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規定
3.1.1 輕質粒料混凝土配比應使混凝土達到設計圖說之要求及施工需要之品質。
3.1.2 配比之一般要求
輕質粒料混凝土之各種材料配比須經監造單位認可,使混凝土之抗壓強度
、工作性及耐久性等符合下列規定:
(1)抗壓強度必須符合契約之要求及本章與第 8.2 之規定。
(2)混凝土須具適當之工作性,即使高流動性,亦須無明顯泌水及析離現 象,並須符合第3.4 節規定。
(3)耐久性應符合第 3.2 及 3.3 節之要求。
3.2 輕質粒料混凝土抗壓強度與水膠比
構造物各部分之輕質粒料混凝土配比設計應符合設計圖說要求之最 小抗壓強度、最大水膠比限制及其他規定。
3.2.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混凝土之抗壓強度係指按CNS 1230〔混凝土試體在 試驗室模製及養護法〕,或CNS 1231〔工地混凝土試體之製作及養護法〕
之規定製作及養護試體,並按CNS 1232〔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 法〕之規定於齡期28 天或指定齡期(56 天,90 天或 120 天)進行試驗所得 之抗壓強度。此抗壓強度必須滿足契約有關規定抗壓強度ƒ'c之要求。
3.2.2 水膠比(c+p w
)為水(w)與水泥(c)及卜作嵐材料(p)之重量比。
3.2.3 特殊暴露情況之混凝土,其水膠比及強度應符合表1 之要求。
表1 特殊暴露情況下輕質粒料混凝土之水膠比及強度要求
暴 露 情 況
最大水膠比註 (w/c+p)
最小規定抗壓強度 ƒ'c(kgf/cm2)
(1)暴露於清水中需具水密
性 0.50 280
(2)暴露於凍融、潮濕或解冰
鹽 0.45 315
(3)鋼筋混凝土暴露於解冰 鹽、鹽分、海水、鹽霧等 氯離子環境必須考慮鋼筋 防蝕
0.40 350
註:無論何種狀況水灰比(w/c)必須大於 0.50 以確保無自體收縮裂縫 產生
3.3 耐久性
3.3.1 耐久性應依據構造物用途、使用年限、環境條件及維修成本決定之。
3.3.2 除另有規定外,混凝土防制腐蝕之允許最大氯離子含量應符合表2 之規定
。
表2 混凝土腐蝕防制之允許最大氯離子含量規定
構件型式 新拌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 預力混凝土 0.15 kg/m3
鋼筋混凝土 0.30 kg/m3
3.3.3 暴露於凍融與解冰化學藥品等侵蝕之輕質粒料混凝土,應加輸氣劑使含氣 量符合表3 之規定。含氣量之測定應按照 CNS 9661〔新拌混凝土空氣含 量試驗法(壓力法)〕或 CNS 9662〔新拌混凝土空氣含量試驗法(容積法)〕
之規定。
3.3.4 輕質粒料混凝土要求56 天之電阻係數超過 20 kΩ-cm,而 56 天氯離子電 滲電量應小於2000 庫倫,以保障長期耐久性。
表3 抗凍融混凝土之含氣量要求 含 氣 量 (%)# 粗粒料之標稱
最大粒徑(mm)* 嚴重暴露 中度暴露 輕度暴露
< 9.5 9.0 7.0 5.0
9.5 8.5 6.0 4.5
12.5 7.5 5.5 4.0
19.0 6.0 5.0 3.5
25.0 6.0 4.5 3.0
37.5 5.5 4.5 2.5
50.0 5.0 4.0 2.0
75.0 4.5 3.5 1.5
152.0 4.0 3.0 1.0
3.4 坍度/坍流度
配比設計時坍度/坍流度按構件部位、施工條件及施工機具決定之。
但不論混凝土坍度/坍流度大小,拌和水量(含液體摻料)應小於 150 kg/m3,以保障結構物混凝土體積穩定性。
3.5 粒料之級配
3.5.1 粗粒料之標稱最大粒徑
