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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成年監護制度之介紹

第四章 英美法系之成年監護制度--以美國與英國為中心

第一節 美國成年監護制度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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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英美法系之成年監護制度-- 以美國與英國為中心

第一節 美國成年監護制度之介紹

第一項 概說

美 國 成 年 監 護 相 關 法 制 , 事 實 上 是 由 一 系 列 保 護 服 務 ( Protective Services)措施所構成。保護服務法制之目的在於保護「無法對自己個人事 務及財產作決定之人」90,而「無法對自己個人事務及財產作決定之人」係 指某些方面欠缺行使能力的功能,即所謂「欠缺意思能力」。美國對於欠缺 意思能力而無法自我作決定者所提供保護法制,分別由政府公權力之介入的 法定監護制度,以及由當事人私人之間依契約訂定代理權授與授權書之意定 監護制度二大類。

第二項 法定監護制度

91

監護源自於古羅馬和英國普通法92,主要是保護欠缺意思能力人財產的 權力。此一權力源自於國家保護其財產權之利益,以國家監護權之授權為基 礎。任命監護人是基於一個典型的設想,設想個人無法適當照顧自己,或當

90保護服務之內容即在於建構需要他人協助管理個人財產,以及身上照護事務管理的協助。由於成 人保護服務手段係一種剝奪本人作決定權利而代為決定方式。該相關措施對於當事人的精神狀態予 以負面判斷,是一種侵犯當事人作決定能力之侵犯,應採取最少限制方式為之,即在提供保護服務 措施時,應就是否侵犯當事人之權利與達到保護目的間取得平衡。

91 楊惠雯,《從美國法論我國高齡監護法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年 6 月,第 62-91 頁。

92英國的監護制度始於13世紀君主特權法(De-Praerogatva Reguis)所揭示國王人是人民的監護者,

國王必須保護其子民和其財產,特別是對於那些因智力低下無法照顧自己者,更須加以保護。英國 對於受監護人分為兩大類,一類為智能低下者,另一類為精神障礙者。經過幾世紀之後,國王的的 監護權已被修正,國王釋出對於心智低下子民的監護權力,將此權力交由私人或機構代為行使。在 16世紀之後,英國之監護制度是由法院所附屬行政機構作為心智低下或精神障礙之人的公設監護 人。參閱 Nancy J. Knauer,“Defining capacity: balancing the competing interests of autonomy and need”, 12 Temple Political and Civil Rights Law Review 321 (2003), at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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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不能管理他們財產或資產,國家基於保護個人財產權利益而為之監護。

一旦被任命為監護人,監護人有權力代受監護人作決定,受限於監護法所規 範,只能依受監護人最佳利益為之。因此監護和受監護人之間存有忠實義務 關係,監護關係要求監護人應忠誠處理受監護人身上照護或財產管理相關事 宜。

近年來美國隨著受監護人口日益增加93,監護改革運動更加注重受監護 人自主權的維護。美國的立法趨勢則是贊成提高受監護人的自主權,改變以 往對於「欠缺意思能力人」全面性監護定義,採取限制性監護。在監護程序 上改進評估「欠缺意思能力」的方法和監護程序保障措施。限制性的監護主 要是提供為受監護人量身定作之監護安排,以充分保護受監護人自主權,滿 足其具體需求,並在一定領域內,讓受監護人擁有自我決定權利94

一、監護聲請人

監護之聲請由欠缺意思能力者之親友、第三人向法院提出,法院被動介 入,審查當事人是否達到無行為能力之標準,如符合標準,則需要法院作成 當事人為欠缺意思能力之判決並為其指定監護人為其代為作決定。

二、監護程序

93美國嬰兒潮世代年齡漸長,造成美國近年來老年人口呈現爆炸成長的趨勢。在2003年,65歳人口 數目約3,590萬,到了2030年,高齡人口將達7,150萬,呈倍數成長。超高齡(80歳以上)人口正迅 速成長,預估由2003年470萬人口,至2030年將增加為960萬人口。患有阿茲海默罕氏症人數,由1980 年開始成倍數成長,除非有治療或預防方式,否則預計到2050年,將達到1,130萬至1,600萬人口之 間。參閱 Naomi Karp& Erica F. Wood, “Guardianship monitoring: a national survey of court practices?” , 37 STETSON L. REV.143 (2007), at 149-150.

