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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通則

1.1.1 本規範適用於澆置輕質粒料混凝土之輕質粒料混凝土工程。

1.1.2 輕質粒料混凝土工程之施工除契約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範之規定

1.1.3 施工期間遇有本規範未明確規定或疑義事項,應以監造單位之合理解釋為 準。

1.1.4 本規範之引用應考慮整體性要求。

1.1.5 承造單位及業主(或監造單位)應完整保留施工中所有之各項試驗、檢驗 及檢查紀錄至工程法定保固年限期滿。

1.1.6 輕質粒料混凝土工程之竣工圖應由承包單位提經監造單位核可後交由業 主保存。

1.2 定義(原 1.9)

本規範所用之用語其定義如下:

1.2.1 業主-提供工程與承包單位訂定工程契約者。

1.2.2 承造單位-與業主簽訂工程契約之承攬工程施工者。

1.2.3 設計者-受業主委任提供設計圖說者。

1.2.4 監造單位-受業主委任辦理工程之施工監督者。

1.2.5 工程契約-經業主與承包單位同意,為完成該工程之書面約定。

1.2.6 設計圖說-包括設計圖、計算書及施工說明書。

1.2.7 施工規範-指本規範及施工之特別規定。

1.2.8 契約文件-指工程契約、設計圖說及施工規範。

1.2.9 要求-指本施工規範或契約文件之規定。

1.2.10 請求-指承包單位向監造單位提出之建議或請示。

1.2.12 報核-指承包單位向監造單位書面報請核可。

1.2.13 審核-指監造單位之書面審查認可。

1.2.14 指示-指監造單位對承包單位之施工指示。

1.3 施工與設計之配合

1.3.1 輕質粒料混凝土工程施工時,承包單位應遵照設計圖說、施工規範等契約 文件之規定辦理。

1.3.2 輕質粒料混凝土工程設計時,應考慮本規範有關工程施工之規定。設計者 如認為有任何工程部分未能按本規範執行者,應在設計圖說內對施工事項 詳加說明,承包單位應遵照辦理。

1.3.3 施工時,若承包單位認為有任何工程部分無法按契約文件執行,應檢送具 體事實及處理方法報請監造單位審核之,或依監造單位之指示處理。

1.3.4 設計圖說中未有規定,或有規定而無法遵循施工時,承包單位應請監造單 位轉請設計者補提詳圖或解決方法,或由承包單位提出施工方法及施工詳 圖報請監造單位審核之。

1.4 施工圖說

輕質粒料混凝土工程之施工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繪製必要之施工圖

,須在適當位置載明下列各項:

1.4.1 施工載重、施工程序、模板、支撐及安全措施。

1.4.2 結構物各部分尺寸。

1.4.3 結構物暴露環境之耐久性需求及設計年限。

1.4.4 結構物各部分之混凝土規定強度、配比、澆置計畫及其特殊規定。

1.4.5 鋼筋及其他鋼料之規格、尺寸與詳細位置。

1.4.6 鋼筋續接之型式及詳細位置。

1.4.7 預力鋼腱之規格及其詳細位置、預力大小與施預力程序。

1.4.8 伸縮縫、收縮縫、隔離縫及施工縫之位置、詳圖及施工步驟。

1.4.9 開孔位置、尺寸及補強方法。

1.4.10 管線、預留孔及埋設物等之詳細位置及安裝方法。

1.4.11 其他重要事項。

1.5 施工程序與安全

1.5.1 混凝土施工程序應詳予規劃,避免因施工不當影響施工品質及安全性。施 工前應檢討下列各項:

1.5.1.1 施工前應詳細核對工地現況與施工計畫及設計圖說是否相符。

1.5.1.2 施工過程中結構體各構材之受力情況與承載安全,及必要之加強措施

1.5.1.3 為避免造成施工載重集中或偏心,應注意混凝土澆置之程序及模板支 撐;同時應避免因支撐沈陷、模板變形所造成之危險與龜裂。

1.5.1.4 混凝土澆置前應核對其產製、輸送、澆置、養護等各種配合工作。

1.5.1.5 預力混凝土施工之程序,包含各階段施加預力之時程與順序。

1.5.2 輕質粒料混凝土工程各施工項目,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均須按本規範之規 定進行檢驗與查驗。施工項目須於施工當時檢驗或查驗者,應於監造單位 認可後方得進行後續作業之施工。

1.5.3 承包單位必須設置足夠之控制點及水準點作為測定相關位置及施工之依 據,並須維護不受擾動至工程完成為止。

1.5.4 施工應確保安全,承包單位應對工地可能發生之危害與災變妥為防範,各 項設備及安全措施必須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1.6 施工載重

1.6.1 施工載重係包括構材本身重量、堆放物料與機具之重量,及施工中可能產 生之作用力等。施工過程中各構材所受之施工載重均不得超過當時該構材 所能承擔之安全載重,若超過時應按第1.5.2 節規定辦理。

1.6.2 施工中構材所承受之實際施工載重大小、載重分佈變動情形及支撐方法承

加強措施,承包單位應報請監造單位審核。

1.7 施工品質

1.7.1 品質要求、品質管制及品質檢驗

輕質粒料混凝土工程之品質包括材料品質與施工品質;其品質要求、品質 管制及品質檢驗應依設計圖說及本規範相關章節之規定。並且必須建立品 管統計圖表,以隨時掌握品質狀況。

1.7.2 品質查驗

除另有規定外,輕質粒料混凝土工程施工時,其品質由承包單位隨工作進 度依控制圖表自行查驗,並予記錄分析,作為驗收依據。監造單位得就下 列各項抽驗之:

(1)結構物各構件之位置及尺寸。

(2)模板及支撐之生產料源品質統計圖、進場品質、安裝及拆除。

(3)鋼筋之生產料源品質統計圖、進場品質、加工、續接及排置。

(4)混凝土(含材料)各材料之料源品質統計圖、配比計算書、拌和廠之配比 驗證及耐久性要求之確認及最終品質。

(5)混凝土之拌和、輸送、澆置及養護。

(6)預力鋼腱之材料原廠品質統計圖、現場品質、安裝及預力施加。

(7)預鑄混凝土構材之品質,構材接合細部及接合程序。

(8)施工載重查核。

(9)施工進度及相關事項。

1.7.3 品質評定與認可

除另有規定外,輕質粒料混凝土工程施工品質之評定與認可應依本規範第 八章規定。

1.7.4 驗收

輕質粒料混凝土工程之驗收,應按本規範第九章規定。

1.8 檢驗機構及試驗、分析費用之負擔

1.8.1 工程契約中應明定負責檢驗業務之機構及有關檢驗之規定。

1.8.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試驗分析費用按下列規定:

(1)按本規範規定之試驗或分析,其費用概由承包單位負擔。

(2)業主要求進行本規範或契約文件規定以外之試驗或分析時,其費用概由 業主負擔。

1.9 新材料與新工法

1.9.1 工程圖說中若指定使用新材料或新工法時,承包單位應依相關規定施工。

承包單位若欲使用新材料或新工法施工時,應報請監造單位核可,並依相 關規定辦理。

1.9.2 新材料與新工法若涉及專利時,除應按第 1.8.1 節之規定外,應由承包單 位取得專利權人或其代理人之同意。必要時,並應由專利權人或其代理人 指派專門技術人員指導,以免發生權利糾紛或方法之差誤。

1.10 主要參考標準

1.10.1 本施工規範所參考之標準,包括規格及檢驗方法,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制 定之中國國家標準(CNS)為主。

1.10.2 本施工規範除第 1.10.1 節外,有關章節尚有引用其他相關標準。(相關規 範列於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