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各國數位典藏主要活動與法律發展

第二節 美國

壹、美國的數位典藏介紹

目前美國已經有許多與數位典藏相關的活動在進行,包括數位資料的建立與 維護、發展典藏用的技術與器材以及研究確保該等數位資訊能夠長久的使用。上 述活動不只有公部門在進行,包含私人機構也從事相關活動的研究。在數位典藏 實務操作上,不斷地有技術、法律以及行政問題持續發生以及被提出討論,於此,

相關的標準和應如何操作也順勢發展中。

起初,數位典藏的發展是從收集研究資料開始的,漸漸的發展到各式各樣的 內容上。就檔案生成類型區分,數位典藏標的分有「原生數位資料」和「類比檔 案數位化資料」;就權利類型區分,典藏內容除了公有領域的相關素材外,也包 含了受著作權法保護範圍的相關著作物。基本上,為確保典藏計畫的順利進行,

還是必須依靠一些著作權的例外以及權利人間的協議。

本計劃以下將以美國現有的數種典藏機構類型作介紹:

一、文化傳統相關的典藏機構

美國的國會圖書館和政府部門、學術機關以及國內專業團隊就數位資訊的保 存進行一連串的合作活動,主要係透過一「國家數位資訊基礎建設與保存計畫

(National Digit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and Preservation Program, NDIPP)」

(下稱 NDIIPP)進行。NDIPP 是 2001 年由國會圖書館發起的計畫,其目的是

「發展國家級策略,用以收集、典藏與保存迅速發展的數位資料內容」。NDIIPP 所涉及的活動內容主要有:(1)擷取、保存以及讓公眾得以使用重要的數位內

容、(2)為合作夥伴建立與強化國內典藏網路供合作夥伴間交流,以及(3)

發展典藏數位內容的工具以及服務的技術基礎設備。

在NDIIPP 之下,還有許多子計畫,包括加州大學的加州數位圖書館所進行 的Web at Risk 計畫,其收集各州政府以及聯邦政府的政治文化相關網頁內容;

馬里蘭大學的Dot Com Era 計畫190,收集早期網際網路商業化的資料;教育廣播 公司的Preserving Digital Archive 計畫,典藏現有的數位電視媒體節目等。

國會圖書館除了NDIIPP 之外,另外還主導了數個與數位典藏相關的計畫包 括網頁擷取小組的成立、與國家影音保護中心合作發展典藏系統、國家農作物圖 書館的與國家藥物圖書館的數位資料轉換與保存、美國政府印刷局的檔案數位化 與發行等。

二、政府的典藏機構

美國國家典藏與紀錄部門(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NARA)從 1970 年代起就負責將聯邦政府的電子紀錄保存工作,但由於資料日 益龐大,NARA 在 2005 年花了數百萬美金與外包商合作發展了一個電子資料典 藏系統,期待能處理資料保存的問題。

相較於聯邦政府,美國各州的州政府對於電子紀錄與公務相關數位資料的典 藏較於緩慢。因此國會圖書館為了典藏地方政府的數位資料,擬定了一個「保存 州政府資訊方案」(Library of Congress Preserving Stat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initiative),該方案成為州政府保存數位檔案的催化劑。該計畫典藏內容包括各州 地理空間資訊、各州立法紀錄以及各州行政部門的文件等。

三、教育與研究相關的典藏機構

教育與研究機構包括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研究圖書館協會(ARL)、 網路資訊聯盟(CNI)、研究圖書館中心(CRL)、Andrew W. Mellon 基金會與美 國聯邦博物館暨圖書館服務機構等。上述各該機構都參與了各式數位典藏計畫,

也投入大筆資金,發展相關技術,致力於將內部資訊數位化加以保存。

四、其他類型的典藏機構

除了上述類型外,尚有其他機構提供典藏相關的服務,例如先前在第三章提

190 See Dot Com Archive, http://www.dotcomarchive.org/ (last visited July 16, 2011).

及的非營利組織「網際網路檔案室」(Internet Archive),此機構會不時瀏覽、複 製以及收集網路上的內容,並與很多機構都有合作關係,包括國家級的圖書館,

進而提供了一個使學者與研究者能夠輕易利用網路上各種內容的簡便管道。

另一個非營利組織「線上電腦圖書館中心」(OCLC)提供線上圖書館服務,

其目的為使公眾能夠更容易地得到世界上各種資訊。其服務內容之一,即為資料 的典藏,並與美國多個州的圖書館和其他組織有合作關係。191

貳、美國與數位典藏的相關法令概述

一、著作權法

美國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實體原創著作物。192所謂「原創」,並不是一個高門 檻,而是表示該著作並非因抄襲而生,並至少具有創意的要素。依其著作權法規 定,其保護之標的包括,文學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著作、話劇與舞蹈著作、圖 畫繪圖與雕刻著作、動畫電影著作、錄音著作以及建築著作等。著作權存續期間 為作者死後70 年。另外,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數種獨佔、排他的權利,包括 重製、改編、發行、公開表演以及公開播送。

