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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規定

7.1.1 為確保輕質粒料混凝土工程施工之品質能符合設計水準,工程進行中,監造 單位必須在施工各階段對使用之材料、施工與成品及時查驗,必要時加以檢 驗;並對不當之處加以糾正改善。輕質粒料混凝土工程檢驗與查驗未能及 時發現之缺點,於日後發現時仍應由承包單位負責做必要之處置,以保證 工程品質。

7.1.2 為使檢驗與查驗工作進行順利,監造單位宜事先擬具計畫,並按計畫執行

,承包單位應配合之。監造單位無法進行之檢驗或查驗,可委託檢驗機構 按本規範辦理;檢驗機構須經業主與監造單位認可。

7.1.3 模板、鋼筋與混凝土之檢驗與查驗應依照本章及相關規定辦理。

7.2 模板工程之檢驗及查驗

7.2.1 監造單位對模板工程所用之材料與組件之品質與規格應按相關模板工程 規範之規定查驗與檢驗。

7.2.2 模板施工中,監造單位應依相關模板工程規範規定查験。

7.3 鋼筋之檢驗及查驗

7.3.1 監造單位對鋼筋之品質與規格材料應按相關鋼筋規範之規定查驗與檢驗。

7.3.2 鋼筋施工中,監造單位應按相關鋼筋規範規定查驗。

7.4 混凝土檢驗

7.4.1 核對承包單位所提出之擬用材料原廠品質資訊顯示品質是否符合規範之 規定。

7.4.2 核對承包單位所提供之配比設計計畫是否符合工程圖說(設計圖說)及耐 久性之要求。

7.4.3 工程進行中應自拌和廠或存料堆中抽取材料樣品,並核對是否符合規範之 規定。

新拌混凝土之取樣,應於混凝土澆置點依第 7.4.7 規定之試驗頻率,隨機 指定取樣。但監造單位認為有需要時得另於特定位置增加取樣。取樣之處 理準用CNS 1174〔新拌混凝土取樣法〕之規定。

7.4.5 坍度試驗/坍流度試驗

混凝土澆置前除應測定混凝土之坍度是否符合工程圖說或配比之要求外

,每一組混凝土強度試驗樣品亦應測定其坍度。坍度測定應按CNS 1176

〔混凝土坍度試驗法〕之規定。針對高流動化混凝土必須加測坍流度試驗

,坍流度試驗仍延續坍度試驗後量測坍下擴散之直徑。

7.4.6 溫度量測

巨積混凝土施工或一般混凝土在惡劣天候下施工,若須做混凝土溫度控制 時,應量測混凝土之溫度。

7.4.7 混凝土強度試驗

(1)同一日澆置之各種配比混凝土,以每 100 m3或每450 m2澆置面積為一 批,每批至少應進行一組強度試驗。但同一工程之同一種配比混凝土之 總數量在40 m3以下,且有資料可供參考者,得於徵得監造單位之同意 下,免作強度試驗。

(2)除另有規定者外,混凝土強度試驗每一組應以二個以上試體,於二十八 天齡期時抗壓強度之平均值為該組試驗結果。若監造單位認為有需要時

,每一組可多做試體於較早或較晚齡期進行抗壓試驗,以供參考。

(3)試體之製作及養護應按 CNS 1231〔工地混凝土試體之製作及養護法〕

之規定辦理。抗壓強度試驗法應按CNS 1232〔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 度檢驗法〕之規定辦理。

(4)早強混凝土或非以 28 天齡期強度設計之混凝土應按契約所規定之齡期 進行試驗。

7.4.8 空氣含量試驗

CNS 9661〔新拌混凝土空氣含量試驗法(壓力法)〕或 CNS 9662〔新拌 混凝土空氣含量檢驗法(容積法)〕之規定,測定常重混凝土強度試驗樣品

7.4.9 密度試驗

混凝土密度應按CNS 11151〔混凝土單位重量、拌和體積及含氣量(比重) 試驗法〕之規定測定。

7.5 檢驗機構之職責

7.5.1 當檢驗機構受委託時,應從事各項材料或混凝土產製之檢查、取樣及試驗 等工作。若發現所供應之材料或作業程序有不符合規範情形時,應即時通 知監造單位及承包單位。

7.5.2 檢驗機構應將所有檢驗結果即時送交委託單位。混凝土報告中應註明試體 所代表之澆置部位。

7.5.3 檢驗機構無權變更、解釋、嚴求或免除契約上之任何規定,亦無權核可或 驗收工程之任何部分。

7.6 承包單位之職責

承包單位應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7.6.1 將施工自主品質管制及試驗資料提供監造單位備查。

7.6.2 配合監造單位或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或查驗工作時要求之協助。

7.6.3 提供檢驗機構進行取樣及運送所需之勞力。

7.6.4 儘早通知檢驗機構完成必要之檢驗及人員安排。

7.6.5 提供檢驗機構在工地單獨使用之適當場所,以便按規定進行混凝土試體在 工地之取樣、製作、養護及存放。

7.6.6 當監造單位要求時,提供水泥、鋼筋及預力鋼線等材料之原廠試驗報告。

但承包單位不因其提供上述事項而減免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