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一般規定
2.1.1 輕質粒料混凝土材料包括水泥、輕質粒料、拌和用水及摻料等。
2.1.2 輕質粒料混凝土材料之品質及其檢驗方法須符合本章相關各節之規定。
2.1.3 輕質粒料混凝土材料之品質應事先測試確認,並獲得監造單位認可;未經 監造單位同意,材料來源與品質不得變更。
2.2 水泥
2.2.1 各類水泥須符合之相關規範如下:
(1)卜特蘭水泥:CNS 61〔卜特蘭水泥〕。
(2)卜特蘭高爐水泥:CNS 3654〔卜特蘭高爐水泥〕。
(3)卜特蘭飛灰水泥:CNS 11270〔卜特蘭飛灰水泥〕。
(4)膨脹水泥:ASTM C845〔膨脹性水泥規範〕。
其他種類水泥須符合CNS 相關規定,並須於施工前充分檢討其適用性。
2.2.2 設計圖說中如無規定,則混凝土使用之水泥為卜特蘭水泥第Ⅰ型。
2.2.3 施工時混凝土使用之水泥應與配比設計所用之水泥相當。
2.2.4 除經監造單位核可外,不同來源之水泥不可混合或交替使用。
2.2.5 使用於同一結構體露面部分之水泥顏色宜均勻,顏色不同之水泥得予拒絕
。 2.3 摻料
2.3.1 各種摻料須符合之相關規範如下:
(1)輸氣摻料:CNS 3091〔混凝土用輸氣附加劑〕。
(2)化學摻料:CNS 12283〔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3)流動化摻料:CNS 12833〔流動化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4)飛灰水泥用飛灰:CNS 11271〔卜特蘭飛灰水泥用飛灰〕。
〕。
(6)水淬高爐爐碴粉:CNS 12549〔混凝土及水泥墁料用水淬高爐爐碴粉〕
。
(7)混凝土及水泥墁料用矽灰:ASTM C1240〔矽灰用於水硬性水泥混凝土 或砂漿規範〕。
其他摻料須符合CNS 相關規定,並須於施工前充分檢討其適用性。
2.3.2 摻料之使用應能使混凝土達到其設計要求之特性,且對混凝土其他性質無 不良影響。
2.3.3 使用之摻料應依照產品說明書之規定及可靠資料進行混凝土配比設計及 試拌,並確認其性能。
2.3.4 施工所使用之摻料應與混凝土配比設計試驗時所採用之摻料相同。
2.4 拌和用水
2.4.1 混凝土拌和用水須符合CNS 13961〔混凝土拌和用水〕之規定,其檢驗應 按CNS 1237〔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之規定。
2.4.2 施工所使用之混凝土拌和用水應與混凝土配比設計所用者相當。
2.5 輕質粒料
2.5.1 各種輕質粒料混凝土粒料須符合下列相關標準:
(1)混凝土粒料:CNS 1240〔混凝土粒料〕。
(2)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粒料:CNS...〔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粒料〕。
(3)圬工混凝土用輕質粒料:CNS...〔混凝土圬工用輕質混凝土粒料〕。
(4)隔熱混凝土用輕質粒料:CNS...〔隔熱混凝土用輕質粒料〕。
2.5.2 粒料未能符合第 2.5.1 節之規定者,若經試驗證明其所拌和之混凝土之性 能均能符合設計安全性與耐久性及施工之需求者,則該粒料經監造單位認 可後亦可使用。
2.6 混凝土材料之準備與貯存
2.6.2 任何材料應妥為貯存,若有受損壞、污染或變質者均不得使用。
2.6.3 水泥或礦物摻料應以密閉防潮之儲庫貯存,若為袋裝時則應貯存於不受氣 候影響之倉庫或場所,且其地板面至少應高出地面30 cm,以防受潮或污 染。水泥使用時,其溫度不得超過 50°C。袋裝水泥貯存堆置之高度宜在 10 袋以下,以免重壓硬化。
2.6.4 取用貯存中之水泥,若發現有結硬塊現象時,應加判斷;若係水泥已有水 化現象,則應予廢棄不得使用。唯經確認其硬化僅係因重壓所致,使用時 甚易將之分散者,經監造單位許可,仍可打散使用。
2.6.5 輕質粒料應儘可能依不同尺寸分別存放,並避免不同尺寸粒料或與其他物 料摻混;混合粒料堆積貯存則應防止其過度析離,使用前須取樣試驗,以 確定是否符合2.5 節輕質粒料規定。
2.6.6 輕質粒料之堆放場應排水良好,以使上下層粒料含水量均勻。
2.6.7 輕質粒料儲庫或料堆宜加蓋或覆蓋,以利控溫及拌和用水量之管控。
2.6.8 化學摻料之貯存須防止變質、析離、污染、蒸發、損壞或對性質有不良影 響之溫度變化及對容器之腐蝕。
2.6.9 水泥、砂、石之袋裝乾拌料得依照ASTM C387〔砂漿與混凝土用材料混 合物之乾包裝規範〕規定乾混袋裝以備使用,其貯存方式依照第 2.6.3 節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