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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重要性

隨著現在醫療科技的進步,人類的平均壽命逐漸延長,全球高齡化的社會趨勢,人口老 化已是各國共同關心的議題,根據內政部統計處的統計資料顯示:2012 年底我國 65 歲以上 老年人口 2,694406,占總人口比率的 11.53%,(內政部,2012),相對的慢性疾病罹患率也逐 年增加,(行政院衛生署,2010),這些慢性疾病及老化人口已被證實對家庭、整個社會、健 康照護系統及社會成本帶來莫大的衝擊,而失智症也是一種老年常見的疾病之一,雖然目前 尚未找到治癒失智症的方法,但提供「以人為中心」之照護,協助失智症長者調適疾病,延 緩退化,並提昇失智症長者及其家庭照顧者之生活品質應是社會大眾所需要重視及關心的問 題。

根據統計指出2010年全球估計約有三千500萬失智症患者,每一年會新增四百六十萬失智 症長者,除非可找到預防方法或有效的治療此疾病,否則預估至2050年將會快速增加為一億 人,全世界平均每七秒鐘出現一位失智症長者(國際阿茲海默氏症組織 Alzheimer’s Disease International; ADI, 2012)。在美國,大約有五百三十萬人是阿滋海默氏症長者,65歲以上的 人口中,罹患此病的機率約有13%,而85歲以上的老人,則高達一半得病機會(Alzheimer’s Association, 2010)。

台灣地區盛行率調查結果因研究方法的差異而有差別,65 歲以上老人之失智症盛行率約 為 2-4.07%,其中又以阿滋海默氏症最為常見,約佔半數(李文光,2007;劉景寬,2003)。

根據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推估,台灣目前約有 17 萬失智症長者,預計 2050 年將有約 66 萬失智症長者,每年大約增加 4.3 萬位新的失智症長者,依失智症社區盛行率計算,社區中 約有 15 萬失智症長者(台灣失智症協會,2012)。隨著年齡的增加,老人罹患失智症的機率 也明顯上升,所以,就如同 ADI 在 2004 年提出之口號「No Time To Lose」(憶不容遲),我 們沒有多餘的時間猶豫了,因此,失智症已是目前全球研究的重要議題。

失智症長者目前沒有積極有效的治療方法(唐,1999),隨著病情的進展,在照顧失智症 長者過程中,最讓照顧者感到相當棘手的是行為問題的處理,行為問題可能出現在失智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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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階段,徐(1992)對國內安養中心所做的研究調查發現失智症長者 55%有問題行為,其 中 42%躁動、41%語言攻擊、39%不理人等,而國外研究失智症長者在機構中一週至少一次 或更多次激動行為的盛行率可達 93%(Cohen-Mansfield,Marx & Rosenthal, 1989),社區中,每 週發生攻擊行為一次以上達 31%(Ryden,1988),兩週則可達 91%(Winger,Schirm &

Stewart,1987),且失智症長者常因行為問題而傷害自己或他人與環境的安危,亦是照護者在 居家照顧上最主要壓力來源,家庭成員間也因照顧壓力的提高而增加彼此的衝突,進而影響 家庭生活品質及健康照護資源,也是家屬直接送長者到長期安養機構的主要原因(邱、何、

陳、徐,2004)。目前傳統上在處理行為問題多以使用精神科藥物或身體約束來控制,但這些 措施往往無法有效的改善行為問題,而且常誘發不良的副作用(跌倒、吞嚥困難、藥物中毒 等危險)及負面的身心影響(Bradley,Siddique & Dufton,1995),以及是否符合倫理道德的照 護。

在美國大約有 1 千 1 百萬的家屬、朋友、鄰居提供沒有酬勞的照護這些失智症長者

(Alzheimer’s Association,2010),而國內失智症長者約有 95%是由家人照顧(黃、劉、徐,

2006),這些照顧者都需承受極大的情緒壓力及憂鬱,許多家屬亦會面臨生理健康、職業、收 入與經濟的嚴重損害(Alzheimer’s Association,2010),甚至與社會疏離,有研究發現失智症 照護者就醫的比率比非照護者高出 46%以上,且服藥率也多了 71%(Ernst & Hay,1994)。

護理是以全人為中心,因此,在照顧失智症長者時,除了嘗試減緩認知功能惡化外,其如何 改善生活品質,減少行為問題發生的頻率,亦可減緩照顧者生理、心理方面的壓力及負荷,

進而增進失智症長者的居家照護品質,乃是護理專業所應盡的責任,尋找既簡單又可實行且 不昂貴的護理措施來減少失智症長者行為問題發生的頻率是當務之急。

有關照顧失智症長者照護經濟成本包括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周、張、傅和王,2001),

直接成本是指醫療部分,有金錢的付出,如:診斷費用、所有醫療費用等,而間接成本是指 非醫療部分,非金錢的付出,如:失智症長者之生產力損失、失智症照護者所失去的工作價 值及休閒時間(邱、胡,2003),照顧者人力成本的費用是相當高的,就社區照顧而言,在美 國照顧者大約提供 125 億小時的照顧,也就是每個照顧者每週平均花費 21.9 小時在照顧失智