94美國 1992 年成年監護改革法案,就個人的意思能力設有不同標準的概念,是以申請監護宣告的 申請人應於申請書中表明,受監護宣告人在接收、評估作決定的訊息,以及溝通所作決定的意思能 力方面,受有明顯重大的損害,所以造成部分或全部無法自行管理其資產,或滿足本人身體、健康 和安全的基本要求,受監護宣告之人確實需要監護的保護與服務的提供。該法案目的在於建立有系 統,允許受監護人盡可能充分參加所有影響他們本身的決定。又改革法案要求法院優先考量受監護 人自我選擇監護人的權利。監護人在最大程度可能的範圍內,以各種不同的決定,關注受監護人的 福祉,亦即監護人應直接鼓勵受監護人,以最大程度參與所有影響本身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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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程序之開始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法院調查聲請之對 象是否具有法律上欠缺意思能力作出裁判,並指定監護人。另為保障當事人 預為答辯的充裕時間,對於監護聲請、聽證應為之通知。聽證目的主要是判 定案件事實或法律爭點,由調查委員會或陪審團舉行聽取證詞的審判程序。

由於監護是具有公益性質之私法案件,法官應基於職權主義,就當事人所主 張之事項為主動調查。

三、監護人權限

監護人權限並非毫無限制。在財產管理方面,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設立 之可撤回信託或不可撤回信託皆無撤銷、廢止之權限。在身上照護方面,監 護人不代受監護人為投票,以及不得代為身分行為。就受監護人現狀有重大 改變的事項,如將受監護人安置於機構之決定、將受監護人遷往他處居住、

拒絕或撤除維持生命醫療之決定等,監護人必須證明維持現狀危害受監護人 之生命,或改變監護方案是可增進受監護人最佳利益,再經法院同意後,始 可為之。

四、監護人種類

美國監護人可分為私人監護人、公設監護人與非營利機構監護人。私人 監護人係指由自然人任之。公設監護人的制度主要是針對一些高風險、低收 入欠缺意思能力成年人,因沒有其他人願意提供適當的照護幫助而介入。又 基於自主權的尊重,公設監護人的服務之提供,通常是在萬不得己的情況下 才為之。公設監護人的服務對象有兩種類型:一是失去自我決定欠缺意思能 力之高齡者;二是心智發展遲滯或因發展障礙導致欠缺意思能力,永遠無法 自我決定者。公設監護人所提供服務可能是財產管理方面或是身上照護方面 的監護。公設監護人相對於私人監護人,通常由機構、事務所、執業律師、

個人的工作內容為擔任身上照護或財產管理的監護人、受雇於政府或接受州 政府委任,以論件或計時方式計酬之人員。公設監護人可以提供監護事務的 個案管理、財務管理規劃、公共教育、社會服務,以及成人保護服務等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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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甚至公設監護人也可以為訴訟監護人、法院調查員,或私人監護人的 顧問。又對於需要監護人卻無適當人選者,由州政府指派,費用則由受監護 人財產之一部分支付,又受監護人無資力則由州政府支付。

五、監護資格與人數

監護人如曾經刑事重罪或民事詐騙或不當執行業務者不得為監護人。監 護人之選任可為複數,複數監護人可以共同執行概括權限或分別執行不同權 限。

六、監護監督

監護人是法院藉以實施其監護任務的手足延伸,法院才是實質上的監護 人,監護人應受法院監督。監督方式主要是以監護人向法院報告方式與複審 之方式進行。所謂定期報告在財產監護方面,監護人應以財產清冊,定期向 法院報告財務狀況,並製作保存詳細紀錄收支帳目,作為法院監督依據。至 於身上監護方面有開案報告95與定期報告96。複審規定方面,則有定期複審 及個案複審。定期複審要求法院對所有監護案件每隔一定期間應為複審,常 由監護人填寫報表再交由法院調查員,訪視受監護人。至於個案複審,則針 對影響受監護人權利重大需法院事先核准之事項,例如增加監護人權限或改 變受監護人居住所等事項,則由法院審查後方得授與權限。

七、監護人的責任

美國監護關係依其法院見解,屬於代理關係,適用代理法原則,歸屬忠 實關係,監護人負有忠實義務,並應避免潛在利益衝突97。監護人執行監護 事務順序先後,應優先以受監護人意願為優先,即使受監護人已被法院裁定 為欠缺意思能力人,監護人仍應詢問受監護人之意見,如果無法溝通,監護

95 受監護人的生活狀態、增進受監護人福祉的計畫。

96 受監護人生理及心理狀況的改變、未滿足需求之處理計畫,以及如何處理監護關係中產生的問 題。

97例如具有共有人之身分,卻未向法院表明有利益衝突之存在,縱未發生不當利益情事,卻已違反 忠誠、禁反言的監護人義務。參見楊惠雯,同註 91,第 9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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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應以受監護人未曾表明意向之事項,優先以「理性人標準」98做決定;「代 為決定原則」次之;「最佳利益原則」再次之。監護人違反監護義務時,法 院得撤銷監護人所為之決定,並命令另為適當決定。又為確保執行監護職務 之品質,監護人必須接受監護課程的訓練。

八、監護關係的終止:受監護人的死亡、受監護人的意思能力回復,以及監 護人的死亡時,則監護關係終止。

第三項 意定監護制度

意定監護制度係基於當事人自主意思而成立的預防性保護機制,主要是

意定監護制度係基於當事人自主意思而成立的預防性保護機制,主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