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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徵收

第七節 投資協定上徵收相關仲裁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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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爲導致(與撤銷徵收措施相同之)主權干涉和對已破壞的財產事實上 或法律上要求恢復原狀是不可能實現的事,所以,實質上恢復原狀作爲 代替方案通常利用金錢賠償。據此,鑒於要求撤銷徵收措施之恢復原狀 命令,實質上不能被多數徵收國所遵守,因此,對非法性徵收法律上救 濟原則上是恢復原狀或充分補償(或賠償),對合法性徵收法律上救濟 方法則是適合的補償或公正補償。207

第七節 投資協定上徵收相關仲裁判例

最近國際投資的徵收,相關仲裁判例之趨向,是因地主國政府之規制 措施而外國投資者之被害補償問題。原則上,地主國對外國投資者爲了 實施補償,必須判斷該政府措施是否屬於徵收。不過,由於地主國政府 之規制措施對外國投資者之被害程度判斷標準不太清楚,因此仲裁庭也 透過分析全面的事實關係,判斷外國投資者之財產上損失是否屬於徵 收。

第一項 認定「徵收」之事件

第一目 Metalclad Corporation v. United Mexican State一案208

(一) 事件的開端

207 崔昇煥,同前揭文,855-856頁

208 Metalclad Corporation v. 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 ICSID Case No. ARB(AF)/97/1, Award, Aug.

3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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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1990 年 1 月,墨西哥廢棄物處理公司「COTERIN」在墨西哥 San Luis Potosi(如下稱爲「SLP」)州的小城市 Guadalcazar 爲了建立廢棄 物處理厰以及得到該設備運營許可,從墨西哥 SLP 州政府得到了「土地 使用許可權」。美國法人「Metalclad」爲了實行產業廢棄物處理事業,

出 資 於 「 COTERIN 」 公 司 實 施 了 處 理 廠 工 程 。 不 過 , 之 後 在 Guadalcazar 市,發生市民反對廢棄物處理廠工程之運動,市政府即以從 市政府該工廠沒得到其工程許可為理由,頒布處理廠工程中止命令。因 爲該地域本來「COTERIN」公司的運營活動,已經變成很嚴重的環境災 區。1993 年,Metalclad 公司從墨西哥聯邦政府得到處理廠工程以及運 營所需要的許可,不受限於 Guadalcazar 市政府的工程中止命令。1994 年,該公司重開處理廠工程,1995 年 3 月,其處理厰完工了。可是 Metalclad 公司的行爲激起了地域環境活動者與市民的憤怒。他們阻礙已 完工的處理廠運營。1995 年末地方政府也全面拒絕頒布 Metalclad 公司 廢棄物處理厰的設立許可。於 1996 年 10 月,Metalclad 公司發給墨西哥 政 府 以 要 實 行 ISD ( 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 之 「 意 願 通 知

( notice of intent ) 」 , 該 公 司 向 ICSID (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Additional Facility(附加便利程序)的舉辦下構成的仲裁庭提起仲裁,而且於 1997 年仲裁進行中,因爲 SLP 州政府將 Guadalcazar 指定永久的環境保護地 區,所以除了仲裁以外,均沒有其他的解決方法。

(二) 仲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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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於 2000 年 8 月作成仲裁判斷,其判斷基於 NAFTA 第 1110 條認 定了「徵收」行爲的事實關係。仲裁判斷對「徵收」的敍述如下:

仲裁庭認爲 NAFTA 架構下之徵收,不僅包括公開、蓄意及認許之財 產徵收(例如直接沒收,或以正式、強制之方式將所有權轉移給地主 國),也包括對財產使用之暗中或偶發性干預,而其效果剝奪了所有權 人使用財產所合理預期值全部或大部分之經濟利潤,縱使此擧未必對地 主國顯有利益者亦然。209 仲裁庭認定墨西哥行爲是「徵收」的有兩點:

一是依 Guadalcazar 市政府之廢棄物處理廠否准工程措施,二是向仲裁庭 提起仲裁之後,依 SLP 州政府將 Guadalcazar 市指定環境保護地區。仲 裁庭對 Guadalcazar 市政府之廢棄物處理厰否准工程措施判斷,「因爲 Guadalcazar 市政府否准工程措施,缺少「適時地、法律性、實質性的根 據」(the absence of a timely,orderly or substantive basis),所以這樣措 施屬於間接徵收」。210

