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ghtweight Aggregates For Insulating Concrete
1.適 用 範 圍:本 標 準 適 用 於 未 暴 露 於 惡 劣 天 候 下 混 凝 土 所 用 之 輕 質 粒 料 , 其 主 要 考 量 為 混 凝 土 之 隔 熱 性 質 。
備考:本標準第 5 節之試驗方法,不涉及安全與衛生問題,操作者應自 行負責。
2.分類
2.1 本標準包括下列兩組常用之輕質粒料:
2.1.1 第 I 組:由膨脹發泡產生之粒料,如珍珠岩或輕蛭石。
備 考:本組粒料所製作之混凝土單位重量範圍介於 240∼
800kg/m3;熱傳導係數介於0.065∼0.22W/m K• 。 2.1.2 第 II 組:由膨脹、煆燒或燒結所製造之輕質粒料,例如爐碴、粘
土、矽藻土、飛灰、頁岩、板岩或含有前述成分之淤泥;或由天 然材料經適當加工處理之粒料,例如浮石、金屬熔碴或凝灰岩。
備考:本組粒料所製作之混凝土單位重量範圍介於720∼1440kg/
m3;熱傳導係數介於0.15∼0.43 W/m K• 。 2.2 此類粒料應大多為輕質孔窩材料和顆粒狀無機材料。
3.物理性質
3.1 隔熱性能:輕質粒料混凝土之隔熱性能須符合表 1 規定。
表1 隔熱混凝土用輕質粒料之物理性能 28 天最大平均烘乾密度
(kg/m³)
最大平均熱傳導係數
(W/m K• )
800 0.22
1440 0.43
3.2 級配:須符合表 2 之規定或其他經驗證符合設計需求之級配。
表2 隔熱混凝土用輕質粒料之級配
通 過 試 驗 篩 之 重 量 百 分 率 試驗篩孔寬
粒料尺度
19 mm 12.5 mm 9.5 mm 4.75 mm 2.36 mm 1.18 mm 600µm 300µm 150µm
第I 組
珍珠岩 100 85∼100 40∼85 20∼60 5∼25 0∼10 輕蛭石(粗) 100 98∼00 60∼100 30∼85 2∼45 1∼20 0∼10
輕蛭石(細) 100 85∼100 35∼85 2∼40 0∼10
第II 組 細
粒 料
4.75 mm 至 0 100 85∼100 40∼80 10∼35 5∼25
12.5 至 4.75 mm 100 90∼100 40∼80 0∼20 0∼10 9.5 至 2.36 mm 100 80∼100 5∼40 0∼20 粗
粒
料
4.75 至 2.36 mm 100 90∼100 0∼20
12.5 mm 至 0 100 95∼100 50∼80 5∼20 2∼15 混
合 粒 料
9.5 mm 至 0 100 100 90∼100 65∼90 35∼65 10∼25 5∼15
3.3 級配之均勻性:為確保連續多批輕質粒料級配合理的均勻性,其細度 模數須在採購者所要求的間隔,分批採取樣品測定之。如果任何一批 粒料之細度模數與試驗合格之樣品值相差大於7%,此批粒料應予拒 收,除非經試驗證明此種粒料仍可做成指定性質之混凝土。
3.4 乾鬆密度:須符合表 3 之規定。
表3 隔熱混凝土用輕質粒料之乾鬆密度、筒壓強度及一小時含水率 240∼400 100 400∼560 150 560∼720 200 720∼880 250 880∼1040 300 1040∼1120 350
法」試驗之,但試驗時材料須在烘乾條件下。
4.4 顆粒筒壓強度:材料須在烘乾條件下依 CNS ----[輕質粒料顆粒筒壓強 度試驗法]之規定。
4.5 一小時含水率:依 CNS 488[粗粒料比重及含水率試驗法]之規定。
4.6 細度模數:依 CNS 486 之規定試驗。
5.隔熱混凝土性質之試驗法:隔熱混凝土之密度和熱傳導性質應依下列方法 試驗
5.1 樣品準備:每種試驗各取三份樣品,採用和計畫用法相同之粗細粒料 配合比例及混凝土產製程序製成試體,試驗前將樣品先濕養護7 天,移 出濕養室並儲存在 23±2℃和 50±5﹪相對濕度下,當達 28 天齡期時,將 試體置於 110±10℃烘箱中烘乾,每 24 小時量測單位重一次,直到 24 小 時內重量損失不超過 1﹪時為止。
5.2 混凝土密度:測定密度之每一試體體積應不少於 2L;測定烘乾後重 量及樣品尺寸,並由平均數據計算體積和每m3之重量。
5.3 熱傳導:依 CNS 7333〔隔熱材料導熱係數測定法(平板直接法)〕,
測定熱傳導係數,但試體應依第5.1 節之規定養護及準備,試體尺寸 應依試驗儀器之要求製定,試驗時應詳細記載試樣之粗細粒料混合比 例和製作方式。
6.拒收及複驗
6.1 材料若不符合第 3 節至第 5 節中之規定時得拒收,惟須迅速以書面文 件通知生產者及供應商。若生產者或供應商對測試結果不滿意時,可 提出複驗要求。
6.2 本標準涵蓋材料之採購者,可選擇如下列之最少重量或體積來評估是 否拒收材料。
6.2.1 單獨的袋裝如有下列情形,得拒收材料:
(1)重量較標示值短少 5﹪時。
(2)體積較標示值短少 10﹪時。
6.2.2 整批貨如有下列情形,得拒收材料:
(1)以重量為主,每 100 袋取 2 袋之平均容量小於標示容量時。但
(2)以重量為主,每 100 袋取 2 袋之平均容量與標示值之差異超過 5%時。但整批之隨機取樣應不少於 6 袋。
6.3 容量淨重應以一包或數包含袋重量減去容器重量而得。
6.4 容量體積應依第 6.2.2(1)節求得之平均容量,除以由 CNS 1163 求得 之粒料鬆單位質量計算之。
7.驗證
當在訂單或採購合約有規定時,製造商或供應商應對採購者提出該材 料之製造、取樣及測試均符合本標準規定,以及已證實符合本標準要求之 相關保證。當在訂單或採購合約有規定時,製造商或供應商應提出試驗結 果報告。
8.包裝和標示
當適用本標準之輕質粒料以包裝運送時,製造廠商名稱、粒料種類
、最小重量及近似體積必須標示在包裝上。
9.引 用 標 準
CNS 485 粒 料 取 樣 法 CNS 486 粗 細 粒 料 篩 析 法
CNS ---- 輕 質 粒 料 密 度 及 含 水 率 試 驗 法 CNS 1163 粒 料 單 位 質 量 與 空 隙 試 驗 法 CNS ---- 輕 質 粒 料 顆 粒 筒 壓 強 度 試 驗 法 CNS 7333 隔 熱 材 料 導 熱 係 數 測 定 法
(本稿依據 ASTM C332-99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Lightweight Aggregates for Insulating Concrete 增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