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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主要是在探討臺南市國小法治教育實施之現況,和國小教育人員對 法治教育實施情形的看法,以供了解與改進臺南市國小法治教育實施之參考。

全章共分五節:第一節為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為研究目的;第三節為待答 問題;第四節為名詞詮釋;第五節為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我國自民國九十一年正式開始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以來,法治教育並未單獨

設科,僅於社會領域中呈現,特別是在第六主題軸(權力、規則與人權)與法 治教育的關係最為密切,此主題軸中的「人權」更是九年一貫課程中七大議題 之一。惟各領域課程增多,無法以正式課程獨立編排各議題教學,因而各議題 教學除法令明定實施時數外,大都以融入各科教學之方式辦理。例如:九十六 年六月二日公布之「家庭教育法」第 12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 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七條:國民中小學除應 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 小時。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 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九十九年六月五日公布之環境教育法第 十九條:「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 環境教育,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 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此外,還有資訊教育、母語教育、海洋教育、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

品德教育、交通安全教育以及法治教育等,教育主管機關大都會規定每學期的 融入課程節數,但是法治教育卻未規定實際融入的教學節數,依據塗惠玲(1996)

的研究發現兒童民主法治知識就整體而言,並不是很理想;林偉文(2006)的 研究發現國小教師校園法律知識僅具中等水準,於此背景下所從事之法治教育

成效值得深入研究與探討。

近來校園霸凌事件頻傳,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桃園縣八 德 國 中 六 十 四 名 老 師 連 署 校 長 縱 容 , 校 園 霸 凌 亂 象 就 浮 出 檯 面 ; 民國一 百 年 一 月 新 竹 光 復 國 中 一 年 級 女 生 , 遭 到 集 體 痛 毆 , 並 將 畫 面 上 傳 網 路 。 今 年 二 月 太 平 國 中 有 學 生 被 學 長 打 到 聽 力 受 損 , 新 北 市 國 一 女 生 被 霸 凌 , 需 要 母 親 到 校 陪 讀 , 三 個 月 一 共 有 247件 霸 凌 通 報 。 尤 甚 者 , 許多年輕學子 在不知已誤觸法網的情況下,更將此類犯傷害罪行為上傳到網路,以此沾沾自 喜,殊不知此幼稚行為已觸犯法律,讓人為這些孩子深感難過。教育部早在民 國八十六年已頒布「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畫」,更在民國八十八年頒布「各級 學校法治教育實施要點」,然而在十幾年後,我們的學生還是好像完全沒有法 律概念,真叫人憂心,也更凸顯法治教育的重要性。有鑒於此,研究者欲探討 法治教育於校園中推展之現況為何,了解何以學生之法治觀念淡薄,違法而不 自知,此為本研究動機之ㄧ。

法治教育之落實,有賴於教育工作者之推動,此包含行政單位與基層教 師,而教育現場之教師是否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與法學素養,令人好奇。筆者 欲了解不同背景之教師對於法治教育之意見與看法有何差異,此為本研究動機 之二。

法治教育實施之良窳,除了教師專業素質因素之外,行政支援、經費配合 以及社會資源的取得,都是重要的影響因素。此外,法治教育課程內涵亦深深 的影響法治教育實施成效。蔡慧雯(2005)指出法治教育課程之內涵關係著法 治教育的實施成效,法治教育的目標既為加強相關法治知識與培養具民主法治 精神與態度之現代公民,法治教育的落實與目標的達成與否,與課程內涵關係 頗深。因此筆者針對行政支援、課程與教學、社會資源取得等情形進行研究,

此為本研究動機之三。

研究者目前在臺南市國民小學任教,擔任基層教育工作者,對於國小法治 教育的狀況較關心,希望藉此研究臺南市國小法治教育實施現況,以了解國小 教師在實施法治教育的困境為何?並能為國小教師實施法治教育提供一些建 議方法,此為本研究動機之四。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的研究動機,本研究的研究目的有以下四項:

一、了解臺南市國小法治教育的實施現況。

二、了解不同背景變項的臺南市國小教師對實施法治教育之意見和看法是否有 差異。

三、探究臺南市國小法治教育的實施成效。

四、探討臺南市國小實施法治教育所面臨的困境與改進策略。

第三節 待答問題

本研究根據以上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提出以下四項之待答問題:

一、臺南市國小法治教育的實施現況為何?

二、不同背景變項的臺南市國小教師,對實施法治教育在行政支援、師資研習、

課程教學、教學評量、社會資源之意見和看法是否有差異?

三、臺南市國小法治教育的實施成效如何?

四、臺南市的國小實施法治教育所面臨的困境與改進策略為何?

第四節 名詞詮釋

為使本研究的重要名詞意義更明確,茲將本研究所要探討的重要名詞定義 如下:

壹、臺南市國小

本研究所稱之國小,係指臺南市教育局於一百學年度所公佈學校基本資料 中所指的公立國民小學,並不包括私立小學和實驗學校。

貳、法治教育

法治教育意指透過學校教育課程將法律知識與經驗的傳承,實施於教學 中,藉由相關的教育措施或活動,包含正式與非正式課程中有關法治教育之教

學與活動等,以教導學生法治的意義,促進學生法律認知發展,培養學生的守 法觀念,學會為自己負責,進而能適應現代民主法治社會的生活。本研究所謂 法治教育,乃指臺南市各國小在學校對學生所實施的法治教育相關教學課程和 活動等,並以受試教師在臺南市國小法治教育實施現況調查問卷上的填答情形 與訪談大綱所敘述內容代表之,問卷得分越高,代表臺南市國小實施法治教育 的情形越好,得分越低,代表臺南市國小實施法治教育的情形越不好。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旨在探討臺南市國小法治教育實施的情形,以下就本研究的研究範 圍和研究限制說明如下:

壹、研究範圍

一、研究地區

本研究以臺南市公立國民小學為研究範圍,共 213 所公立國民小學,不包 括私立小學及實驗學校。

二、研究對象

本研究之研究對象為現任臺南市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不包括學校幹事、代 理代課教師、實習教師、幼稚園教師、工友和警衛。

貳、研究限制

一、就研究方法而言

本研究採文獻探討分析方式蒐集相關理論資料,並用問卷調查法和深度訪 談,來了解教師在實施法治教育的實際情形,因問卷和訪談施測的人數有限,

所以無法深入了解個別學校實施法治教育的情形。

二、就研究工具而言

本研究以調查問卷和訪談大綱為工具,調查臺南市公立國民小學教師對「國 民小學實施法治教育的現況」之意見,因問卷採受試者自行填答方式,可能受 試者因個人因素無法客觀正確填答;而訪談部份,也因受限於訪談人數和時間,

有可能會稍許影響研究結果。

三、就研究結論而言

本研究以臺南市公立國小為研究地區,因並未包含臺南市以外其他區域,

因此無法將本研究結果推論到其他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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