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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規定

4.1.1 輕質粒料混凝土之產製應以適當設備按規定配比精確計量,適當拌和;包 括原材料之準備與貯存、配料之計量,拌和至均勻且符合規格之混凝土。

4.1.2 除另有規定者外,預拌輕質粒料混凝土之產製應依CNS 3090〔預拌混凝 土〕之規定。

4.1.3 輕質粒料混凝土材料之準備與貯存依第2.6 節之規定。

4.2 計量

4.2.1 除拌和用水、液態化學摻料外,其餘各混凝土原材料均須以重量計量。但 若情況需要,經監造單位許可時,亦得以容積計量。

4.2.2 計量裝置

(1)水泥須備專用秤量槽,除卜作嵐材料可與水泥累重計量外,其他材料 不可與水泥混用計量裝置。

(2)各材料之重量計量裝置可為機械式或電子式。計量表之指針活動範圍 應大於計量器使用範圍,指針活動範圍之上下限應分別超出使用範圍達 最大秤量之4%與 5%。

(3)材料計量器之靜載重測試準確度須為其最大容量之±0.4%,且於最大容 量每1/4 秤量範圍內至少測試一次。

(4)計量器之構造須能卸料徹底,且不得有附著物。

4.2.3 計量裝置之操控與維護

(1)計量裝置須易於進行校正工作。

(2)計量之指示儀應讓操作者在稱料時,能全盤準確地讀得數值且易於操控 調整。

(3)計量器上所有暴露之支點,U 形鉤及類似關節部分,應隨時保持清潔。

(4)橫梁式計量器之指示儀之靈敏度應達標稱容量之 0.1%。

4.2.4 計量設備之校正頻率至少每六個月一次。若遇搬移、整修或混凝土產量變

4.3.3 混凝土之拌和應按以下之規定:

(1)配料計量

1每次配料應以所用拌和機額定拌和量為上限。

2水泥、拌和水及各種化學摻料,應各自單獨計量;各種輕質粗細粒 料(含一般常重粒料)可單獨計量亦可累重計量;卜作嵐材料得於 水泥計量後累重計量。

3拌和水之用量應依粒料實際含水情況加以調整,以符合原配比。

4溶解化學摻料所用之水,或稀釋後液態摻料之總容積所相當之水量

,均須視為拌和用水之一部分。

(2)拌和作業

1計量後之各粒料及水泥(含卜作嵐材料)可直接置入拌和機。惟除將少 許拌和水早於乾料先加入外,其餘水量與化學摻料按規定順序注入

2進料前應將所有前次拌成物清出。

3進料時,除快速混凝土拌和機(強制式拌和機)及水平雙軸拌和機外,

拌和鼓應維持旋轉狀態,其旋轉速度應與混凝土拌和時相同。

4必要時輕質粒料可以在最後階段再傾倒入拌和機內拌和均勻。

(3)拌和時間

1拌和時間應依 CNS 3090 有關均勻性之規定做拌和機性能測試決定 之。

2混凝土之拌和時間應自所有固體材料全部進入拌和機時起算。拌和 水及摻料溶液應在規定拌和時間之前25%時段內注入完畢。

(4)拌和機之性能需定期測試。拌和鼓內之攪拌翼或葉片磨損率達原有高度 10%時,或翼片與拌和鼓間隙大於 6mm 時應即更換,並作拌和機性 能測試。拌和機性能變化時,亦應作混凝土均勻性測試調整拌和時間,

惟拌和測試數量至少30 個試體。

4.3.4 若採容積計量並以連續拌和之方式產製混凝土時,應依ASTM C685〔採

容積計量且連續拌和產製之混凝土〕之規定。

4.3.5 現場拌和

材料之計量須在監造單位監督下為之,混凝土之各種原材料得採用重量或 容積計量配料,若採容積計量須經常以重量核對,除特殊情形外,現場拌 和應以拌和機為之。有關材料計量、拌和須符合本章相關各節之規定。混 凝土採用現場拌和之前須作試拌,確認其新拌及硬固混凝土之性質符合配 比設計之要求,且經監造單位同意方可採用。

4.4 坍度許可差及退車

4.4.1 混凝土卸料時坍度許可差依下列規定,若坍度小於規定值且不適於澆置時

,立即退車,並在指定地點或指定區處理該混凝土,嚴禁再拌和使用。

(1)坍度有最大或不得大於之指定值時,如表 7(1)所示。

7(1) 有坍度最大限制時之許可差

規定最大坍度 正許可差(mm) 負許可差(mm)

75 mm以下 0 38

大於75 mm 0 63

(2)坍度無最大或不得大於之指定值時,如表 7(2)所示。

7(2) 無坍度最大限制時之許可差 標稱坍度(mm) 許可差(mm)

< 50 ± 13 50∼100 ± 25

> 100 ± 38 4.5 化學摻料之添加

4.5.1 使用化學摻料時須依配比設計試拌結果選定劑型及劑量,計量前須配製成 適當濃度之水溶液。

4.5.2 不同型別、種類之化學摻料應分別加入拌和鼓中,不得先行混合後再加入

勻。

4.6 特殊天候下之混凝土產製

新拌混凝土之溫度須配合澆置時之溫度限制,考慮氣溫、溼度、風速 及輸送時間等影響,以防止塑縮裂縫或溫度裂縫,採下列方式調整之

4.6.1 在寒冷天候下,混凝土之產製可應用預熱粒料、預熱拌和水、或二者併用 以使混凝土產製之溫度符合澆置時所需溫度,使用預熱拌和水時,應先將 熱水與粒料拌和後再加入水泥。

