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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開發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簡稱 L/C)之方式來完成交易。然而現行的國 際貿易市場上,賣方競爭激烈而買方相對強勢之買方市場已漸漸成形,出口商 為使其貨品提升競爭力並擴大出口數量,除了以低價格及高品質作為吸引手段 外,越加重視在國際貿易上向進口商提供更優渥的貿易條件,例如記帳(Open Account,簡稱 O/A)、承兌交單(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簡稱 D/A)、

付款交單(Document against Payment,簡稱 D/P)等託收方式,然而記帳及託 收雖然能滿足買方延後付款的需求,但相對地賣方卻可能發生資金回收過慢、

資金調度困難及信用風險相對提高等不利因素。

在此種情況下,應收帳款承購契約(Factoring)1業務便因應而生,所謂 應收帳款承購契約,係指應收帳款承購人(factor),與貨物或服務銷售者(seller)

之間,持續性之法律關係,並由應收帳款承購人受讓取得銷售者之應收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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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商屆時無法付款之信用風險。事實上,我國加入國際應收帳款承購商聯盟

(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簡稱 FCI)之承購商家數從 1998 年之 3 家增加 至 2013 年之 21 家,應收帳款承購量亦從 1998 年 870 百萬美元成長至 2013 年 73,000 百萬歐元2,是以,應收帳款承購契約業務之蓬勃發展由此可見一 斑。

即便應收帳款承購契約有著如此多之優點,但其特點在於,訂定契約雙方 之當事人與完成買賣契約之當事人並非為完全相同之個體,亦即,出口商一方 面將其債權移轉給承購商換取資金融通,一方面又與進口商間有著買賣契約關 係。此時若是進出口商間發生交易上的問題導致進口商拒絕將價金支付給承購 商,將導致承購商有無法回收價金的可能性。是以實務上,出口商與承購商在 簽訂應收帳款承購契約時,多會特別註明,若出口商與進口商間發生「商業糾 紛」時,非買賣契約當事人之承購商概不負責,並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要求出 口商將此筆債權買回。以此衍生出來之問題在於,商業糾紛之發生可能對於出 口商及承購商之權利影響甚大,一方面,商業糾紛的成立可能導致出口商必須 自行承擔壞帳之風險;另一方面,若商業糾紛不成立,出口商即可保有資金之 融通及避開信用風險,改由承購商負擔之,在理解商業糾紛對應收帳款承購契 約之目的與功能有著重大之影響後,進一步釐清其本質與意涵,此即本文研究 動機之所在。

第二節 研究目的

2 統計數據來自 FCI 官網,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7 月 10 日,網址:

http://www.fci.nl/fci-members/select-a-member/asia?c=TW。

(performance risk),故賣方亦須保證其讓與之應收帳款債權係基於有效成立 之契約而生,無留置權、抵銷及商業糾紛等情事之存在5,是以商業糾紛之成

Factoring)與國際應收帳款承購(International Factoring)外,尚包含依有無預先付款而區分之預 先付款應收帳款承購(Advanced Factoring)與到期付款應收帳款承購(Maturity Factoring)、依 是否向債務人發出帳款讓予通知區分之通知式應收帳款承購(Notification Factoring)與不通知式 應收帳款承購(Non-Notification Factoring)、依應收帳款承購人是否隱名而區分公開式應收帳款 承購(Open Factoring)及隱名式應收帳款承購(Undisclosed Factoring)、依應收帳款承購人之數 目區分單一應收帳款承購(One-Factor Factoring)與雙重應收帳款承購(Two-Factor Factoring)、

依應收帳款承購人所在之國家區分為直接出口應收帳款承購(Direct Export Factoring)與直接進 口應收帳款承購(Direct Import Factoring)、依債務人所屬通路層次區分批發型應收帳款承購

(Wholesale Factoring)與零售型應收帳款承購(Retail Factoring)等。

8 許振湖,「應收帳款買賣經理之法律關係研究」,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年,頁 17。

權區分為有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With Recourse Factoring)與無追索權應收帳 款承購(Without Recourse Factoring)作一區隔。

應收帳款承購契約依是否有追索權9而區分為「有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

11 GRIF 第 16 條規定:「The credit risk is the risk that the debtor will fail to pay a receivable in full within 90 days of its due date otherwise than by reason of a dispute.」

12 鄧誠中、紀麗秋,「論應收帳款收買業務」,企銀季刊第 24 卷第 2 期,民國 89 年 10 月,頁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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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帳款承購,均以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承購契約為討論之基準。

在研究限制方面,雖然探討應收帳款承購契約之文章為數不少,但針對商 業糾紛作出詳細研究者,可說是寥寥無幾,是以本文在參考書目之數量方面不 多,改從國際公約與規則、銀行實務之契約與法院判決見解等方面所切入,此 為限制之一。此外,應收帳款承購契約為銀行內部之文件,由於身分仍係學生 之關係,筆者所能蒐集到之契約僅有部分國內銀行和中國銀行,缺少外商銀行 之契約資料,此為限制之二。

第四節 論文架構

本文各章之內容大略說明如下:

第一章:緒論

本章第一節為闡明本文之研究動機,第二節為本文欲達成之研究目的,接著 第三節為本文之研究範圍與限制,最後一節為本文章節之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