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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一、立法逾七十年未曾修正

從暫行新刑律1第 371 條規定:「竊盜,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 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即已經有準強 盜罪之規定,且此一規定已經幾乎與現行法相同。舊刑法2第 347 條,

將原暫行新刑律之條文加上搶奪的規定,當時立法者認為竊盜與搶奪 同樣是侵害財產法益的犯罪,基於處罰的一致性,將原本的條文加上 了搶奪的規定,即成為了現行準強盜罪的原型3。現行刑法第 329 條 自民國 24 年施行時起,制訂至今已逾 70 年,期間刑法雖經多次修正,

但第 329 條隻字未改。竊盜或搶奪事發之際,被他人發現而遭追捕的 情形,亦常見於現實生活中,既然準強盜是在生活中常見的犯罪,司 法實務上必然常有適用本條判決之機會,對於一個七十多年未曾修正 的條文,實務上會遇見何種難題,而又形成了什麼共識,本條是否完 全沒有存在任何問題,而無修正之必要?如果本條在運作上發生了困 難,則將來修法又應如何因應,來面對目前的困境?均有加以討論的 必要。

二、學界與實務對準強盜罪的解釋適用多有爭議

準強盜罪在學界或實務上存有諸多爭議問題,例如竊盜或搶奪的 性質、「當場」的認定標準、強暴、脅迫的程度與既未遂如何認定等 等,學界或實務界以專文探討準強盜罪亦所在多有,但是均爭議多 年,但至今仍無定論。

三、大法官釋字第 630 號解釋未完全解決準強盜罪之問題 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 96 年 7 月 13 日,針對立法者選擇以竊盜與 搶奪做為準強盜罪之前行為,以及強暴、脅迫行為所應達到之程度,

做成之釋字 630 號解釋。大法官認為現行法僅選擇竊盜與搶奪為準強 盜之前行為,屬立法者之形成自由;而對於強暴脅迫行為之程度,做

1 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日頒行。

2 中華民國十九年七月七日施行。

3 參照釋字六三○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協同意見書之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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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限縮解釋,認為應到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方能成立準強盜罪。大 法官所作成的本號解釋,雖然確立了實務上對於強暴、脅迫程度認定 的標準,但是尚未完全解決現行準強盜罪所存在的問題。

第二節 研究方法和範圍

本文之研究方法以蒐集國內外有關準強盜罪之著作、期刊、實務 見解、學位論文,先作分析、歸納並做一定程度之整理,以先建立對 於準強盜罪初步的認識。在有初步的認識之後,再藉由對於準強盜罪 條文以文義解釋,論理解釋與體系解釋等方法,對於準強盜罪做更深 入的研究,以期能對於準強盜罪有更進一步的認識與發現。

此外,準強盜罪並非我國所獨有,世界各國多有類似於我國準強 盜罪相關之規定,有如同我國是援用強盜罪之法律效果者,亦有獨立 規定其法定刑者4。其中德國和日本與我國相同,是以援用強盜罪法 律效果的立法模式,因此在部分問題上,本文亦將從比較法上做研 究,援引德國或日本的學界或實務的見解,來作為解決我國法上問題 的參考。

準強盜罪中還有前行為竊盜與搶奪之規定,並且援用強盜罪的法 律效果,因此本文在研究範圍上,不僅只於準強盜罪之部分,尚包含 竊盜罪、搶奪罪與強盜罪等相關之問題。

第三節 問題之提出

準強盜罪在立法上捨棄了自己獨立的法定刑,而是「以強盜論」

決定其法律效果,這樣的立法模式,即註定了其與強盜罪間的不解之 緣,勢必在各要件上均會被提出而與強盜罪相比較。由此展開的第一 個問題就是,竊盜或搶奪犯人基於特定目的之強暴脅迫行為,以強盜 罪的法定刑來處罰,與以強暴脅迫手段取得財物的強盜罪究竟是否相 當,學界早有所爭議。釋字六三○號解釋中,大法官認為準強盜罪與 強盜罪的法益侵害相當,只是行為順序顛倒,並將強制手段限縮於使 人「難以抗拒」的程度,認為準強盜罪沒有違反平等原則。雖然在釋 字六三○號解釋後,學界仍有提出準強盜罪合憲性的質疑5,但不可

