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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自閉症類群障礙(autism spectrum disorder, ASD)在最新的診斷標準當中被 認為有兩大核心症狀,分別是社交與溝通上的障礙,以及在行為、興趣、活動模 式的侷限而重複之刻板行為(APA, 2013)。除此之外,自閉症類群障礙患者也具 備一些未納入診斷標準當中的行為表現與特徵,視知覺組織能力(visual

perceptual organization)異常便是其中之一,自閉症類群障礙患者在視知覺組織 能力的表現上,被認為難以將場景中許多細微的資訊和刺激偵測整合為一個整體,

甚至進一步組成一個具有脈絡與意義的概念(Booth & Happé, 2015; Jolliffe &

Baron-Cohen, 2001; Shah & Frith, 1993),同時,也有學者發現自閉症類群障礙患 者在特別容易注意到場景中細節的變化(Booth, Charlton, Hughes, & Happé, 2003;

Mottron, Belleville, & Ménard, 1999; Schlooz et al., 2006; Tsatsanis et al., 2011)。然 而,在回顧過去文獻,發現學者對於自閉症類群障礙患者視知覺組織能力的研究 結果並未出現一致的結果,此不一致約略可歸於三點:一、自閉症類群障礙患者 的異質性高,在視知覺組織能力的表現上也可能出現差異;二、過去研究的樣本 數較少,較難以窺盡此族群的全貌;三、在不同研究典範所測量到的可能為不同 的構念。

另外,過去研究大多認為智力會影響視知覺組織能力表現,並會配對自閉症 類群障礙組與一般發展組的智力表現(Kaland et al., 2007; Pellicano et al., 2006;

Damarla et al., 2010; Dillen et al., 2015; Jobs, Falck-Ytter & Bölte., 2018),但較少人 比較不同智能區間的自閉症類群障礙患者在視知覺組織能力表現上的差異。

因此,本研究的目的在於探究高功能自閉症類群障礙患者與一般發展者在視 知覺組織能力上的表現差異,試圖了解能力表現差異源自何處,並檢驗自閉症類 群障礙患者的視知覺能力表現與症狀嚴重度、適應行為表現的關係為何?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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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發展組比較視知覺組織能力表現外,也會探索兩組視知覺組織能力與症狀嚴重 度、適應行為間的相關性,嘗試了解智力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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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名詞釋義

ㄧ、自閉症類疾患(Autism Spectrum Disorders, ASDs)

在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第四版(Diagnostic and Statistic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DSM-IV; APA, 1994)以及其革新版(DSM-IV-TR; APA, 2000)中,將 廣泛性發展疾患分類為自閉性疾患(autistic disorder)、雷特氏疾患(Rett’s disorder)、兒童期崩解性疾患(childhood disintegrative disorder)、亞斯伯格疾患

(Asperger disorder)以及其他未註明之廣泛性發展疾患等亞型。而在精神疾病 診斷及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 APA, 2013)前,自閉性疾患、亞斯伯格疾患以 及其他未註明之廣泛性發展疾患(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 - not otherwise specified)這三者被認為是三個症狀領域中嚴重度不同的疾患,因此常被歸類再 一起討論,相關文獻多以自閉症類疾患(autism spectrum disordrs, ASDs)指稱

(Lord & Risi, 2000)。

本研究之文獻回顧皆以 DSM-IV-TR 及之前版本的診斷準則為標準,但因 DSM-5(APA, 2013)已正式使用自閉症類群障礙(autism spectrum disorder, ASD)

做為新的診斷名稱,但是為避免混淆,此小節用以釐清本研究所提及之相關診斷 名詞。

1. 自閉性疾患(autistic disorder, AD):根據 DSM-IV-TR 定義,此疾患具備三個 核心特徵,分別是社會性互動、溝通上有質的障礙,以及行為、興趣及活動 的模式相當侷限、重覆與刻板,文獻回顧中常以自閉症(autism)替之。

