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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老人福利機構之定義與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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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老人福利機構之定義與現況

一、老人福利機構之定義

所稱老人,依據老人福利法(2012 年 8 月 8 日修正)第二條之規定,係指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而根據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老人福利機構分為長期照 護機構、安養機構以及其他老人福利機構三種,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2012 年 12 月 3 日修正)第二條詳細說明如下:

1. 長期照顧機構:細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1) 長期照護型: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為照顧對 象。

(2) 養護型: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 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3) 失智照顧型: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 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2. 安養機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 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3. 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其他福利服務。

此外,根據內政部於 2012 年 6 月 21 日公告之「一百零二年度老人福利機構 評鑑實施計畫」內容,指出接受評鑑機構包含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長 期照顧機構(養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安養機構以及綜合多層級 照顧機構等五類,其中所謂「綜合多層級照顧機構」係指兼有前四類型之老人福 利機構。

二、老人福利機構之現況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2012 年社會指標統計年報顯示,65 歲以上人口占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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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數之比率,自 1998 年的 8.3%到 2012 年已經成長至 11.2%,並進而推估 2060 年將達到 39.4%,如圖 2-1 所示。在老年人口逐漸成長的同時,社會對於老人福 利機構之需求也持續增加,自 2004 年逐年上升,在 2007 年之後開始下降,如圖 2-2 所示。探究原因發現,老人福利法於 2007 年 1 月 31 日修正公布全文,並要 求公布日之前許可立案之老人福利機構須於五年內,即 2012 年 2 月 1 日,限期 改善完成,而未能於限期內改善完畢之老人福利機構除面臨裁罰外,尚可能會有 停業之處分,因此,內政部於 2011 年 10 月 19 日訂定「老人福利機構不符老人 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替代改善設施認定原則」,提供依據舊法許可立案之小型免辦 財團法人登記老人福利機構,在設立標準中關於採光、寢室隔間以及儲藏冷凍設 備等方面之替代改善設施,以期小型機構能夠儘速完成改善。關於符合 2007 年 修正後老人福利法規定設立之機構數,如圖 2-3 所示,自 2008 年之 87 家,至改 善期限 2012 年之 768 家,於 2013 年則顯示符合新法令設置之老人福利機構已達 到 1014 家。

圖 2-1 1997-2060 年 65 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趨勢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自行政院主計總處 2012 年社會指標統計年報 0.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45.0

比率

西元年

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趨勢

(2013年以後為推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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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 依舊法令規定設置之老人福利機構家數圖(2004 年至 2012 年)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自衛生福利部統計處衛生福利統計專區社會福利統計年報(老人服務)

圖 2-3 符合新法令規定設置之老人福利機構家數圖(2008 年至 2013 年)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自衛生福利部統計處衛生福利統計專區社會福利統計年報(老人服務)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機構數 900 926 959 1016 969 930 858 787 277

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老人福利機構家數

(依2007年修正前之老人福利法規定設立者)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機構數 87 150 209 277 768 1014

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老人福利機構家數

(符合2007年修正後之老人福利法規定設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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