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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業工會罷工權之特殊問題

第三節 職業工會罷工投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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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該企業納入罷工實施範圍,始能通過比例原則之檢視。

第三節 職業工會罷工投票程序

由於職業工會具有跨企業、跨廠場、結合相同職業技能之勞工等組織特性,縱肯定 職業工會得為合法適格之罷工主體,但職業工會究應如何適用我國之勞動三法並非無疑,

其中更以罷工投票為爭議之大宗。以 2016 年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為例,有學者提出質 疑,認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發動罷工的主體是『華航的空服員』,卻令華航以外的其 他國籍航空的空服員一起參與投票決定華航空服員是否可以罷工,罷工團體的正當性及 合理性顯有疑義111。至於職業工會適用我國罷工投票法制是否有扞格或窒礙難行之處,

本研究將由觀察我國職業工會罷工投票概況出發,探討罷工投票程序之意義與功能,參 酌德國法上之通說見解,進一步檢討我國罷工投票程序之規定,並分析工會違反罷工投 票程序時之法律效果為何。

第一項 我國職業工會罷工投票概況

2011 年勞動三法修法以來,新興工會型態如雨後春筍般蓬勃發展,特別是過往以勞 健保代辦功能為主的職業工會,近年來也積極在勞資議題上扮演爭議當事人之角色,自 2015 年始,台灣共計有四次以職業工會為爭議主體發起之罷工投票行動,其罷工投票進 行方式將簡扼說明如下。

第一款 2015 年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發起華航機師罷工投票

111 請參考朱武獻,學者觀點-論罷工團體的正當性,中時新聞網,2016 年 6 月 15 日,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615000087-260202?chdtv ,最後瀏覽日:2020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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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成立於 2014 年,成立初期,主體清一色為全為華航機師。2015 年針對與華航的勞資爭議,經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後發起罷工投票,投票資格為華航會 員,於 2015 年 4 月 4 日~4 月 25 日期間進行罷工投票,投票結果為 670 名會員裡,有 598 人領票,其中 596 票同意罷工,另兩張為廢票,同意罷工比例約為 89%112

第二款 2016 年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發起華航空服員罷工投票

空職工成立於 2015 年 7 月,如同本研究第二章所述,成立之初會員以華航會員為 最大宗,雖有其他國籍航空公司空服員加入,但人數極少。2016 年針對與華航的勞資爭 議,經 5 月 31 日召開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通過,將罷工投票門檻提高至全體華航 會員 70%同意,工會方有宣告罷工之權利。

經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後,於同年 6 月 8 日~6 月 21 日發起罷工投票,投票資格限 於華航會員,極少數之他航會員並無計入全體會員數中。投票結果為:具投票資格之會 員數 2638 人,2548 人領票,同意罷工 2535 人,同意罷工比例為 96%,超過工會自行訂 立之罷工投票 70%之門檻。

第三款 2018 年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發起華航與長榮機師罷工投票

112 航空業首次!華航機師合法取得罷工權,自由時報,:2015 年 4 月 27 日,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299470 ,最後瀏覽日:2020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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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2016 年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後,原會員幾乎全為華航機師的情況已然改變,

國內另一大航空公司長榮航空也燃起勞工意識,員工紛紛加入機師職業工會及空服員職 業工會。目前已經超過 500 多位長榮機師加入機師職業工會,

2018 年機師職業工會的華航分會與長榮分會,分別於 2017 年底與 2018 年初向所 屬事業單位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經調解不成立後,工會於 2018 年 7 月 16 日~8 月 6 日 共同舉行罷工投票,亦即投票地點與時間皆相同,惟兩分會之投票票匭不同,以方便計 算不同分會之罷工同意票數。

工會所設定之具投票資格者為全體會員 1426 人,包含華航會員 878 人、長榮會員 542 人及他航會員 6 人;實際領票人數為華航分會 740 人,長榮分會 469 人、他航 2 人。

投票結果為:全體會員同意罷工共 1187 人,華航會員同意罷工 731 人、長榮會員同意 罷工 454 人、他航會員同意罷工 2 人;同意罷工之比例分別為:全體會員 85%、華航會 員 84.2%、長榮會員 86.5%、他航會員 33%113

第四款 2019 年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發起華航與長榮空服員罷工投票

2016 年華航空服員罷工後,開始有大量的長榮空服員加入空職工,2017 年因長榮 分會會員人數已符合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3 項第 3 款「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 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之規定,遂開啟 與長榮航空公司間之團體協約協商會議,然而歷經二十次協商後仍苦於無法達成工會所 提之訴求,故於 2019 年提出與長榮公司間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立後工會決議開 啟罷工投票程序。

113 罷工投票日期、投票方式與最終投票結果,資料來源 2018 年 6 月 27 日與 8 月 7 日桃園市機師工會粉 絲頁https://www.facebook.com/pilotunion/ ,最後瀏覽日期:2020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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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 2016 年華航空服員罷工時遭遇外界質疑「非華航會員會員為何可以投票決 定華航是否罷工」之爭議,又須符合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 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之罷工投票程序規定,以避免外界對於 罷工合法性之質疑,空職工以設置「罷工投票雙門檻」做為工會取得罷工權之標準:除 了須符合法令規定之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外,作為爭議當事人之長榮會員同意罷工之比 例需超過 80%。兩者皆符合下,工會始取得發動罷工之權利。