(1)缺少「適時地」根據的是,市政府的否准工程措施無理由推遲 了。首先重開工程時期是 1994 年 5 月。其次,市政府以 Metalclad 公司 沒有取得市政府工程許可為理由,於 1994 年 10 月 26 日頒布處理廠中 止工程的命令。

(2)缺少「法律性」根據的是,市政府的否准工程措施違反墨西哥本 國法。仲裁庭主張,在墨西哥本國法上,許可條件不包括環境問題,只 以建築物的瑕疵為對象,而且市政府的否准工程措施主要原因是「現地

209 Metalclad, at 33, para.103,參見 李貴英,同前揭文,264頁

210 坂田雅夫,投資保護条約に規定する「収用」の 認定基準としての「効果」に関する一考察,

同志社法学,五七巻三号,2005,8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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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的反對」和「廢棄物共同體環境有變壞的可能」不是「處理廠的瑕 疵」。

(3)缺少「實質性」根據的是,SLP 州政府所主張的「環境保護」。

廢棄物處理厰址及四周圍地區,從墨西哥聯邦政府先通過環境有關審 查,得到了「該事業於環境很安全」的許可。

Metalclad 公司是以其許可為前提,響應於墨西哥聯邦政府的勸導,實 行投資活動。Metalclad 公司也向墨西哥當地大學兩次囑託環境影響評 價,得到了環境上均沒有問題的評價結果。關於根據 SLP 州政府之環境 保護地區的指定,仲裁庭判斷,「不用確定或考慮其目的或動機」,州 政府制定環境保護地區的是「本質上(in and or itself),由徵收相同的 行爲構成」。

嗣後,墨西哥政府向加拿大不列巔哥倫比亞(British Columbia)省的溫 哥華(Vancouver)法院提起撤銷之訴。該法院對於仲裁庭第 1110 條所 為之認定提出不同看法。仲裁庭對於 SLP 州政府根據環境保護地區這一 點並未深究,而仲裁庭判斷墨西哥違反第 1110 條規定之主要理由已不 在此。仲裁庭僅將之視爲一項補充理由。211 溫哥華法院則採不同見 解,該法院認爲仲裁庭所提出的其他理由並不可採,唯有該項理由足以 證明墨西哥所採取的措施違反第 1110 條有關徵收之規定。此外,該法 院並認爲仲裁庭對徵收之定義可能過渡廣泛。不過仲裁庭對徵收所為的 定是否有疑問,則非屬該法院審查之範圍。212

第二目 Tecnicas Medioambientales Tecmed, S.A. v. The United M

211 Metalclad, at 33, paragraph 103 參見 李貴英,同前揭文,265頁

212 Metalclad ,paragraph 99 參見 李貴英,同前揭文,2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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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ican States213一案

(一) 事件的開端

西班牙的 Tecnicas Medioambientales 公司(以下稱爲「Tecmed」公 司)爲了實行工業廢料事業於墨西哥設立子公司「Cytrar」按計劃推進 該事業。 Cytrar 公司透過於墨西哥之投標程序,標得了墨西哥 Sorona 州之 Hermosillo 市之土地及設備等其他資產。墨西哥環境署所屬的

「INE」(National Ecology Institute of Mexico; 墨西哥生態局)賦予該 事業執照(Business license),每年必須更換該執照。Cytrar 公司開始廢 料處理事業之後,執照也換過一次。不過,Cytrar 公司取得事業執照 後,墨西哥環境署規定離工業廢料處理設備之最低距離條件,儘管該規 定沒有溯及效果,市民團體以不足以該條件為起因,反對廢料厰開工。

這樣的市民反對原因不是 Cytrar 公司之廢料廠設備系統問題,而是 Cytrar 公司將該設備所需要之污染泥土自鄰近州搬到 Hermosillo 市來。

根據墨西哥政府主張,Cytrar 公司與墨西哥政府對搬遷廢料厰協商,而 且對於搬遷廢料厰所需要的相當部分費用該公司本身負擔互相同意,

但,以代替地區取得所需要的執照連續運行該事業為條件。可是,1998 年,Tecmed 公司於「墨西哥生態局」(INE)辦換執照申請時期,墨西 哥政府找不到代替地。因此墨西哥生態局拒絕換發執照,嗣後並廢棄 Hermosillo 市之廢料廠地。

213Tecnicas Medioambientales Tecmed, S.A. v. 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 ICSID Case No.