粗粒料之標稱最大粒徑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大於下列規定之最小值:
(1)模板間最小寬度之 1/5。
(2)混凝土版厚之 1/3。
(3)鋼筋、套管等最小淨間距之 3/4。
(4)如使用泵送機泵送之混凝土,其粒料之標稱最大粒徑應小於輸送管內 徑之1/4。泵送機之規定依據第 4.9 之 2.(4)節之規定。
3.5.2 除另有規定外,粗細粒料之級配須符合2.5 節〔輕質粒料〕之規定。
3.6 摻料之使用
3.6.1 摻料之使用除應按第2.3 節之規定外,需依據工程性質及施工條件選用適 當之摻料,並經詳細配比設計及試拌驗證。
3.6.2 摻料之類型及用量經配比確認後,非經許可不得任意更動。
3.6.3 摻料所含之水分應視為拌和水之一部分,必須於配比中加以調整。
3.7 混凝土配比目標強度
限制不得較本工程嚴格。
表5 標準差修正因數(試驗紀錄應為 15 組以上)
試驗組數* 標準差修正數+
15 1.16 20 1.08 25 1.03 30或以上 1.00
*中間值依組數以直線內插法求得。
+修正後之標準差用於計算依照第 3.7 節規定之配比目標強度。
(1)這些試驗紀錄除了符合本節規定外,並應符合第 3.8..1 節中之(1)與(2) 及連續試驗之規定。
(2)該 15~29 組紀錄必須涵蓋供應期間為 60 天以上之同級混凝土。
3.8.4 若混凝土產製單位無法提供符合第3.8.1 或 3.8.3 節要求之試驗紀錄以計算 標準差時,則應按第3.7.2 節規定辦理。
3.9 配比之選定
配比之選定應依據該工程之狀況,以下列三種方法之一決定之。
3.9.1 第一法 由試拌決定配比
無法滿足第3.8.1 節時,混凝土配比經由試拌決定之,試拌按下列規定:
(1)試拌之材料應為工程預定使用之材料。
(2)使用至少三種不同水膠比進行試拌,其強度應涵蓋第 3.7 節決定之配比 目標強度 f ′ 。 cr
(3)試拌時應按第 3.1 至 3.6 節之規定採用適合規定之配比。
(4)試拌混凝土之坍度與規定值相差應在 2.0 cm 以內。輸氣混凝土之含氣 量與規定值相差應在 0.5%以內。新拌混凝土之溫度應予記錄,相差應 在5°C 以內。
(5)各試拌配比之每一試驗齡期,至少須製作三只試體,其製作及養護應 按CNS 1230〔混凝土試體在試驗室模製及養護法〕之規定。每次改變
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之規定辦理。
(6)根據試驗結果繪製抗壓強度與水膠比及水灰比之關係曲線,以及抗壓 強度與齡期之關係曲線。
(7)由所繪之抗壓強度與水膠比之關係曲線,及抗壓強度與齡期之關係曲 線決定所需之混凝土指定齡期之水灰比及水膠比。
(8)水灰比與水膠比之決定必須符合第 3.3 節耐久性之要求。
3.9.2 第二法 由合宜之工地紀錄決定配比
(1)符合第 3.8.1 節之合宜工地紀錄,其中所用之材料與本工程相同,且環 境相似者,至少有十組以上為同一種配比,若該十組以上之平均強度大 於第3.7.1 節計算值,則可直接採用此平均強度為配比目標強度 f ′ 。 cr (2)若(1)中之十組以上紀錄含兩種配比者,其平均強度得用內插法決定之
。
(3)若符合(1)或(2)者,得根據該合宜工地之施工實績及施工圖說要求,由 監造單位核定是否採用該項配比。
(4)若不符(1)或(2)者應以第 3.9.1 節規定辦理。
3.9.3 第三法 按經驗決定配比
不用第3.9.1 節或不符合第 3.9.2 節之規定者,得採用其他類似本工地環境 之混凝土配比,但其配比目標強度須高出規定強度84 kgf/cm2,並經監造 單位核定是否採用該項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