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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問題之提出

2007 年 12 月 12 日,祭祀公業條例經總統公布,並於隔年 7 月 1 日正式施 行,至此,屹立於台灣百年有餘之祭祀公業終於邁向法制化之第一步。其立法總 說明揭示道:「經查目前臺灣地區祭祀公業土地約有 6 萬 4 千餘筆,土地面積逾 1 萬 3 千 9 百公頃,甚多土地資源未能有效利用,部分稅賦無法徵收,允宜正視 並妥善解決。為解決祭祀公業土地問題,內政部及臺灣省政府雖分別訂定『祭祀 公業土地清理要點』及『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作為行政機關清理祭 祀公業土地之依據,惟因未具法律位階且祭祀公業錯綜複雜,致清理效果未臻理 想。是以祭祀公業之相關事務,必須制定專法予以規範。」藉此,以期達到「延 續宗族傳統兼顧土地利用及增進公共利益之目標,配合地籍清理之政策方向,以 維持祭祀公業之優良傳統,並解決其原為公同共有關係所生之土地登記、財產處 分運用之困難問題」之政策目的。

然而,因本條例偏重於祭祀公業之管理以及地籍清理之問題,如依第7 條規 定,指示各地方政府之地政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1 年內清查祭祀公業並通知尚 未申報之祭祀公業於公告之日起3 年內辦理申報,以決定祭祀公業之存廢及土地 之所有形式,但對於以往祭祀公業典型之紛爭,包括派下權之確認、讓與或財產 之處分等,仍未有積極之規範。

首先,祭祀公業條例一改向來司法實務將祭祀公業認定為單純公同共有財產 之穩定見解,意在使祭祀公業法人化以便於行政監督,但過渡時期仍不免使祭祀 公業產生三種可能之組織形式,包括民法上法人、祭祀公業法人及非法人之祭祀 公業團體,此時有疑問者係,祭祀公業有廣、狹義之別,則祭祀公業條例所欲規 範之對象範圍為何?依祭祀公業之本質,是否適於以法人組織存續?又,非法人

之祭祀公業團體,依國治時期司法實務之見解,原係全體派下公同共有之財產,

然在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程序法上已被肯認具有非法人團體之地位,則實體法 上性質是否有一併修正之可能,藉以貼近祭祀公業條例之本旨?均有疑義。其次,

此次祭祀公業法制化之目標並不能明確化祭祀公業繼承之法則與派下權繼受之 限制,包括因繼承而取得派下權者,究竟係依習慣上之宗祧繼承或民法之財產繼 承,派下資格之要件限制在定位上又應如何理解?是否一併考量到祭祀公業歷經 宗祧繼承之廢改、日治時期之大解體後,儼然成為一種以祭祀及收益為主要目的,

並獨厚家族成員之私益團體之事實?凡此種種,涉及繼承法則、派下資格與派下 權性質三項要素彼此作用之問題,亟需在既有的文獻基礎上,提出系統化之整理 與檢討,使祭祀公業得以融入台灣之民法體系,以徹底落實法制化之目標。最後,

祭祀公業坐擁龐大之土地資源,然因世代交替,往往使得祭祀公業財產利用不易,

有礙國家社會之發展。但此實肇因於對祭祀公業性質定性之不當而來,故祭祀公 業條例施行後,包括祭祀公業財產處分之原則、債務之負擔形式以及後續作為強 制執行標的物亦有重新檢視之必要,是以本文將以祭祀公業之本質、派下與財產 為中心,在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十年後之今日,探討祭祀公業法制下身分權與財產 權之變遷以及本法適用上之檢討。

第二節、研究範圍、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構

第一項、研究範圍

祭祀公業條例第3 條第 1 款規定,祭祀公業謂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 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而言。然而祭祀公業之概念始於習慣法,根據既有 文獻,祭祀公業有廣、狹義之別,廣義之祭祀公業包含狹義之祭祀公業、神明會 及祖公會1,祭祀公業條例第 3 條第 1 款之定義恐不足以釐清適用對象範圍之問

