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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緊急醫療救護法自從民國 84 年 8 月 9 日公布迄今,已歷經四次修正,最後 ㄧ次修正為民國96 年 7 月。公布後迄今的十多年間,緊急醫療救護之環境丕變,
從原本消防局救護人員擔任從家裡送到醫院,單純的「運送」角色,然後轉交於 醫院醫護人員為急診醫療處置的情況,驟然變成了由指導醫師教育、訓練、督導、
考核之下,得由救護技術員於現場實行不等的醫療救護行為,有問題時得詢問線 上醫療指導醫師。除此之外,在需救護車送到醫院情況下,民眾現在得自由選擇 民間救護車機構或是消防局救護車。換句話說,緊急救護場景即從原本的三角當 事人關係,演變成了複雜五角甚至六角當事人關係。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 何?查詢最近的論文,多為醫師與病患間醫療行為的刑事與民事關係,卻鮮少論 及到院前救護時,地方政府、救護技術員、醫療指導醫師與緊急傷病患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
本論文之研究目的,就在於了解並釐清緊急救護系統內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 務,待損害發生時可得適當之救濟途徑;並嘗試藉由美國與我國已有之到院前救 護相關爭訟判決,來了解未來我國到院前救護可能發生之紛爭,進而提出改善建 議,來達到預防爭訟之效果。本研究之範圍將限於緊急醫療系統中之到院前救護 階段,著重於緊急傷病患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與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而大量傷病患、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與醫療機 構內之緊急醫療,以及災難醫療救護部分則不在本論文之討論範圍內。
本文共分五章,分別為第一章緒論、第二章我國緊急醫療系統的介紹與現 狀、第三章派遣與反應階段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第四章現場救護與送往醫院階 段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第五章結論。
第一章為緒論,在於闡述本研究之動機與目的,與進行本研究之範圍及研究 方法,最後作架構性的介紹與各章節的簡介,祈能使讀者對本論文架構有一初步 的認識。
第二章首先對於緊急醫療救護的定義與目的作一概要之介紹,再來介紹我國 現行到院前緊急救護系統中各個當事人於現行法規規定下所扮演的身分、角色與 工作內容。之後對於我國到院前緊急醫療系統資源現況、缺失與運作流程作一清 楚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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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權。而「非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啟動之到院前救護」則為民法之範疇,並將之類 型化可分為「民眾直接聯絡民間救護車營業機構」、「負保護義務之人聯絡簽約之 救護車設置機構」及「救護車設置機構自行啟動」三種類型,並對其中當事人間 之法律關係作一描述與釐清相對之權利義務。
再來論及緊急救護中借名醫療院所的連帶責任,並搜集學說與實務判決以了 解目前通說與實務之見解。隨後介紹派遣與反應階段可能發生的問題,及美國與 我國之實務判決。
第四章介紹現場救護階段與送往醫院階段所可能發生的法律問題。首先釐清 救護技術員執行緊急醫療救護是否違反醫師法之密醫罪。接著探討現場救護人員 之注意義務標準與共同侵權責任判定之實務見解。再來討論線上醫療指導制度所 可能引發之問題與解決方案。另外亦分析如非緊急醫療系統的醫師於救護現場時 可能發生的情況與相關問題。之後對於現場救護時所可能遭遇的說明義務履行困 境及相關建議。本章的最後,則再探討送往醫院的路程中可能發生的問題,包括 送往醫院的決定者為誰,與救護車發生車禍時,對於緊急情況判定的法院見解與 本文建議。
第五章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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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 2
第三節 論文架構與簡要內容 ... 3
第二章 我國緊急醫療系統的介紹與現狀 ... 4
第一節 緊急醫療救護簡介 ... 4
第一項 緊急醫療救護 ... 4
第一款 定義 ... 4
第二款 目的 ... 4
第三款 緊急醫療與災難醫療之異同 ... 4
第四款 消防機關與緊急醫療救護 ... 5
第一目 內政部消防署的成立 ... 5
第二目 納入消防體系的理由 ... 6
第二項 緊急醫療救護之關係人 ... 7
第二款 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 ... 7
第三款 直轄市、縣(市)政府 ... 8
第四款 直轄市、縣(市)政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8
第五款 直轄市、縣(市)政府救護隊或消防分隊 ... 9
第七款 鳳凰志工 ... 10
第八款 醫療指導醫師 ... 10
第九款 民間救護車公司 ... 12
第十款 醫院 ... 12
第二節 我國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之現狀 ... 13
第一項 緊急醫療救護資源 ... 13
第二項 緊急醫療救護之缺失 ... 14
一、人力不足且未能專責救護 ... 14
二、教育經費不足 ... 15
三、派遣層級均視為危急狀態 ... 15
四、運輸目的地非「最適當急救責任醫院」 ... 15
五、醫療指導未能全面實施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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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線上醫療指導制度 ... 64
第一款 線上醫療指導目前仍為違法 ... 64
第二款 線上醫療指導面對的問題 ... 66