ARB(AF)/00/2, May 29,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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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 基於西班牙與墨西哥之間雙邊投資協定,Tecmed 公司按照

「ICSID 補助規則」(ICSID Additional Facility)提出仲裁。而仲裁判 斷係於 2000 年 2 月作成。

(二) 仲裁判斷

關於墨西哥政府之「拒絕換更事業執照之決定」是否屬於「徵收」,

仲裁庭判斷,該墨西哥政府行爲「根本地將投資財產之經濟使用及享有 是否剝奪。例如所謂『廢料廠地之利用有關收入和利益』之權利是否像 完全不存在一樣情況」。214 仲裁庭認爲, 雖然對投資財產之所有權沒 有影響,若不是一時的而是剝奪使用或享有(其財產),國際法上剝奪 財產。並且墨西哥政府拒絕換發事業執照,永久地廢棄廢料厰地行爲屬 於剝奪財產。仲裁庭判斷,關於這行爲是否屬於「徵收」之判斷標準,

考慮政府措施「其目的、經濟權利之剝奪以及鑒于被剝奪人期待是否合 理性」「依據政府措施之徵收公共利益與投資者投資財產之法律保護合 理地是否均衡性」,「其均衡性之判斷,係影響投資財產之重要條 件」。215

關於均衡性,仲裁庭對墨西哥政府以(1)Cytrar 公司違反法令,(2)

市民反對廢料廠設備;二者作為徵收之正當理由。仲裁庭就此二項主張 加以審查。關於 Cytrar 公司違反法令之爭點,墨西哥政府認定拒絕更換 事業執照,仲裁庭認為不可歸責於 Cytrar 公司;關於市民反對廢料廠設 備之爭點,仲裁庭認為,市民反對因爲不是 Cytrar 公司設備系統上問

214 Tecmed,para 115

215 Tecmed,para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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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Cytrar 公司沒有責任、Cytrar 公司已同意搬遷設備及費用分擔、沒 有證據顯示該廢料廠設備有環境或公共衛生上之危險,市民反對運動規 模也不大,可見這樣的因素不至於取消事業執照之程度。

本案上令人注意的是,仲裁庭認定,對於拒絕更換事業執照,投資財 產具有「被剝奪」效果。請求人的「期待利益」,係指「投資額以及按 廢料廠地預測利益」,因此請求人的投資財產包括「期待利益」,而且 基礎許可之財產價值,即其價值暫時不存在於更換事業執照時期,而在 於產價值持續存在下去,徵收判斷標準比 Metalclad 案還嚴格。因爲把 剝奪「使用」或「享有」投資財產,指為「根本地」剝奪;所謂「收 入」「利益」或其權利變成「不存在」,所以本案侵害程度比 Metalclad 案還嚴重。並且仲裁庭判斷以侵害為徵收重要判斷要素,不過是否屬於 徵收提出了新條件。例如、首先考慮政府措施具有爲了達到公共利益之 目的與投資財產法律保護均衡性。其次若不具有均衡性,其行爲屬於

本案上令人注意的是,仲裁庭認定,對於拒絕更換事業執照,投資財 產具有「被剝奪」效果。請求人的「期待利益」,係指「投資額以及按 廢料廠地預測利益」,因此請求人的投資財產包括「期待利益」,而且 基礎許可之財產價值,即其價值暫時不存在於更換事業執照時期,而在 於產價值持續存在下去,徵收判斷標準比 Metalclad 案還嚴格。因爲把 剝奪「使用」或「享有」投資財產,指為「根本地」剝奪;所謂「收 入」「利益」或其權利變成「不存在」,所以本案侵害程度比 Metalclad 案還嚴重。並且仲裁庭判斷以侵害為徵收重要判斷要素,不過是否屬於 徵收提出了新條件。例如、首先考慮政府措施具有爲了達到公共利益之 目的與投資財產法律保護均衡性。其次若不具有均衡性,其行爲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