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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業工會罷工權之特殊問題

第一節 職業工會罷工之主體適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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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業工會罷工權之特殊問題

自 2011 年勞動三法修正以來,工會活動日益蓬勃發展,工會組織型態亦更加多元,

有別於台灣社會過去發起之罷工皆是以企業(廠場)工會為主體,2016 年華航空服員罷 工行動,由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所發起,是我國首次以職業工會為主體所組織並發動 之罷工!

不同於企業工會之組織範圍為單一企業或廠場,職業工會乃是結合相同職業技能勞 工的跨企業、跨廠場組織,故職業工會是否可為適格之罷工主體、甚或職業工會於適用 我國罷工相關法律規範時是否有扞格之處,外界似存疑義,特別是在罷工投票範圍與罷 工實施範圍方面,皆引起不少討論,因此,本研究以下將對此做進一步之探討與分析。

第一節 職業工會罷工之主體適格性

關於職業工會究竟得否成為罷工主體之爭議,本研究將先介紹我國職業工會之特殊 發展歷程,以及國人對職業工會罷工合法性之正反意見,再探討罷工權之憲法基礎及其 保障範圍,以及我國法對於罷工主體規定之介紹,最後進一步分析職業工會罷工之主體 適格性,並提出本研究見解。

第一項 職業工會於集體勞動關係中之角色與發展

關於職業工會在集體勞動關係中之角色與發展,本研究擬由傳統職業工會之會員結 構與功能切入,再探討職業工會之新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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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傳統職業工會之會員結構與功能

觀諸歐美各國的工會發展史,職業工會通常為工會組織發展的先驅27。然而此發展 模式在我國卻有極為不同之情況。

曾有學者研究我國職業工會之功能,指出職業工會雖然是工會法上的工會類型之一,

但長期以來缺乏團體協商功能,甚至混淆了勞動法與社會法上的當事人角色28。而此種 勞動法與社會法角色混淆之現象,肇因於民國 47 年制定之勞工保險條例,該條例規定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機構為投保單位,強制 參加勞工保險成為被保險人;其中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以其職 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由於此一規定,使職業工會自此在勞保制度佔有重要之地 位,但也因為如此,使工會法上所規定之職業工會本質產生極大改變。

不但如此,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又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 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的百分之四十則由中央政府補助,致使無 一定雇主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及其眷屬,加入職業工會之意願大增;雪上加霜的是,民 國 84 年我國開辦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 業工會者,應以職業工會作為投保單位,如此納保規定讓職業工會繼辦理勞保之外,又 新增辦理健保業務功能,故現今坊間多稱呼職業工會為「勞健保工會」。因此,傳統職業 工會之日常,除了辦理勞健保業務之外,一般多為會員會籍確認、會員福利辦理、職業 教育訓練課程辦理及會員康樂事項等,致力於勞資協商談判之角色者幾稀矣。

除此之外,職業工會會員組成遠較一般廠場型工會會員結構複雜且異質性高,進而 破壞工會應有之純粹性,難以在集體勞動關係中發揮作用。職業工會組織的特殊性,產 生以下結果:一、職業工會會員普遍散佈於不同事業單位中,因其職場與工作環境各不

27 德國及美國的工會發展歷程,參考謝岳峰,工會發展之探討—以我國、德國及美國為例,國立政治大學 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78-82,2102 年 7 月。英國工會起源及發展參考王文霞,英國工會主義的起源與 工會的發展(上)(1800-1880),西洋史集刊, 9 期,頁 277,1999 年 12 月 , 269-311。

28 請參考王惠玲,我國職業工會功能之探討,政大勞動學報,第 6 期,頁 1-9,1997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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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難以凝聚集體意識;二、而無一定雇主者,自無協商談判對象可言;三、自營作 業者身兼雇主與勞工身分,需自行負擔經營上風險,更無訂定團體協約之需求。簡言之,

傳統職業工會之會員結構與角色定位為我國社會保險政策下之產物,加上會員組成結構 的異質性,使職業工會之工會性消失殆盡。

因此,傳統職業工會在形式上雖具有工會之名,但是否具有團體協商、發起勞資爭 議行為之功能,則遭受極大挑戰,其是否得作為集體勞動法上之當事人,在學理上亦產 生不少疑義29。故有論者認為職業工會雖為法定工會,然長期以來僅具代辦勞健保功能,

少有組織會員之情況,進而對職業工會如何擔任罷工主體提出質疑30

第二款 職業工會之新近發展與分析

隨著國人勞動意識逐漸提升,2011 年勞動三法修正後,賦予工會發展更加自由化與 多元化之空間。

團體協約法新增第 6 條之規定,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 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為具有協商資格之勞方,雇主無正當理由不得拒 絕與職業工會協商31。換言之,職業工會於一事業單位內有超過半數同職種之勞工為其 會員時,職業工會即取得與該事業單位之協商代表權。職業工會在取得協商代表權後,

