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澆置之一般規定
5.1.1 混凝土澆置,包括混凝土之注入充填模板內、搗實及整平,並使混凝土在 適當環境下獲致良好之品質。
5.1.2 混凝土自拌和、輸送至澆置完成,應連貫作業不宜中途停頓,並須於初凝 發生前完成。
5.1.3 混凝土之澆置計畫書應先經認可後,始可澆置混凝土。
5.1.4 混凝土澆置作業承包單位應由丙級混凝土技術士或指派資深工程師在場 全程督導。
5.2 澆置前之準備
5.2.1 澆置前應查驗模板、鋼筋及埋設物,並經確認已按規定裝設妥當。
5.2.2 澆置面為土質地面時,其表面應充分加以夯實並灑水潤濕,但不可有積水 現象。
5.2.3 澆置面為岩石或已硬化之混凝土面時,應將表面石屑、泥渣、粉土油漬加 以清理並灑水潤濕,但不可有積水現象。
5.2.4 接縫混凝土澆置前,施工縫之處理應按本節之規定做處理。
(1)施工縫除按下列規定做處理外,如需特殊粘結時,可用下列任一方法
,但須經驗証並經監造單位之許可。
1使用經核可之粘結劑。
2使用經核可之緩凝摻料,該緩凝摻料須能延遲但不阻止表面水泥砂 漿之凝結。經緩凝之水泥砂漿須於澆置後24小時內清除以便產生清 潔而露出粒料之接合面。
3使用經核可之方法。
(2)一般工程之施工縫混凝土接面,在澆置銜接混凝土前須除去水泥乳皮
、不良表層及其他雜物,並徹底潔淨後潤濕之,但不可有滯留水。
網以使接縫面較為平整。模板拆除後再澆置銜接混凝土前,必須將接 縫面濕潤。
(4)水平施工縫,如外露結構體之水平接縫,梁、櫊柵、及版中之水平接 縫以及液體儲存構造物之水平接縫,其接面應按第5.2之4 (2)節之規定 處理。
(5)若需剪力摩擦傳遞剪力之施工縫,設計圖說若無規定時,其新舊介面 需處理成凹凸總深約6 mm之粗糙面,或高壓水沖洗使表面露出粗粒料
。
5.2.5 澆置前應清除模板或其他澆置面上之殘留木屑雜物及其他殘餘物,使表面 淨潔,且無積水。
5.2.6 以上各項準備工作完成時,須經工程師檢查認可後,方可澆置混凝土。
5.3 澆置
5.3.1 混凝土應儘可能卸置於接近最終位置上,以免因再移動或流動而造成材料 分離。任何引起材料分離之動作均應避免。
5.3.2 混凝土應連續澆置,不可間隔太久,以免因先澆置之混凝土已超過初凝時 間無法與其後澆置之新混凝土充分粘結,形成粘結不良之「冷縫」脆弱面
,或蜂窩現象。
5.3.3 混凝土之澆置儘可能一次完成,否則應視情況妥為分層、分段或分區澆置
,以免形成冷縫。
5.3.4 混凝土澆置因故中斷時,應將澆置面整理平順。若先澆置之混凝土已超過 初凝時間,再澆置新混凝土將形成冷縫,應即按5.6 節接縫之規定做施工 縫處理。
5.3.5 澆置面為斜面時,應由下而上澆置混凝土。但高流動混凝土則應由上而下 澆置混凝土。
5.3.6 若梁或版與其支承之柱或牆同批次澆置混凝土時,應採用封頂之模板,先 由柱或牆澆置混凝土,再澆置梁或版之混凝土。
暫停澆置,待校正加固後再繼續澆置。
5.3.8 澆置計畫書須含澆置順序,特殊結構及澆置作業,有安全顧慮者尤須特別 注意。
5.4 搗實與墁平
5.4.1 混凝土澆置進入模板後,應隨即予以適當之搗實及墁平。
5.4.2 混凝土之搗實應採用符合CNS 5646〔混凝土內之棒形振動器〕規定之振 動棒(或稱內部振動器),但經工程師之許可者,得採用符合 CNS 5648〔混 凝土模板振動器〕規定之外部振動器(即外模振動器)或其他有效搗實器具
。
5.4.3 振動棒應盡量垂直緩慢插入混凝土中,不得以接觸鋼筋或模板作振動,振 畢拔出時,應緩慢並保持振動棒垂直。
5.4.4 振動棒插入點之間距應約為450 mm。
5.4.5 振動棒每一插入點之振動時間應在 5~15 秒之間,以能充分搗實混凝土排 除其中之氣泡為原則。充分搗實係指混凝土不再排出大氣泡、顏色均勻,
且表面上粗粒料仍若隱若現時。
5.4.6 禁止過度振動,或以振動棒移動混凝土。
5.4.7 振動棒應插入前次澆置混凝土層內,其進入前層混凝土之深度應約為100 mm。
5.4.8 外模振動器必須固定附著於模外,其分布應均勻,並以獲得最佳效果為主
。
5.4.9 墁平作業應於混凝土經充分搗實後方可進行,墁平過程中若發現有搗實未 充分之處,應要求加強搗實後再予墁平。
5.5 保護
5.5.1 室外混凝土之澆置應避免在下大雨、下雪及刮大風等惡劣天候下進行,否 則應採取經監造單位認可之保護措施。
5.5.2 冰凍之地面上不得澆置混凝土。
5.5.3 勿使雨水損害混凝土表面,或因而增加混凝土中之水量。
