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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規定

輕質粒料混凝土工程施工品質應按本章之規定予以評定與認可。

8.1.1 各項施工品質經評定認可者,應將資料建檔保存作為驗收之依據。

8.1.2 各項施工品質查驗結果,經評定不符合要求者,應按本章規定處理而所有 資料均建檔保存。

8.1.3 混凝土施工品質應依試驗室或工地養護之試體評定其強度;如上述試體評 定結果有疑問,或無上述試體之評定結果時,可用鑽心取得試體加以檢驗 評定其強度。

8.1.4 輕質粒料混凝土工程整體或部分結構,得採分析法或載重試驗法進行結構 品質之評定與認可。

8.2 混凝土之品質評定與認可

8.2.1 各種配比混凝土強度之評估,應按第7.4 節之規定,以試驗室養護之工地 製作試體進行檢驗。再依據其強度試驗結果加以評定,符合第 8.2.2 節規 定者應予認可;否則應按第8.2.3 及 8.2.4 節之規定辦理。

8.2.2 每種配比之混凝土試體至少須有具代表性之五組試驗結果以供評定其品 質。每一種配比混凝土強度須同時符合下列兩條件方為合格:

(1)任何連續三組強度之平均值高於規定強度 f ′  。 c

(2)無任何一組之強度低於規定強度 f ′ 之值超過35 kgf/cmc 2

8.2.3 當混凝土之品質未能符合第 8.2.2(1)節規定時,應探討其確實原因,並應 針對其原因採取改進措施,以防止後續施工再度發生類似現象。

8.2.4 混凝土品質如有不符合第8.2.2(2)節規定時,除應按第 8.2.3 節辦理外,應 探討強度低落之原因。並按第8.4 節之規定,對結構體混凝土作進一步之 評估。

8.3 混凝土養護之認可

應予認可。養護不符合要求之混凝土應按第8.4 節之規定辦理。

8.4 結構體混凝土之評估

8.4.1 當發生第 8.2.4 或 8.3 節之情況時,應進行鑽心試驗,並以其結果為混凝 土強度評估之依據。

8.4.2 非破壞性試驗法僅能配合鑽心試驗,單獨非破壞性試驗之結果不得直接作 為混凝土品質評估、認可或拒收之依據。

8.4.3 鑽心試驗之結果符合第8.5.5 節之規定時可予接受;若不符合第 8.5.5 節之 規定時,可按第8.7 節規定進行結構物強度評估。

8.5 鑽心試驗

8.5.1 混凝土品質之評定發生第8.2.4 或 8.3 節之情況,或監造單位認為需要時,

應進行鑽心試驗。

8.5.2 鑽心試體之直徑不得小於混凝土粗粒料標稱最大粒徑之三倍,且不小於5 cm,其長度不得小於其直徑(最好為直徑之二倍)。試體之鑽取及其試驗應 CNS 1238〔混凝土鑽心試體及切鋸試體抗壓及抗彎強度試驗法〕之規 定辦理。

8.5.3 結構體混凝土,若平常之使用係在乾燥情況下,則鑽心試體應於試驗前置 於溫度15 至 27°C 及相對濕度在 60%以下陰乾 7 日以上,然後在氣乾狀況 下進行試驗;若平常之使用係在潮濕情況下,則應按照 CNS 1238 之規定

,試體應先在飽和石灰水中浸置 40 小時以上,並在試體潮濕狀況下進行 試驗。

8.5.4 混凝土強度可疑處,應取三個代表性試體為一組,由監造單位選擇對結構 物強度損害最小之位置鑽心取樣。若試驗前發現試體於取出或處理過程中 有損壞之現象時,應重新採取試體。

8.5.5 鑽心試體合格之標準為同組試體之平均強度不低於規定強度 f ′ 之 85%,c 且任一試體之強度不低於 f ′ 之 75%。 c

8.5.6 鑽心試驗之結果未符合第8.5.5 節之規定,可按第 8.4.3 節之規定辦理。

8.5.7 鑽心殘孔應按「混凝土表面修補」之規定,以低坍度低水量(小於150 kg/m3

)之同等強度混凝土或砂漿填補之。

8.6 非破壞性試驗

8.6.1 非破壞性試驗得用以測定各部位混凝土之相對強度或品質均勻性,除配合 鑽心試驗外,不得單獨作為混凝土品質評估、認可或拒收之依據。

8.6.2 混凝土可用之非破壞性試驗標準如下:

(1)CNS 10732〔硬化混凝土反彈數試驗法〕。

(2)ASTM C597〔脈波穿透混凝土速度試驗法 (3)CNS 10733〔硬化混凝土貫入試驗法〕。

(4)ASTM C900〔硬化混凝土之埋釘拔出試驗法〕。

(5)其他公認之試驗法。

8.7 結構物強度之評估

8.7.1 若對結構物或構材之評定認為安全有疑慮時,應以分析或載重試驗法或兼 用兩法作結構物強度之評估。

8.7.2 當發生第 8.2.4 或 8.3 節之情況且無法做鑽心試驗時或鑽心試驗不符合第 8.5.5 節之規定時,則可認定為對結構物安全有所疑慮;由監造單位指示 承包單位按第8.7.1 節之規定辦理。

8.7.3 結構物強度評估之結果認為安全無慮,且符合要求壽命及耐久性者可予接 受;否則監造單位依強度評估之結果以及耐久性之要求,與實際情況採取 適當措施。

8.8 載重試驗

載重試驗之程序、載重準則、認可準則、較小使用載重之核定及安全 措施等,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