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

第一章 緒論

2016 年 6 月 23 日下午六點,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空職工)宣告將於同 6 月 24 日凌晨零點開始發動華航空服員罷工,影響旅客數逾三萬人。不到二十四小時,

勞資雙方即在勞動部官員的見證下簽訂協議,資方對於工會提出的七項訴求全數同意,

其中亦包含後續最多爭議的外站津貼「禁搭便車條款」。

這是我國首起以職業工會為主體之罷工事件,因此引起外界高度關注,諸如職業工 會是否可為適格之罷工主體?職業工會於適用我國罷工相關法律規範時是否有扞格之 處?以及結束罷工後勞資雙方簽屬之協議性質、協議中關於外站津貼禁搭便車條款之約 定是否合法有效,至今仍存有諸多爭議。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我國的職業工會因其特殊歷史發展,導致職業工會長期以來在集體勞動關係中缺席,

不僅過去台灣社會對於職業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之討論鮮矣,國人對於職業工會行使集 體勞動權亦十分陌生。

此與歐美國家工運發展模式大相逕庭,在歐美國家產、職業工會常為其工會發展的 先驅。而產、職業工會組織範圍雖同樣具有跨企業與跨廠場等特性,但職業工會與產業 工會不同之處在於:產業工會結合相同產業內之勞工,組織範圍仍可能同時存在多種職 業別勞工;職業工會則為集合相同職業技能之勞工,相較之下,職業工會內會員的同質 性更高。故職業工會進入集體勞動關係時實具有多項優勢,例如相同職業技能之勞工,

因工作型態性質相同、利益相近,屬同質性極高的一群人,對於勞動條件改善更易凝聚 共識,自然也更容易集結內部團結力量,共同爭取更好之經濟利益與勞動條件1。特別是

1 請參考邱羽凡,2018 年台灣社會學會年會研討會-勞動三法與台灣工會動員模式變遷之研究-以職業工會 為中心,頁 15-17,2018 年 12 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如果該職業工會之會員為企業內特殊職業技能部門,或該職種具有行業特殊性而無法輕 易尋找替代人力等特質時,將可能使職業工會在發動爭議行為時容易對雇主產生更大的 經濟壓力。是以,當職業工會作為勞資爭議的主體,且具備組織動能及勞權意識時,其 影響力絕對不容小覷。

2016 年空職工發動華航空服員罷工時,各界對於職業工會跨企業及跨廠場之組織特 性,是否適用於相關集體勞動法令之意見分歧,甚至有人提出職業工會無法作為罷工主 體之說法,因此,職業工會罷工之主體適格性為本研究首要探究的議題。

職業工會作為爭議行為之當事人時可能發生的法律問題,例如:若職業工會針對單 一或部分企業發動罷工時,其他分會會員(非罷工企業中的工會會員)是否可以參與罷工?

職業工會於舉行罷工投票時,投票資格是否應做限制?而此是否違反我國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 54 條第 1 項「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 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罷工投票規定,而有被認定為非法罷工之虞?本研究將對此探討 分析,並嘗試提出合於我國勞資現實之法律解釋及修法建議。

除此之外,在系爭罷工事件結束後,因華航公司違反與工會簽署之協議中關於外站 津貼調升非會員不得享有之「禁搭便車條款」約定,進而延伸出「系爭結束罷工之協議 究竟是否為團體協約?」以及「系爭結束罷工之協議中雙方約定之禁搭便車是否合法有 效?」等外界均高度關注之爭議。特別是系爭禁搭便車約款,為我國 2008 年團體協約 法修法增訂第 13 條之禁搭便車條款以來,頭一次發生法律爭議,對此學界與實務界見 解不盡相同,然而究竟該如何認定方為妥適?此亦為本研究之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因爭議行為之態樣甚多,本研究之範圍限於爭議行為中之罷工,並以職業工會所發 動者為核心,就 2016 年空職工所發起的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為研究範圍。至於在研究 方法上,則以文獻研究法、比較研究法及個案研究法進行探討。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

第一項 文獻研究法

本研究先期將蒐集與職業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相關的法令、書籍、專書、期刊論文、

研討會資料與實務判決,於研讀後分析、整理、歸納及彙整相關論述,以期瞭解我國現 行制度之優劣所在,與可得改善之方向建議。

第二項 比較研究法

我國關於職業工會爭議權之討論,多參考留德學者之學說;另外關於禁搭便車條款 之討論,學界多援引美國法的工會安全條款與德國法的差別待遇條款,作為我國團體協 約法第 13 條之參考基準,故本研究將適度參考美國及德國對於禁搭便車條款實務見解 之發展,與我國法令沿革為比較,嘗試對於禁搭便車條款,找出更符合我國國情之理解 與認定,以俾使勞工運動更加蓬勃發展,而得發展出可與資方相抗衡與對等協商之實力。

第三項 個案研究法

本研究之範圍將以 2016 年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罷工事件為核心,進行系爭個案 資料的蒐集,研究的資料來源有文件檔案、媒體報導等相關紀錄;同時因筆者實際參與 系爭罷工之準備與實施,亦將搭配研究者的參與式觀察,真實地探究職業工會行使爭議 權可能發生的問題,在符合爭議行為比例原則之前提下,為職業工會日後發動爭議行為 時,提出適切且合法有效之作法。

除此之外,也將聚焦在系爭罷工事件結束後衍生的兩大爭議,亦即系爭結束罷工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協議性質認定,以及協議中關於外站津貼給付禁止非會員享有的搭便車條款合法性,本 研究亦嘗試深入系爭個案發生之問題核心,剖析正反意見對於該事件可能產生之實質影 響,以期提出能夠融合實務及學理之建議。

第三節 本研究架構

本研究之架構共分成六章,各章之重點如下:

第一章 緒論

本章以 2016 年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罷工事件為研究核心,提出該罷工事件中最 迫切需要討論的數個法律爭點與議題,作為研究動機及目的,並劃定研究範圍及方法,

以使本研究有一概括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