在 1967 年美國著作權法生效以前,尚未出版的著作並不受到聯邦法的保 護,僅能受州法的保護。因此在當時著作是否出版,就是個很重要的問題。然而 在著作權法生效後,不論出版與未出版的著作都受聯邦法的保護,但就數位典藏 而言,出版與否在著作權法仍有一定的意義。對於未出版的著作而言,適用合理 使用的範圍就會縮小,特別是沒有被以任何形式公開的著作。另外也只有出版的 著作需要到國會圖書館存放著作。

著作權的侵害意指非經著作權人同意而行使上述所列的獨佔權利。除了直接 侵害的態樣外,依照著作權法規定,非直接侵害也可能會構成著作權侵害。非直 接侵害有兩種類型,分別是替代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與輔助侵權責任

(contributory liability)。替代責任是指被告對該侵權行為有監督可能,且從該侵 權行為中獲得經濟上利益;而輔助侵權責任則是對侵權行為有認識,且導致或促 使該行為的發生。

191 關於 OCLC,請參見其官方網頁,available at: http://www.oclc.org/global/default.htm (last visited Mar 26, 2011)

192 17 U.S.C. §102(a) (2006).

二、著作人格權

在美國加入伯恩公約後,依據公約的要求,在視覺藝術家權益法案(Visual Artists Rights Act, VARA)正式將著作人格權加入著作權法裡。然而,能適用 VARA 的著作類型過於狹窄,且注重於原始著作而較不注重複製品,因此在適用 上對數位典藏較不會造成問題。

三、資料庫權

資料庫做為編輯著作,也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換言之,其只要在選擇、編 排(列)以及對內容的選擇上有其原創性存在,便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其保護 範圍並不及於資料庫內的原始內容與資料193。事實上美國法並未對資料庫的著作 權有特別的法令規定,最高法院在 Feist 案中否定了辛勤汗水原則(sweat of the bow),194認為單純蒐集資料不足以獲得著作權保護,但又同時確立只要在編排選 擇上有一丁點的原創性,即足以獲得著作權保護。

四、表演權

著作權人有權公開演出,但表演者可能並非著作權人,那表演本身是否受著 作權法保護?事實上,在1994 年以前,聯邦法律並不保障此種權利,但受 TRIPs 條約的要求,美國正式將表演權加入其著作權法中,禁止未經音樂表演人同意的 錄製、傳播與重製發行等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此處所謂的表演僅限音樂表演。

而未錄製的表演是否受法律保護?就目前美國法的實踐上,似有州法保護,但由 於此部分的規定發展尚未完全,因此還尚待觀察。

五、與數位典藏相關的例外與限制

美國著作權法下有相當多的例外與限制,其中與數位典藏最為相關的可說是

「合理使用」相關規定與著作權法案第108 款關於圖書館與典藏的例外規定了。

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情況下,包括因批評、評論、新聞報導、教學研究等,未經 授權而使用著作物,而就其行為的本質、使用的比率、對著作物的影響等方面考 量,而判斷該使用為合理,而不負侵害著作權之責任。

而著作權法案第 108 款則是讓圖書館與典藏機構免於受著作權人為侵權主 張的例外規定,他要求圖書館或典藏機構必須向公眾公開,或至少對特定領域的

193 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499 U.S. 340 (1991).

194 Id.

研究者公開,且再製物的發行不能是為了商業利益,以及在再製品上必須註明著 作權通知。108 款以下就例外有更詳細的規定,其中 b 項允許圖書館和典藏機構 為了保存以及使其他圖書館或典藏機構用以研究之目的,重製三份「未出版」的 著作物;c 項允許圖書館或典藏機構在「已出版」的著作物毀損、遺失或不再及 難以生產的情形下,重製三份,但以該著作物無法以合理價格取得為限;f 項第 3 分款允許圖書館或典藏機構重製一定數量以內的影音新聞節目,用以發行予研 究人員或學者從事研究;f 項第 4 分款則指出第 108 款的內容不影響圖書館或典 藏機構主張合理使用的權利,換句話說,第108 款並不會成為影響圖書館或典藏 機構現有權利的外部限制。

六、著作物的法定存放義務

依美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必須在該著作物於美國出版後,將兩份「最 佳版本」的複印本存入美國版權局(Copyright Office),以供國會圖書館之用195。 此法定存放義務可說是國會圖書館館藏如此豐富的主要原因之一。法律授權國會 圖書館可向版權局取得著作物的複印本,但卻沒有要求國會圖書館必須向版權局 拿取,因此,國會圖書館可以放棄收取部分著作,或是只向版權局要求其中一份 複印本。

就上開法令「出版」即須存放的規定,著作物只要經權利人或被授權人複印

就上開法令「出版」即須存放的規定,著作物只要經權利人或被授權人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