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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證券交易法於 1968 年訂定時,即明定第 155 條之「反操 縱條款」,其立法意旨為「本條明文禁止操縱市場行情行為,

目的在於維護證券市場機能之健全,以維持證券交易秩序並保 護投資人。而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主要功能之一,在於形成公平 價格,而公平價格之形成,繫於市場機能之健全,亦即須維護 證券市場的自由運作。在自由市場中,有價證券的交易,係基 於投資人對於證券價值的體認,形成一定的供需關係,並由供 需關係決定其交易價格。而操縱市場行情的行為,將扭曲市場 的價格機能,因此必須加以禁止,以避免由於人為的操縱,創 造虛偽交易狀況與價格假象,引人入甕,使投資大眾受到損 害。」 申言之,在證券市場中,證券價格應由買賣雙方基於 供需關係,據以決定。而操縱市場行為,製造供需及價格變動 之假象,扭曲市場價格機能,不但在操縱期間買賣證券之投資 人可能受害,包括金融、稅務及國家經濟發展也均可能受到不 利影響。因此,必須立法禁止操縱行為,以確保證券交易之公 平與誠信,維護市場的健全性。

為因應市場環境之變化,及解決實務運作上遭遇之問題,

本條規定前後歷經民國 77 年、89 年及 95 年共 3 次修正而為 現行條文。至於違反本條規定者,除須負民事賠償責任外,另 依民國 93 年公布修正之第 171 條規定,與內線交易的刑責相 同,尚須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鉅額罰金,行為 人相關法律責任關乎其權益至鉅。

我國股價操縱條款禁止規定,雖有部分與他國不同,然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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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立法過程及體例,內容多係仿傚美、日等國相關證券法規所 制定。有鑑於我國為大陸法系成文法國家,且證交法乃屬經濟 刑法領域,於立法文字上多為精簡,若現行規定有所不足或未 臻明確之處,尚非不得借鏡美、日等國相關規定及援引我國司 法個案見解,作為我國實務運作之補充。因此,他國法規規定 及我國上級法院見解,對於強化我國相關規定之法理基礎及實 務判斷,極有參考價值兼具重要性。再者,我國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各款之法定構成要件中,除第 1 款之違約不交割 及第 7 款之概括條款僅規定客觀行為要件外,其餘第 3 款至第 6 款之操縱股價類型皆定有主觀意圖要件及客觀行為要件,而 其條文文字精簡,就各該款之法規範內涵及實務認定適用上,

難免存有疑義,又上述第 1 款及第 7 款是否須予增訂主觀意圖 要件,或各款主觀意圖要件內容是否須予調整或調整為一致,

頗值分析探討。

另隨著我國證券市場上市櫃之家數日漸增多,截至民國 103 年 3 月底為止,上市公司 843 家1、上櫃、興櫃公司 663 家、256 家2,共計 1762 家,為使對上市櫃公司之規範更為明 確,並同時強化相關監理機制運作與保障投資人權益,我國最 近一次針對證交法第 155 條提出修法之議,係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未通過之證交法修正草案,

修法研議過程中相關爭議問題亦值一併探討分析。其後 101 年 1 月 4 日另增訂第五章之一「外國公司」及第 165 條之 1 至 第 165 條之 3,明文規定來臺上市櫃之外國公司就操縱股價亦

1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

http://www.twse.com.tw/ch/statistics/statistics_list.php?tm=04&stm=004,瀏覽日期 103 年 4 月 22 日。

2 資料來源: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

http://www.gretai.org.tw/ch/bulletin/statistics/statistics.phphttp://www.twse.com.tw/ch/statistics/statisti cs_list.php?tm=04&stm=004,瀏覽日期 10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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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法相關條文之適用。爰此,實有必要瞭解其他國家對證券 市場此類不法情事如何加以規範,俾利未來研議修法及訴訟實 務之參考。

第二項 研究目的

由於操縱手法不一而足,且隨著證券市場環境變化及科技 發展而推陳出新,所以,立法上對於操縱行為的界定,多保留 相當彈性,由執法者依相關事實,判斷行為人是否有刻意製造 證券供需與價格變動的假象,或散布不實資訊以誤導投資人,

據以認定是否成立操縱行為3。基於個人實務工作累積之查核 經驗,並參酌諸多股價操縱案件之司法判決,深知有關第 3 款

「相對委託」、第 4 款「沖洗買賣」、第 5 款「連續交易」、

第 6 款「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之主觀意圖要件,於證券市場 查核實務、檢調單位偵辦暨法院判決的關鍵問題所在。為此,

本文將從比較法研究我國及國外立法例股價操縱主觀意圖要 件之相關法規異同,再進一步探討我國司法實務判決之爭論重 點所在,及學界意見,俾對法規範內涵及實務之認定,與修法 調整主觀意圖要件等提出建議。

第二節 研究範圍、研究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由於證交法是規範我國證券市場的最重要法律規範,本文 之研究範圍,將先針對證交法對於操縱股價不法交易行為之法 律沿革,分析法定構成要件(以主觀要件為主)及外國立法例 之比較,再從我國司法實務案例及證券市場查核作業實務,歸 納整理各類型操縱行為主觀要件之事實認定及法律見解,探討

3 賴英照,證券交易法解析簡明版,2011 年 2 月初版,頁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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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未來修法方向。

第二項 研究方法 一、立法體例分析法

本文嘗試從國內先後立法沿革及外國立法體例之規範方 式,分析操縱行為態樣及構成要件差異比較,皆有較充分合理 的規範依據。

二、比較研究法

本文以美國、日本、歐盟、新加坡、韓國等外國立法例為 主要比較之對象,從外國市場相關證券交易法制之介紹與分 析,對照我國現行法規範,以增強研究的廣度與深度,並檢視 有無可供借鏡之處。

三、實務分析法

本文將以民國 85 年以後至 100 年間司法判決案例進行整 理及研究分析,並彙整學界相關意見及修法建議,綜合加以分 析,希冀藉由實際個案事實認定及法律見解之了解,並參酌學 界意見,提出相關實務重要問題及修法建議,以作為我國法制 未來修正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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