該次罷工投票在不同分會間之投票日期與投票地點各異,長榮會員投票日期為 2019 年 5 月 13 日~5 月 26 日、華航會員投票日期為 5 月 27 日~6 月 6 日、他航會員投票日為 6 月 3 日~6 月 6 日。票匭亦以日期區分,亦即每個罷工投票日皆為不同票匭,以方便計 算不同分會之罷工同意票數。

工會所設定之具投票資格者為全體會員 5933 人,包含長榮會員 3276 人,華航會員 及他航會員共 2657 人。投票結果為:全體會員同意罷工共 4038 人,長榮會員同意罷工 2949 人、華航及他航會員同意罷工 1089 人;同意罷工之比例分別為:全體會員 68%、

長榮會員 90%。

投票資格為全體會員共 5933 人,投票結果為全體會員同意罷工共 4038 人,全體會 員同意罷工比例為 68%。因工會自行訂立罷工投票雙門檻,最後罷工投票長榮會員同意 罷工者(2949 人)佔長榮全體會員(3276 人)之 90%114。投票結果全體會員數過半、長榮會 員超過八成,符合工會所訂定之罷工投票雙門檻。

職業工會罷工投票範圍暨其結果整理如下表。

114資料來源請參考2019 年 6 月 21 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粉絲頁,https://www.facebook.com/TFAUTFA U/posts/2424667734434378,最後瀏覽日:2020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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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指可數,懸殊的單一企業會員比例使非爭議企業會員在組織上難以影響工會整體運作,

在罷工投票的操作方式上即較為單純。

然而隨著職業工會組織發展,不同企業之會員人數與日俱增,不同企業之會員比例 也漸趨均等,現行罷工投票之法律規範益發顯得窒礙難行且不合時宜,恐有侵害職業工 會會員罷工權之疑慮。

職業工會於進行罷工投票時,爭議範圍(企業)之會員固然擁有罷工同意與否之投 票權,惟囿於法令規範,非爭議範圍(企業)之會員也必須共同參與罷工投票,方符合

「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之程序要件;矛盾的是,外界卻又質疑為何非爭議企業之會員 可以決定爭議企業會員是否罷工115,職業工會罷工投票範圍(罷工投票人員資格)竟成為 討論職業工會可否作為罷工主體時最常被抨擊的原因之一。

職業工會特有之跨企業跨廠場之組織特性於進行爭議行為時,似乎成為職業工會的 原罪,此於罷工投票時可見一斑。因此職業工會在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1 項 全體過半數同意之「全體範圍」認定方式,實為探討職業工會罷工時無以迴避且需迫切 處理之問題。

第二項 罷工投票程序之意義與功能

承前所述,在探究職業工會罷工投票問題前,應先爬梳我國罷工投票法規範之演進,

再就罷工投票程序之意義與功能進行分析。

115 律師蔡瑞麟指出,『職業工會罷工根本就不符法律規定』,罷工前提是調解不成立,職業工會會員來自 不同公司,若由全體會員投票,就可能出現A 公司決定 B 公司是否罷工狀況,就算把選票分開,但不能 改變選票是同一張,一起決定的事實,不符合『全體會員投票』的要件。」請參考 能否罷工?律師、學 者看法分歧,人間福報,2018 年 8 月 8 日, http://www.merit-times.com.tw/NewsPage.aspx?Unid=515154,

最後閱覽日:2020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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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我國罷工投票規定之演進

關於我國法下罷工投票程序規定之演進,可由舊工會法第 26 條第 1 項以及修法後 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3 條規定觀察之。

第一目 舊工會法第 26 條第 1 項之規定

規範我國罷工規定的法令,原分別規定於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在 2011 年 勞動三法修法前,罷工投票之程序及限制訂於舊工會法第 26 條第 1 項:「勞資或僱傭間 之爭議,非經過調解程序無效後,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 得宣告罷工。」亦即若工會要舉辦罷工投票,則必須召開全體會員大會,並於會議中針 對是否同意罷工讓會員以無記名方式投票,同意罷工之得票數超過全體會員之一半,工 會始得宣告罷工。

由於罷工將使勞工喪失罷工期間之工資請求權,以及罷工結束後可能面臨被雇主秋 後算帳之風險,故為求慎重並展現工會民主,讓全體會員投票表達是否該發動罷工,以 確定會員支持罷工之意向,尚稱合理;然而以召開會員大會形式舉辦罷工投票,對於廠 場型工會或許不是太困難,但對於會員散佈於全台各處的工會來說則有相當難度,例如 2008 年中國時報工會所舉辦的罷工投票因會員分散於北中南三處,相當比例之會員不 克出席會員大會,最後以些微票數之差,無法通過罷工投票過半之門檻116,即是因罷工 投票程序難度過大,致使工會及其會員不易行使罷工權之最佳案例。

116 「中時工會常務理事史忠勇抱怨,工會法要求全體會員數過半贊成的罷工投票門檻本就過高,且中時

116 「中時工會常務理事史忠勇抱怨,工會法要求全體會員數過半贊成的罷工投票門檻本就過高,且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