其是應採取日本法之「相當因果關 係說」或美國法之「主力近因原則」,而探討意外傷害事故是否具備因 果關係時有關因果關係之單複數及因果關係之理論本文亦將加以說明,

最後先介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之立法歷程,再衍生探討意外 傷害事故之舉證責任如何分配,並輔以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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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因為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約有九成之評議案件屬於保險理賠 案件,且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賦予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訴訟外解決 紛爭之功能,使得絕大多數保險理賠爭議案件先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 議中心進行評議,若申請評議之當事人不服評議決定,再向法院提起民 事訴訟,故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見解其實也具有實務上之重要 性參考價值,最後嘗試提出本文之分析意見,試圖尋求保險人與被保險 人或受益人間可接受之平衡點,即在某些條件下打破保險法上「全賠或 全不賠」之原則,故前開有關意外傷害事故之議題皆屬本論文擬進行研 究分析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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