5.5.4 若混凝土澆置中及其後24 小時內周圍之氣溫可能低於 5°C 者,澆置時之 混凝土溫度不得低於10°C。但混凝土構材斷面尺寸小於 30 mm 者,混凝 土溫度不得低於13°C。
5.5.5 澆置之混凝土溫度高於32°C 時,應採取經監造單位認可之措施。
5.5.6 鋼筋及鋼模之溫度高於49°C 時,澆置混凝土前應先以水冷卻之。
5.5.7 保護混凝土所需之器材及設備應事先備妥。
5.6 接縫之處理
5.6.1 澆置過程中應儘量避免增加非必要之施工縫。
5.6.2 若因特殊情況而須加設施工縫時,施工縫位置應儘量避免在結構上最大剪 力之處,應設置於對結構體強度影響較小之處。除按工程圖說或施工計畫 設置之預定施工縫外;若有需要設置非預定施工縫,其位置及形狀須經監 造單位許可。
5.6.3 施工縫之處理應依據第5.2.4 節之規定。
5.7 養護之一般規定
5.7.1 混凝土澆置作業完成後,應在不損傷混凝土表面情況下,儘早按本節規定 加以養護,以防止早乾、過冷或過熱及機械性損傷;在混凝土硬化及規定 養護期間應保持適當溫度及足夠溼度,養護所用之材料及方法應經許可。
當養護條件有所變動時應對養護方法重新評估。
5.7.2 當監造單位認為有必要對混凝土工地養護效果進行評估時,應按第 5.11 節之規定辦理。
5.8 保持水份之養護
5.8.1 不與模板接觸之混凝土表面在完成澆置及修飾後可選用下列方法養護:
(1)持續灑水、噴霧或滯水。
(2)表面覆以保濕性材料,如吸水性織物或細砂等以保持潮濕。
(4)使用符合 CNS 2178〔混凝土用液膜養護劑〕規定之液膜養護劑。
採用第(1)或(4)之方式養護者,約經 1 日後,可改用他種方法繼續養護之
,但在養護方法之轉換過程中不得使混凝土表面乾燥。
5.8.2 混凝土養護期間受日曬之鋼模或木模均應保持潮濕以使與其接觸之混凝 土水分損失減少。若與模板接觸之混凝土已硬固,模板繫條已鬆開而模板 仍在時,應將水在模板內由上往下流,以使混凝土面溼潤。拆模後之混凝 土應立即按照第5.8.1 節「保持水分之養護」之方法繼續養護至第 5.8.4 節 所規定之養護期滿為止。
5.8.3 液膜養護劑應按產品說明書於混凝土表面修飾後、水漬消失時立即施用。
若混凝土表面將繼續澆置混凝土或與其他材料粘結時均不得使用此類養 護劑,亦應避免施佈至鄰近暴露之鋼筋,惟經證實該養護劑不妨礙粘結作 用,或能採用有效措施將之從粘結面上完全清除者不在此限。
5.8.4 除另有規定者外,混凝土之養護期間應按下列規定:
(1)早強混凝土至少須持續養護 3 日。
(2)一般混凝土至少須持續 7 日。
(3)模板拆除後,仍須以塑膠布或其他保濕材料覆蓋。
5.9 惡劣天候之保護 5.9.1 寒冷天候
寒冷天候養護期內,混凝土之溫度應維持在10°C 至 20°C 之間。如混凝土 需予加熱、遮蓋或隔熱時,所需設施須在澆置前預作安排。此類設施應能 保持所需之適當溫度,並防止熱量集中損傷混凝土。除非能防止混凝土暴 露於含二氧化碳之排氣中,否則在最初 24 小時以內不得採用燃燒式加熱 器。
5.9.2 炎熱天候
炎熱天候養護期內,混凝土需予擋風、遮陰、噴霧、灑水或覆以淺色保濕 覆蓋物,所需設施須在澆置前預作安排。此類措施應在不損傷混凝土與修 飾工作情況下儘速進行。
5.9.3 溫度變化
養護期間混凝土表面溫度變化應儘量保持均勻,每小時內之變化不得超過 3°C,24 小時內變化不得超過 28°C。
5.10 機械性損傷之防護
5.10.1 養護期間,混凝土須防止載重應力過大、重大衝擊或過度振動等之損傷。
5.10.2 修飾好之混凝土表面應加防護以免受施工、搬運與養護等作業及雨水與流 水之損傷。
5.10.3 自行支承之構件所受載重不得使其混凝土承受超過當時強度之應力。
5.11 養護方法之評估
5.11.1 混凝土構體之養護方法應具所需之保持水分能力,各種養護材料之保水能 力應按CNS 8188〔混凝土養護材料保持水份能力檢驗法〕之規定試驗評 估之。
5.11.2 工地養護試體試驗所得之強度達試驗室養護試體強度之 85%以上,即表示 工地之養護方法可以接受。若工地之試體強度已比規定強度(f'c)高出 35 kgf/cm²以上,則即使其強度低於試驗室養護試體強度之 85%亦可接受。
5.11.3 工地養護試體之強度若符合第 5.11.2 節之規定,則其養護方法可以接受;
不合規定者應立即設法改善至可接受為止。
5.11.4 必要時,可以依第九章由場鑄混凝土構件鑽心取樣評估養護效果;非破壞 或其他檢測方法可用以協助養護效果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