症長者,以每小時平均照顧費用約 11.5 美元,則每一年在失智症長者至少需花費 1440 億美 元(Alzheimer’s Association,2010)。Moore 和 Clipp(2001)曾調查在社區每位失智症長者在非 正式照護(指照護時間及照護者所損失的收入)上的花費約 18385 美元。根據周等人(2001)

探討台灣地區老人失智症經濟成本的研究結果顯示,老年失智症所帶來的經濟成本主要為間 接照護成本,所以排除醫療上的直接成本,單以間接的照護成本來評估,在照護時間低估計 算(不包含照護者監督病人的時間),每位失智症長者每年平均所花費的總經濟成本約為 206311 至 447486 元,老人失智症全國總經濟成本每年需耗費約介於 51 億至 111 億元。由此 可知,失智症的照護成本對照顧者及整體社會國家是一項沈重的負擔。

雖然,音樂並無治癒疾病的本身,但研究及臨床報告都已證實音樂治療的效果,在臨床 上應用音樂治療於西方國家已被推行多年,在國外應用音樂治療在失智症長者身上,對於緩 解認知惡化,改善情緒,行為問題的控制,語言表達及社交技巧,均有正向顯著之差異(Brotons

&Koger,2000;Clark,Lipe & Bilbrey,1998;Gerdner,2000)。目前國內也漸漸重視音樂治療的 效果,普遍用在減輕焦慮、改善睡眠品質、緩解疼痛、注意力的轉移等。然而,國內研究中 卻很少探討有關應用音樂治療改善社區失智症長者行為問題之成效,音樂除了具有放鬆及鎮 靜的效果外,也可以用來減輕環境的刺激(Gerder & Buckwalter,1999),有些音樂類型可以緩 和噪音及避免不必要的刺激(Sung, 2005),而且音樂治療在執行上既簡單又方便,可由護理 人員、照顧者、長者自行操作。

照顧失智症長者對照顧者無疑是一項沈重的負擔,而又以行為問題更讓家屬感到最困 擾,但目前國內研究失智症長者之照護及相關議題多以機構之長者為主,可能是社區居住的 失智症長者人口較分散,在執行護理措施比機構更易耗時間、人力且需家屬同意配合,所以 對於社區佔較多比率的失智症長者,反而缺乏相關的研究及護理措施。因此,研究者想藉由 音樂治療對改善社區失智症長者行為問題成效上的探討,並提供相關的建議,期望證明音樂 治療的有效性,並廣泛將音樂治療實際應用在失智症長者之照護,提供護理人員及家屬在處 理失智症長者行為問題多了另一項護理措施,以提升家庭照顧者及失智症長者在居家的生活 可達到最佳的調適狀態及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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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

1.探討社區失智症長者之人口學特性、認知功能、使用藥物的情形與行為問題之相關性。

2.探討音樂治療對改善社區失智症長者行為問題與精神症狀之成效。

第三節 研究假設

1.接受音樂治療之失智症長者比沒接受音樂治療的失智症長者其行為問題有顯著下降。

2.接受音樂治療之失智症長者比沒接受音樂治療的失智症長者其精神症狀有顯著下降。

3.社區失智症長者之人口學特性、認知功能、使用藥物的情形與行為問題有顯著相關。

第四節 名詞界定

一.失智症長者:65 歲以上的老人,經神經內科或精神科醫師確立診斷為失智症者。

二.行為問題:行為問題是指不適當的語言、聲音或動作,且這些不適當的行為,無法被外在 觀察者解釋是因患者的需要或混亂狀態所造成的,其類型分為四大類:語言的攻擊行為(咒罵 或言語攻擊、言詞上的性侵犯)、身體的攻擊行為(吐口水、打、踢、不適當搶奪他人物品、

推、投擲物品、啃咬、搔抓、傷害自己或他人、撕開物品或破壞所有物、生理上的性侵犯或 暴露生殖器),語言非攻擊行為(持續性無理的要求以吸引注意或幫忙、重複句子或問題、製 造奇怪的聲響、尖叫、不斷抱怨、反對癖)身體非攻擊行為(踱步和漫無目的遊走、不適當的 穿脫衣服、企圖到達另一個地方、故意跌倒、食用或飲用不適當的東西、不適當的處理物品、

藏匿物品、儲藏物品、表現出重複動作、普遍的坐立不安(Cohen-Mansfield & Billig,1986;

Lin,Kao,Tzeng & Lin,2007)。

三.非認知症狀: 為精神病症狀(妄想、幻聽)、睡眠週期異常、情緒障礙(憂鬱、焦慮)等(張、

鍾、簡、劉、陳,2004,黃,2006)。

四.音樂治療:目前音樂治療的定義仍無統一的說法,根據世界音樂治療聯盟(The World Federation of Music Therapy, WFMT)定義音樂治療為經由合格的音樂治療師使用音樂或音樂 的原理(音調、節奏、旋律及和聲)在個案或團體中設計一套可幫助和促進溝通、人際關係、

學習、調動、表達和其他有關治療目標為了生理、心理、情緒、社會和認知的需求。音樂治 療可分為被動音樂治療與主動音樂治療,前者為選擇唱片播放或吟唱音樂的行為,後者為接

受者利用音樂工具主動參與即興創作(Vink, Birks, Bruinsma, & Scholten, 2003)。本研究採被 動音樂治療作為介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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