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1.4 職業疾病
根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5]第 3 條第 2 項:「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 罹患表列疾病者,為職業病。」及勞工安全衛生法[6]第 2 條第 4 項:「本 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 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
傷害、殘廢或死亡。」之規定,所謂的職業疾病可視為因職業上的原因所 導致的疾病,因此職業疾病之認定須有其「職務執行性」與「職務起因性」
作為判斷,然而由於職業疾病的症狀表現可能是立即的,也有可能是經過 很久時間才發病或是漸進式的加重症狀,因此,要判定疾病的發生是否真 的係由職業上的原因所引起,需要相當的專業過程,並且必須由職業病專 家判定,一般的判定條件如下:
1. 工作場所中有害因子確實存在。
2. 得病的人必須曾經在有害因子的環境下工作。
3. 發病必須在接觸有害因子之後。
4. 經醫師診斷確實有病。
5. 起因與非職業原因無關。
國內外常見的職業病介紹如下:
1. 職業性肺疾病:礦物性和生物性粉塵是引起職業性肺疾病的主因,這包
括職業性肺部纖維化塵肺症(矽肺症、石綿肺症)、職業性氣喘、過敏性 肺炎、傳染性肺疾病及肺癌等。台灣過去煤礦業發達,煤礦工人工作數 十年後很多人得到塵肺症或矽肺症,這是目前國內申請理賠最多的職業 病。
2. 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姿勢不良、負荷不當或重複動作等都會導致職業 性肌肉骨骼疾病,肌肉、肌腱、神經、韌帶、關節、骨骼的拉傷、扭 傷、挫傷及發炎等急慢性傷害等都屬於這類疾病,國外這類職業病的 理賠佔很大比例,我國目前也將椎間盤突出及腕道症候群列舉為職業 病種類。
3. 職業性癌症:工業上使用到的游離輻射線和許多化學物品是可能致癌 物,如氯乙烯單體、聯苯胺、4-胺基聯苯、苯、石綿、砷和巴拉刈等,
可能造成的癌症種類包括鼻咽癌、肺癌、肝癌、肝血管肉瘤、白血病 等。
4. 職業性意外災害:職業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中,約有 30%是屬於嚴重傷 害,如:斷肢、骨折、嚴重裂傷、中毒、燒傷、視力受損或失明。大 部分的意外災害是由於人為因素所造成,是可以經由預防而減少其發 生率,如:在工作程序上去除傷害的危險因子、加裝個人防護具或安 全裝備、工具及職場環境的改善以及落實職業安全教育等。
5. 職業性心血管疾病:危害物如二硫化碳、二氧化硫、氟氯碳化物、二氯 甲烷、一氧化碳、硝化甘油、砷、鉛、鎘、鹵化溶劑、噪音、工作壓 力等,都曾被報導對心臟有害,而高溫等物理因素會加重心臟的負擔,
另外噪音也會令人煩躁而與高血壓相關。
6. 職業性生殖系統疾病:工作環境的暴露可能導致的生殖危害,包括:不 孕症、流產、月經週期失調、新生兒體重異常、先天性畸形或智能障 礙等,然而除了一些已知的少數化學物質 (如:鉛、二溴氯丙烷和二硫
化碳) 和游離輻射外,大部分危害因子仍在評估當中。
7. 職業性聽力損失:有研究指出經常暴露在 85 分貝(dBA)以上的工人,
就會有聽覺受損的問題,通常聽力受損情形是逐漸惡化的,而一旦造 成永久性聽力受損,就無法回復,因此在噪音環境工作的工人必須每 年定期作聽力檢查,以早期發現問題。
8. 職業性皮膚疾病:危害物如各種有機溶劑、石油、焦油、鉻酸鹽、游離 性與非游離性輻射等,可能造成的皮膚性疾病包括:接觸性皮膚炎、
高溫或化學性燒傷、皮膚癌、化學藥品造成的皮膚染色、氯痤瘡、髮 囊炎和慢性振動傷害等。
9. 職業性神經系統疾病:包括中毒腦炎、多發性神經病變、中樞神經病變、
巴金森症、小腦性失調症等。有很多種工業用化學物質會引起中樞或 周圍神經系統的傷害,而其中有很多神經系統的傷害是不可逆的反 應。台灣曾發生彩色印刷廠工人,使用正己烷當溶劑而發生多發性神 經病變,無法站立的例子。
10. 職業性肝疾病:危害物質如四氯化碳、氯仿、二甲基甲醯胺、黴菌毒 素、氯乙烯單體和砷等,所引起的肝臟傷害包括急性中毒性肝炎、急 性膽汁滯留性肝炎、慢性纖維化、肝硬化、病毒性肝炎等。
11. 職業性腎疾病:重金屬 (鉛、鎘、汞)、有機溶劑 (四氯化碳)、苯酚、
五氯酚和砷化氫等物質會造成急性或慢性之腎毒性。
12. 職業性精神或心理問題:近年來逐漸受到重視,尤其是工作壓力引起 的心理問題,如:躁鬱症和心身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