1 三好一八,台灣新民事法概論(四),台法月報,17 卷,第 9 號,頁 5-7,1923 年 9 月。

題,故本文第二章將先分析祭祀公業之由來與概念,嘗試劃定祭祀公業條例第3 條第1 款之適用範圍,並將研究之範圍限縮在學理上所謂之狹義之祭祀公業。

第二項、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構

祭祀公業之法律問題之所以紛亂、處處可見司法判決之歧異見解,乃因祭祀 公業過去一直未能落實法制化之需求,且在回顧台灣習慣法之過程中,法院不但 往往欠缺可資利用之第一手資料,使得習慣的確認有所疑義,又不願處理祭祀公 業與近代民法價值扞格下,習慣法是否背於善良風俗之問題,導致肇因於民法現 行價值體系與傳統文化衝突之訴訟不斷、學說正反意見充斥。2008年施行之祭祀 公業條例迄今已十年有餘,此一問題仍未見改善,因此,本文之研究目的,除在 釐清祭祀公業派下權及財產權之諸多問題外,尚祈能藉依現代民法之概念為祭祀 公業建立體系,進而在解釋論上提出可能之方向。

研究方法以文獻分析為主,並以大量實務判決作為比較、歸納之對象,以達 到本文所欲體系化理解祭祀公業之目標。而筆者所蒐集之判決,主要係自司法院 法學資料檢索查詢系統2、法源法律網3、Lawsnote4以「祭祀公業」、「祭祀公業條 例第4條」、「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非法人團體」、「派下資格」、「派下權」、「歸 就」、「招贅婚」、「過房子」、「螟蛉子」、「婿養子」、「養女」、「媳婦仔」、「寡妻」、

「死後收養」、「變性」、「共同承擔祭祀」、「祀產」、「分析」、「分配金」、「均分登 記」、「公同共有債務」、「連帶債務」、「強制執行」等單一字詞或組合字詞為關鍵 字,逐一瀏覽與篩選而來。學說文獻方面,由於祭祀公業乃台灣固有之制度,外 國幾無可資比擬之組織,故不論如何,如欲探究祭祀公業之性質,勢必先從法制 史角度觀其歷史全貌,始能掌握祭祀公業之概念及特徵,此亦為研究祭祀公業本 質之前提。而台灣司法之近代化,最初係由日治時期政府所主導,祭祀公業之研

2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最後瀏覽日:2018/12/15。

3 https://www.lawbank.com.tw/,最後瀏覽日:2018/9/28。

4 https://www.lawsnote.com/,最後瀏覽日:2018/12/15。

究亦係於斯時透過現代民法之概念而重新詮釋,因此,日治時期之調查報告以及 司法實務、學者之討論對於祭祀公業之探討自不可或缺。其次,中華民國政府治 台以後,除在日治時期法院調查報告之基礎上理解祭祀公業之問題外,又基於大 理院對中國祭田以往之認識,建立若干之穩固見解,提出影響當代祭祀公業深遠 之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除此之外,近世以來,不論係法制史、物權法、身分 法或女性主義法學者,對此議題均不乏深入之探討,亦係促進本文研究之重要資 料。

架構安排上,由於本文之研究目的將圍繞在祭祀公業的三個概念,即祭祀公 業之本質、派下及財產,將先於第二章以日治時期岡松參太郎所著之台灣私法以 及國治時期法務部提交之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為主幹,輔以各家學說,澄清祭 祀公業之定義及性質,並探討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之影響。其次,本文第三章則 依據文獻之見解,從派下資格、派下權、繼承法則等三項獨立而相互作用之要素 理解派下身分之取得,再透過分析男子、女子、養子女以及共同承擔祭祀者之派 下資格認定問題,總結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及第5條對派下身分取得之衝擊。而本 文第四章係自第二章之結論及財產法觀點,在積極之財產方面,探討祭祀公業財 產處分及分析之要件,特別係祭祀公業條例通過後,祭祀公業法人及非法人之祭 祀公業團體對於祀產處分之異同;另外,消極之債務方面則分析向來備受忽略的 祭祀公業法人及非法人祭祀公業團體之債務之結構、清償方式以及強制執行之限 制等問題。最後本文再於第五章為本次祭祀公業法制化之結果嘗試提出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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