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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今日海外直接投資在經濟成長及經濟開發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對發達 中國家來説,亦成爲引進外國資本的主要根據。在 1970 年代及 1980 年 代,亞洲國家大規模的引進外國資本,發展了令人驚訝的經濟。進入 1990 年代,世界銀行或國際貨幣基金對發達中國家以貸款援助為條件實 施結構調整政策,發達中國家只好採用自由經濟政策。此時,發達中國 家因第三世界之對外負債危機而減少對外國的商業性貸款,而且因爲國 内儲蓄不足,使發達中國家深切感到引進外國資本的必要性,因而促進 了資本自由化政策。1

臺灣和韓國也順應這樣的世界自由經濟政策之潮流,兩國作爲亞洲代 表性的經濟發展中國家,從經濟方面來看,克服有限的資源和狹小的地 理條件,而且爲了促進本國經濟,透過 WTO 來推進貿易自由化政策,

並且爲了有效引進外國資本,更通過與各國簽訂國際投資協定來推進資 本自由化政策。

2002 年 1 月臺灣加入多邊貿易協定的 WTO 之後,臺灣與韓國都成爲 WTO 會員國。不過,迄今兩國間還沒簽訂雙邊投資協定。從 1992 年以 來,因兩國間微妙的外交關係和類似的投資環境,造成兩國間消極性的 投資交流,而這種消極性態度可能會影響兩國簽訂雙邊投資協定。不

1 Kenenth J. Valdevelde. 1998. “Investment Liberaliz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Role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36(3): 502. 參見 Kim chai-hyung,

雙邊投資協定的發展與國際習慣法的形成可能性,國際地域硏究(GIAS),Vol. 8 No.3,1999,2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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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最近韓國之某企業向臺灣實施投資,顯示狀況已逐漸在改變,日後 韓國投資者進入臺灣内投資可能會逐漸增加,而臺灣投資者將來有可能 進入韓國投資。因此爲了更加促進這樣的兩國間投資,以及為了保護兩 國投資者所需要的國際性制度性機制。雙邊投資協定成為保護兩國投資 者之投資財產「最有效制度性機制」,且本文認爲臺灣和韓國之間的雙 邊投資協定對兩國間的投資交流會將會有重要作用。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於 1990 年 代 以 來 , 貿 易 以 及 投 資 自 由 化 ( Trade and Investment liberalization)正在逐漸加以進行,隨著世界市場急劇地變化,而跨國企 業之間競爭亦日趨激烈加,並且因跨國企業數擴大而增加投資活動,因 此也擴大投資的規模,故而對投資規範之需求必要性愈來愈增加。

一般來説,建立投資規範之目的在於投資輸出國與投資輸入國之間,

為促進與保護國際投資,不過由於這樣的投資規範具有國際性,若逕予 適用各國的國内法,將發生各種問題,例如侵犯國家主權。因此具有國 際性的投資規範出現了,其中代表性的投資規範是「雙邊投資協定」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與「多邊投資協定」(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MAI)。

不過於 1998 年 12 月 3 日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的「多邊投資協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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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失敗以後2,在控制海外投資的多邊投資規範還沒確立的現況下,各國 家多以「雙邊投資協定」作為解決與本國間有關之國際投資問題有效控 制之方法。

在這樣的雙邊投資協定,理論解釋上引起爭論的領域中,其一便是

「徵收條款」(Expropriation Clause)。 關於徵收條款,傳統國際習慣 法上已開發國家與發達中國家間,針對徵收(或國有化)之見解住往相 左,如對外國人財產國有化的補償問題。由於多數雙邊投資協定之簽訂 對象係已開發國家與發達中國家,以至於雙邊投資協定的内容存在各種 解釋上的問題,尤其在雙邊投資協定的徵收條款產生之問題是 1、徵收 標準(例如,「間接徵收(indirect expropriation)」、「相當於徵收效 果的措施(measures tantamount to expropriation)」),2、徵收補償標 準,3、徵收補償之評價方法。投資協定上,對這三個問題尚無具體統 一的標準。

基於這樣的背景,我想要研究雙邊投資協定的一般概念與徵收的相關 具體内容。在論文下半部分,則先觀察最近韓國、臺灣與各國所簽訂的 雙邊投資協定之現況,其次則想要比較分析該協定的徵收條款。

第三節 研究架構

2 多邊投資協定(MAI)談判失敗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第一,歐美各國的非政府組織(NGO)

認爲,MAI 推動投資自由化的結果將有可能引起發展中國家為引進投資降低環境和勞務標準,並 強烈反對投資自由化;第二,關於地主國有義務利用仲裁程序(投資者可選擇的一個程序)來解 決投資爭議的規定,包括已開發國家在内的部分談判方採取了反對的立場;第三,MAI 試圖設定 較高水準的有關保護投資與投資自由化的規則,對此參加談判的發展中國家和原社會主義國家則 採取了反對態度。中川淳司、清水章雄、平覺、間宮勇,《日》國際經濟法,白巴根 譯,北京大 學出版社,2007.11,24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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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較研究韓國和臺灣的別雙邊投資協定的徵收條款之前,必須先概述 雙邊投資協定和徵收的概念,爲了達成這樣的研究目的,本文的第二章 將敍述雙邊投資協定的一般内容,並且在第本章節中說明雙邊投資協定 的意義、特徵、主要形式和目的等有關雙邊投資協定研究的基礎事項,

包括協定前文、適用範圍、投資進入和設立條款、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 遇、戰爭和内亂、轉移、代位權、爭端解決等。前述之雙邊投資協定的 内容往往按照各國投資環境不同而有不同之規定。

第三章主要在說明雙邊投資内容中之徵收條款,並包括所謂的間接徵 收。此外,本章節亦將對國際法上徵收之合法性條件、徵收補償基準、

被徵收資產的評價、外國人資產之法律上救濟,對外國人資產徵收之本 國政府對抗措施等問題分別進行討論,同時亦將對有關間接徵收之仲裁 判例進行研究。

第四章首先將說明臺、韓兩國與各國所簽訂之雙邊投資協定徵收條 款,並且對該等條款進行比較。截止 2008 年底,國際上所簽訂之雙邊 投資協定的數量為 2,676 個(約 180 個國家)。其中韓國與 87 個國家簽訂 雙邊投資協定,臺灣與 21 個國家簽訂雙邊投資協定,而上開國家當 中,同時與臺灣及韓國所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之國家共計有 15 個(亞 洲為 5 個國家、中南美為 7 個國家、非洲為 2 個國家)。因此本文就前 述同時與臺灣及韓國簽訂雙邊投資協定的現況,將就雙邊投資協定中之 徵收條款部分進行比較研究。

第五章則將回顧上開研究成果,進一步嘗試對未來臺、韓兩國之雙邊 投資協定徵收條款之制定方向提出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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