進一步推論,職業工會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程序,經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並經會員罷工 投票超過半數同意後,職業工會即有行使罷工權之可能32。近年來發生了數起以職業工 會為主體所發動之罷工或工會集體行動,勞工對於籌組職業工會之認知已漸漸擺脫傳統 勞健保代辦工會之窠臼,轉變為更具有勞動集體力量之模式。

29 王惠玲,前揭註 28,頁 7。

30 請參考劉士豪,勞動三法修正後罷工規範之研究,中正大學法學評論,第 51 期,頁 149,2016 年 4 月。

31 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之情形,該條第 3 項規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第 3 款為「會 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

32 邱羽凡,前揭註 1,頁 16。

6 年 6 月 30 日,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60630-taiwan-china-airlines-staff/,最後瀏覽日:2020 年 4 月 3 日。 投票的始末,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第213 期,2018 年 9 月 15 日,http://www.bankunions.org.tw/?q=node/2 456 ,最後瀏覽日:2020 年 4 月 3 日。2018 年機師工會再次發起罷工投票,並於 2019 年二月發起為期 七天的華航機師罷工。

/story/11319/4187437,最後瀏覽日:2020 年 1 月 17 日。

36 黃筱晴、張世杰,接單費調降 foodpanda 外送員 醞釀明天罷工,聯合新聞網,2020 年 1 月 15 日。 h ttps://udn.com/news/story/11319/4288255,最後瀏覽日:2020 年 1 月 17 日。

37 邱羽凡,前揭註 1,頁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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檻遠較企業工會嚴苛。種種條件使得職業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更加不易。

然而隨著我國勞工的勞權意識日漸提高,職業工會在逐漸擺脫傳統勞健保承保功能 後,發起工會行動與爭議行為之意願大幅提高,且職業工會會員對於爭取更佳之勞動條 件與經濟條件有基本共識等條件皆具備之下,在我國之工會體制下反而容易朝向更激進 化的路線發展39。且從 2016 年華航空服員罷工之後,三年內又發生兩場以職業工會為主 體所發動之罷工觀察,職業工會之工運戰鬥性與能動性,實已是不容小覷。

第二項 職業工會罷工合法性之討論

由於我國職業工會特殊的發展脈絡,國人對於職業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十分陌生,

故在 2016 年首次發生以職業工會為主體之罷工事件後,引起外界諸多討論。以下將就 職業工會得否罷工之否定及肯定見解進行介紹。

第一款 否定見解

反對職業工會作為行使罷工權之適格主體的主要理由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

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方取得協商資格。甚至在工會活動權的保障上,職 業工會與企業工會亦有落差,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為企業工會當然享有一定之「企業入廠 權」,對職業工會則持保留態度。

39 學者黃程貫提出「國家所制定的勞動法基本上就是在鞏固現行體制」之說,認為「概國家所制定之勞 動法規範是在培養、製造人民(主要即勞工群眾)對法律、對國家的依賴性,企圖將法律的發展與社會的發 展切斷,進而使大多數勞工群眾普遍地接受所謂『國家是立於中立者、中介者的地位,且必定會積極主動 的出面為勞資雙方提出一公平合理、合乎正義的解決方案云云』的虛幻虛假意識與觀念;而資本家階級也 清楚地意識到必須時時對勞工運動做出種種利益讓步,以防止勞工運動的激進化,持續性的讓勞工不斷 享受到一定程度的利益、培養出一受益的中產階級就是壓制勞工運動、防止勞工運動激進化、革命化的最 有效手段,也才是最符合資產階級利益的作法」。而依據筆者個人經驗與觀察,因國家政策以法律保障企 業工會會務運作,職業工會因無法如同企業工會一般得到、乃至於是依賴雇主的便宜供與,但會務運作上 反而較不受雇主監督控制,進而使得工會的自主性與戰鬥性並不亞於企業工會。前段相關見解請參考黃 程貫,勞動法,頁37,1997 年 5 月 2 版。

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615000087-260202?chdtv,最後閱覽日期:2020 年 2 月 18 日。

42 請參考鄭津津,從長榮空服員罷工案探討「職業工會可否發動罷工」與「禁搭便車」問題,台灣法學雜 誌,第373 期,頁 70-71,2019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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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第七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應加入職業工會而成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 人,且因政府查核能力欠缺,致使職業工會會員組成複雜,即使職業工會為我國工會人 數最多之工會類別,然其長期以來僅具代辦勞健保之功能,鮮少有組織會員之情況,故 認為職業工會在如何擔任罷工主體之問題上,不無疑問43

項第七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應加入職業工會而成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 人,且因政府查核能力欠缺,致使職業工會會員組成複雜,即使職業工會為我國工會人 數最多之工會類別,然其長期以來僅具代辦勞健保之功能,鮮少有組織會員之情況,故 認為職業工會在如何擔任罷工主體之問題上,不無疑問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