2. 亞斯伯格疾患(Asperger’s disorder, AS):根據 DSM-IV-TR 定義,此疾患在 社會性互動上具備質的障礙,以及行為、興趣及活動的模式相當侷限、重覆 與刻板。

3. 其他未註明之廣泛性發展疾患(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 not otherwise specified, PDD-NOS):根據 DSM-IV-TR 定義,當社會性互動或語言及非語言 之溝通技能發展有著嚴重而廣泛的障礙,或存在刻板的行為、興趣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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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並不符合特聽廣泛性發展疾患、精神分裂症、分裂病性人格疾患或畏避性 人格疾患等診斷標準時,則可使用此診斷項目,此項目包含「非典型自閉症

(atypical autism)」,指初發年齡超過三歲或出現非典型的症狀表現或症狀表 現未達最低要求,而不符合自閉性疾患的診斷標準。

4. 自閉症類疾患(autism spectrum disorders, ASDs):指在 DSM-IV-TR 裡廣泛性 發展疾患分類下之自閉性疾患、亞斯伯格疾患以及其他未註明之廣泛性發展 疾患三種亞型。

5. 自閉症類群障礙(autism spectrum disorder, ASD):指在 DSM-5 中取消廣泛性 發展疾患亞型的診斷準則,詳細診斷準則之介紹詳見文獻探討之章節。

二、高功能自閉症類群障礙(High-functioning Autism Spectrum Disorder, HFASD)

依據國際疾病分類診斷系統第十版(Interm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 10th edition, ICD-10; WHO, 1993),Tsai(1992)

認為高功能自閉症(High-functioning autism, HFA)應符合以下之幾項標準:(一)

符合 ICD-10 所列之兒童期自閉症的診斷標準;(二)經標準化個別測驗所得之非 語文智商表現應在 70 分或以上;(三)標準化之語文理解能力測驗得分,八歲以 下孩童不得低於平均數以下一個標準差;八歲以上孩童或成人,不得低於平均數 以下兩個標準差;(四)標準化之語文表達能力測驗得分,八歲以下孩童不得低 於平均數以下一個標準差;八歲以上孩童或成人,不得低於平均數以下兩個標準 差;(五)標準化之社交能力測驗得分,八歲以下孩童不得低於平均數以下一個 標準差;八歲以上孩童或成人,不得低於平均數以下兩個標準差;(六)以上標 準須排除其他廣泛性發展疾患、亞斯伯格症候群、雷特氏症候群、依附性行為障 礙、強迫性行為障礙、有社會情緒問題的接收性語言特定發展障礙或其他異常的 早發性精神分裂症。然而,多數過去文獻對於「高功能」之界定較為寬鬆,僅將 沒有語言或發展遲緩、整體智力水準位於 70 分或 80 分以上之 ASD 個案界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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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ASD(如 Pellicano et al., 2006; Bölte et al., 2007),本研究之文獻回顧均以 HFASD 指稱整體智力至少 70 分以上,且符合 DSM-IV-TR 或之前版本的診斷標 準的 ASD 個案。綜合過去標準,本研究之 HFASD 參與者診斷準則須符合以下 條件:(一)符合 DSM-IV-TR 或 DSM-5 之 ASD 診斷標準;(二)依照魏氏兒童 智力量表第三版之測驗結果,整體智力水準、語文智商及作業智商皆須達到 70 分以上(不得低於兩個標準差)。

三、智能優異的自閉症類群障礙兒童(intellectually gifted children with autism spectrum disorder, IG-HFASD)

兼具智能優異與自閉症類群障礙特質者,參考學者的建議(Lincoln, Allen, &

Kilman, 1995; 鄒小蘭、盧台華,2011),篩選條件如下:(一)具 DSM-IV-TR 或 DSM-5 之自閉症類群障礙診斷;(二)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第三版之全量表智 商在 115 分以上,或語文智商或作業智商在 120 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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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