第五項 非緊急醫療系統醫師於救護現場 ... 68
第二節 現場救護時之說明 ... 71
第一項 空跑 ... 71
第二項 「告知後同意法則」 ... 72
第三項 醫療決定能力之內涵 ... 73
第四項 美國醫療決定能力的標準 ... 76
第五項 我國關於醫療決定能力之見解 ... 77
第六項 「告知後同意法則」應用於到院前救護之困境 ... 80
一、說明人是否適用於救護技術員仍有疑義 ... 80
二、救護技術員著重於支持性的醫療處置而非診斷 ... 81
三、救護技術員僅初步評估決定能力 ... 82
四、「告知後同意法則」場景是否能適用於院外 ... 83
第七項 結語 ... 83
第三節 送往醫院階段 ... 84
第一項 緊急救護辦法與緊急醫療救護法 ... 84
第二項 送往醫院之選擇 ... 86
第一款 美國之爭訟案例 ... 86
第二款 我國之爭訟案例 ... 87
第三款 評析 ... 88
一、「即時強制」之要件 ... 89
二、「即時強制」之方法 ... 89
三、緊急醫療救護為「即時強制」的時機 ... 90
四、緊急救護屬「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 93
第三項 救護車車禍 ... 93
第五章 結論 ... 97
參考文獻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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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列
表一、民國九十三至九十七年各縣市每十萬人口消防人力分布 ... 1 表二、民國九十三至九十七年各縣市每十萬人口消防機關救護車數 . 錯誤! 尚未 定義書籤。
表三、民國九十七年度台灣各縣市救護資源、救護數量分布 ... 21 表四、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記錄表 ... 22 表五、台北縣急重症病人院際間轉診標準作業程序與指定後送責任分區表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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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緊急醫療救護法自從民國 84 年 8 月 9 日公佈迄今,已歷經四次修正。最後 ㄧ次修正為民國96 年 7 月,也是最大幅度的ㄧ次,其中重要的修正部分有救護 車靠行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跨縣市營業之加強管理、建立醫院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 級制度來加強轉診的成效,及衛生署應建立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協調指揮體系
(Emergency Operation Center,EOC)等,如此大幅度的修正主要是因應民國 94 年1 月臺北市發生邱姓女童不當轉診,及民國 95 年 3 月臺中縣救護車司機靠行 載送病患致死所突顯出來的問題。
另ㄧ方面,由於緊急醫療救護法通過後,賦予不同等級之救護技術員得施行 不同的醫療救護項目,如高級救護技術員在預立醫囑下得施行注射或給藥、氣管 插管、電擊去顫術及使用體外心律器等1,雖其施行之時機限於「緊急傷病或大 量傷病患之現場、送醫途中,及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
三種情況下,然卻也將需醫護人員才能施行的醫療行為,擴展到了救護技術員上。
除此之外,民國 89 年 2 月緊急醫療救護法之修正公告,允許了民間救護車 機構之設立。為了提高救護技術員之救護品質,民國96 年修法新訂定直轄市、
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建立指導醫師制度來指導救護技術員(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25 條)外,因此線上醫療指導醫師制度也將加入緊急救護行業。由此可知近 十年間,緊急醫療救護之環境丕變,從原本消防局救護人員擔任從家裡送到醫 院,單純的「運送」角色,然後轉交於醫院醫護人員為急診醫療處置的情況,驟 然變成了由指導醫師教育、訓練、督導、考核之下,得由救護技術員於現場實行 不等的醫療救護行為,有問題時得詢問輪班的線上醫療指導醫師。除此之外,於 需救護車送到醫院情況下,民眾現在得自由選擇民間救護車機構或是消防局救護 車。換句話說,緊急救護場景即從原本的三角當事人關係,演變成了複雜五角甚 至六角當事人關係。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何?查詢最近的論文,多為醫師 與病患間醫療行為的刑事與民事關係,卻鮮少論及到院前緊急救護時,地方政 府、救護技術員、醫療指導醫師與緊急傷病患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根據民國 93 年消防署官方的統計資料顯示,從 88 年到 93 年間平均救護件 數每年成長10%,到民國 93 年已達每日 6.7 次/十萬人,然而觀察緊急醫療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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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國家,如加拿大2005 年的統計資料每日 28 次/十萬人,倫敦每日 19 次/
十萬人2,暗示著仍有相當高的成長空間。台灣人口老化日趨嚴重,老年人數目 日多,緊急醫療系統的使用勢必日益增多。因此,對於其間權利義務關係的釐清,
有其重要性。國內之緊急救護案件糾紛,不勝枚舉,最近的一個例子,則發生在 今年(民國99 年)8 月中,高雄市一位 17 歲「小胖威利症」患者之母親打 119 電話請求緊急救護,先是消防局兩名救護人員抬不動該名74 公斤的患者而請求 增援,後來又違背患者母親之意思送至最近的國軍高雄總醫院。後來在患者母親
有其重要性。國內之緊急救護案件糾紛,不勝枚舉,最近的一個例子,則發生在 今年(民國99 年)8 月中,高雄市一位 17 歲「小胖威利症」患者之母親打 119 電話請求緊急救護,先是消防局兩名救護人員抬不動該名74 公斤的患者而請求 增援,後來又違背患者母親之意思送至最近的國軍高雄總醫院。後來在患者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