4 各國立法的詳細資料,參照許玉秀大法官釋字 630 號解釋協同意見書,附表二。

5 質疑準強盜罪之合憲性,參照黃榮堅著,強盜罪概念的重構,收錄於<刑與思-林山田教授紀 念論文集>,頁 270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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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的是,在現行法的架構下,實務判決仍將繼續適用準強盜罪。因 此,本文就合憲性的部分將不做大篇幅的探討,而將著重於現行法上 解釋適用的問題。

準強盜罪的條文結構上,開始所規定之「竊盜或搶奪」,此一要 件所代表的意義為何,學說上即產生爭議,德國學界普遍將之稱為「前 行為」(vortat),日本學界則有提出身分犯說與結合犯說不同的見 解。就此一要件則又延伸出準強盜罪之著手時點、既未遂判斷與參與 犯等諸多問題。本文將就此部分加以釐清分析,希望能夠解決相關的 問題。

除了上述的問題之外,準強盜罪在適用上也存在其他的問題,例 如「當場」的判斷標準、強制行為的程度、準強盜罪預備犯之存否、

準強盜罪與其他各罪競合的問題等等。雖然在多數的問題上,最高法 院都有一貫的見解,但是判決的理由是否令人信服,抑或是似是而非 的理由,而欠缺理論的依據,都是本文所要討論的重點。

綜上所述,本文將先釐清相關的學說及實務見解,藉由各種不同 說法間的相互辯證,試圖從中找到準強盜罪正確的出路,如果有修正 的必要,則以準強盜罪的合憲性沒有疑慮為前提,提出本文對於準強 盜罪修正的意見。

第四節 論文研究架構

本文的重點著重在準強盜罪「實然面」與「應然面」的檢討上。

因此,在架構上,先從準強盜罪現行條文本身出發,檢驗「實然面」

的現行規定是否有其不當之處,如果有不當之處,又應如何修正,或 在解釋上應如何修補,亦即在「應然面」上準強盜罪應該如何立法或 解釋。再者,從準強盜罪與其他刑法條文間的配合運用上,例如既未 遂的判斷、犯罪的參與,先觀察學界與實務對於實際個案如何處理的

「實然面」,再檢驗此處理的方式是否有瑕疵存在,是否在理論上有 其依據,如果有處理不當之處,則又在「應然面」上應如何處理較為 妥當。

第一章為緒論,提出本文的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以及 提出本文認為準強盜罪問題之所在,並且介紹本文的架構。第二章則 是以現行法的規定為主。第一節討論準強盜罪中之「前行為」究竟應 如何定位,以及「前行為」所能以及所應涵蓋之範圍的問題。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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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檢驗關於「當場」的要件應該如何解釋,兼論及時空的要素在刑法 上的意義究竟如何。第三節中討論強盜罪與準強盜罪皆有規定強暴、

脅迫的強制行為,此二者有無不同。第四節則討論準強盜罪主觀上「故 意」的內涵,學界上普遍說援用的「準強盜故意」的概念有無不妥之 處。第五節中分別討論準強盜罪之主觀意圖,「防護贓物」、「脫免 逮捕」和「湮滅罪證」之意義為何,以及作為準強盜罪之法定意圖在 立法上是否正確。第三章以準強盜罪在實務適用上所遇到的困難為中 心。第一節討論由「以強盜論」之規定所引發的問題,包括加重準強 盜罪、準強盜罪之加重結果犯與準強盜結合罪等問題。第二節則探討 強盜罪中「致使不能抗拒」之要件是否適用於準強盜罪。第三節討論 準強盜罪既未遂判斷的標準,並論及準強盜罪是否應處罰其預備犯的 問題。第四節則討論準強盜罪參與犯,主要的重點在於未全程參與準 強盜之共同正犯的責任範圍,以及檢驗教唆準強盜是否有成立的空 間。第五節則探討準強盜罪與其他各罪競合之相關問題。第四章即整 合前二章所發現之問題,提出本文對於條文規定本身有無修法之必要 與實務在適用準強盜罪時的建議。最後,第五章結論的部分,將對於 本文所論述的內容,做出大略的回顧以作為本文的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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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現行準強盜罪規定之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