4.6.2 在炎熱天候下,混凝土之產製可藉液態氮氣預冷之材料,或以薄冰屑代替 全部或部分之拌和水,惟薄冰屑於拌和時須完全融化。

4.6.3 製造及運送途中混凝土之最高溫度不得超過32°C。

4.7 袋裝乾拌料之使用

袋裝乾拌料須視實際情況經監造單位同意方得使用:

4.7.1 混凝土使用袋裝乾拌料時,依袋上指示之用水量,但總用水量(含液態摻 料)不得大於 150 kg/m3

4.7.2 水泥砂漿使用袋裝乾拌料時,須依袋上指示之用水量使其流動度(CNS…

)達110 ± 5%,但亦不得大於 150 kg/m3

4.7.3 袋裝乾拌料在工地需依袋上指示用水量(小於150 kg/m3,於不吸水潔淨 之非鋁金屬容器內,加水以人工拌或機械拌方式,拌成均勻塑狀;各類產 品均須達到需求之強度或耐久性品質。

4.8 產製紀錄

4.8.1 混凝土產製單位應有產製紀錄,至少包含下列各項:

(1)混凝土種類及其規格。

(2)材料進料檢驗紀錄。

(3)配料計量紀錄。

(5)交貨憑單及紀錄。

(6)計量設備之校驗紀錄。

(7)拌和機性能測試(30 個試體均勻性)紀錄。

(8)應設計圖說需要或因監造單位要求之增加項目。

4.8.2 承包單位應要求預拌混凝土供應商提供依CNS 3090 規定之交貨憑單,以 作為混凝土品質憑證。

4.9 混凝土輸送

4.9.1 輸送之一般規定

(1)混凝土輸送係指自拌和完成卸出至其置入模板前之過程,如為預拌混凝 土尚應符合CNS 3090〔預拌混凝土〕之有關規定。

(2)混凝土輸送時應保持品質均勻,避免不當之材料析離或坍度損失。除另有 規定外,混凝土自拌和完成後至工地開始卸料之時間規定如下:

1輸送途中保持攪動者不得超過初凝時間。

2途中未加攪動者不得超過30 分鐘。

(3)混凝土之輸送應與現場澆置作業配合,適當控制其速率。

(4)混凝土輸送過程中,不得添加任何物質。

(5)輸送設備在使用前後必須清除內部之殘留物及清洗不潔表面,並不得有 積水殘留。

(6)輸送設備與混凝土接觸面不得採用鋁或鋁合金材料製品。

4.9.2 混凝土輸送機具

(1)混凝土輸送機具應能維持輸送過程中混凝土之均質性。

(2)攪拌車

1攪拌車或作攪拌車用之車載式拌和機用於輸送預拌混凝土,其裝載容量 及性能應事先檢驗確認性能符合要求。

2攪拌車與充當攪拌車使用之車載式拌和機,其混凝土裝載量均不得超過

3輸送途中攪拌鼓應維持轉動,其轉速應為每分鐘2至6轉。

4攪拌車應定期空車秤重,以防止硬化混凝土或砂漿附著攪拌葉片上,而 影響其輔拌功能。

(3)吊桶

1吊桶必須配合水平、垂直轉運機具,及適當能量之吊裝設備以便吊卸,

其裝置應妥為設計。

2裝填至卸出之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

3吊桶卸料口至受料處之高差應在2 m以內。若為高流動混凝土且確認無 析離時,其高差不受限制。

(4)混凝土泵送機

1泵送機之泵送能力應能克服輸送至澆置地點之泵送阻力並能滿足澆置 作業之需求。

2混凝土以泵送機輸送後不得有析離現象,且坍度仍應符合施工要求。

3泵送過程中輸送管儘可能獨立結構體外,若與結構體結合則其震動不得 影響模板之安全、已紮妥鋼筋之定位,及鋼筋與未硬化混凝土之握裹 力。

4混凝土泵送過程中應防止塞管。若有塞管,管內混凝土應全部予以清除 廢棄,並於指定地點回收清洗之材料(包括清洗之水)。

5輸送管出口應適時移動,以使卸出之混凝土均勻散布,避免落料點混凝 土水平移動過遠,造成材料析離。

(5)輸送帶

1輸送帶以水平設置為原則,其最大斜度為15°,且總長不得超過300 m。

2輸送帶卸料端應裝置水泥漿刮取設施,以防止混凝土中水泥漿為皮帶迴 轉而帶走漏失。

3輸送帶進料及卸料端應設置擋板及漏斗,以防止材料析離。

4輸送帶上應加罩遮蓋,以防混凝土水份大量蒸發及溫度昇高。

1滑槽之底面應為適當之圓弧型,滑槽長度不得超過6 m,且斜度應在1

:2~1:3(垂直:水平)之間。若超過上述規定之一者,則滑槽出口處應 以漏斗承接。

2滑槽出口至澆置面之高差不得超過2 m;出口處應使用漏斗串接長度600 mm以上之垂直落管。

3滑槽或其表面應使用不吸水及不黏漿之材料製作。

(7)手推車

1手推車之輸送距離不得超過60 m。

2手推車須鋪設平順之走道板,使行走路線平穩。走道板應鋪設於支架上

,且不得影響鋼筋之正確位置。

3裝料時應儘可能使混凝土垂直卸落於盛料斗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