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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意外傷害事故之因果關係

第三節 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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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院實務見解就意外傷害事故之因果關係意見分歧

第三節 評析

由於意外傷害事故因果關係屬於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行為與結果間 是否具備因果關係,將影響保險人保險賠償責任之有無,故意外傷害事故 應採取何種因果關係,各國學說及實務見解容有不同意見,我國法目前學 說通說仍為「相當因果關係說」,即「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存在 事實為觀察,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 者,該行為人之行為,即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準此,倘被害人之身體狀 況,加上外來之加害行為,在通常情況下即會發生該當結果時,方得認為 加害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該說雖以客觀存在之事實作為 觀察基礎,惟須加上個人智識經驗之判斷,由於每個人出生背景、生活經 驗、教育程度等均可能不同,每一個人依其智識經驗所推衍出來之結論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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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同,甚且同一法院不同法庭之法官對同一審判事實亦極有可能產生不 同之結果,故此說缺乏較為一致之標準供參酌,適用上有先天上之限制。

法院實務見解就意外傷害事故因果關係雖有為數不少的判決採取「相 當因果關係說」之見解,惟多數仍頃向「主力近因原則」。此外,早期保 險法主管機關即財政部保險司於92年10月16日以臺保司3字第0920710958 號函謂:「關於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之事實之認定,應以其間具有因 果關係存在,作為構成保險金給付之要件,而上述因果關係之認定,揆諸 以往保險判例及現行業界實務,則多採用近因原則。」似亦採主力近因原 則。

綜上可知,相當因果關係說與主力近因原則在判斷意外傷害事故之 因果關係時,雖各有其立論依據,且單一原因造成事故結果時各依其見 解判斷是否具因果關係較無問題;惟在複數原因造成同一事故結果時,相 當因果關係說並無法明確認定何者係造成事故結果之原因,而主力近因 原則係指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的主要或有效的原因,而非指最直接 的原因或最接近被保險人死亡的原因,假如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的 原因有兩個以上,而且每一個原因之間有因果關係且又未中斷時,則最 先發生且造成一連串事故發生的原因,就是所謂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的 主力近因,故主力近因原則在複數原因造成同一事故結果時,較能判斷 哪一個原因才是造成事故最主要且最有效之原因,進而認定該事故是否 屬於保險人之承保範圍。

本文認為在多數原因造成同一損害結果之情形下,宜採英美法通說 之「主力近因原則」,且我國最高法院有多則極具參考價值之保險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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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詳加論述「主力近因原則」如何適用在多數原因競合之情形下,益證

「主力近因原則」在認定意外傷害事故之因果關係上逐漸被廣泛地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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