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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一詞,最早主要係被用以反映 美國多元社會,以及多族群的文化差異問題。有鑑於各族群文化皆各有其 價值與特色,是以,多元文化論者乃強烈呼籲不能一味再以歐美為主的文 明才是美國所有少數民族唯一該學的教材,而是應改以「肯認差異」的包 容態度相互對待,以免少數民族自身既有的文明反而被刻意的忽略與遭受 歧視(劉阿榮、林麗菊,2000:121)。自此,多元文化主義思潮遂開始擴 及世界各角落,並融入教育、族群、及政治等各議題之中。

多元文化主義論(multiculturalism)興起於一九七 Ο 年代以後,主要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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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自由主義在強調對所有族群普遍、平等對待的原則所提出的強烈批判

(章玉琴,1999:344)。此乃由於在自由主義的普遍、平等原則的施行下,

往往容易造成族群的差異被忽視,甚至被同化、排斥的反面效果,導致弱 勢族群因而處於永久性不利的地位(Young,1990:158-159)。

多元文化論者認為不同性別、種族、宗教的「異質性」(heterogeneous)

存在,乃是一種不可抹煞的事實;很顯然的,不論自由主義強調的普遍平 等、自由原則,或公民共和主義、社群主義的「共善」 則幾乎都預設了「同 質性」(homogeneous)的邏輯。職是之故,多元文化主義於是遂提出了「個 別差異」(individual difference)的概念,並且為了解決族群的差異和不平等,

而必須實現「差異政治」(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的理想。

是以,多元文化主義者遂呼籲,應積極地正視族群間的「平等」(equality)

與「差異」(difference)問題,並且能進一步針對族群間的差異,以「差異 政治」(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的主張,解決族群受壓迫與宰制的情形。因 此,多元文化主義論者乃以肯認族群多元文化的差異做為基調,亦即意味 著不同的群體代表不同的社會群體,而不同的社會群體也都能在「肯認差 異」(recognize difference ) 的前提下,維持其獨特的「文化認同」( cultural identification),並保有其文化特質的權利(沈六,1993:59-60)。準此,相 對於自由主義普遍而平等的原則,多元文化主義論者遂在「差異的」及「肯 認」族群多元文化公民資格觀構思。

其一,相較於自由主義的「普遍的公民資格觀」及公民共和主義的「排 他的公民資格觀」的極端對比,多元文化主義論者闡揚並承認不同的族群 應擁有其不同的文化,而這些文化彼此雖有所不同,但本身並無所謂的優 劣之分,甚至不應該有產生相互歧視或壓迫的情形,是以,主張採取「差 異(或多元)的公民資格觀」 並希望能透過肯認族群多元文化差異的方式,

從政治或司法的制度面,賦予族群合法權利的保障,從而解決族群壓迫所 導致的衝突。

其二,基於對破除多數族群在公領域方面主觀亟欲達成同質性公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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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以及為能排除在族群多元文化差異下無法積極改善弱勢族群生活實 質不平等的雙重考量,多元文化主義論者遂進一步提出「差異政治」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的理想,期能以「差異」為核心來建構其政府理 論,藉以釐清個人與社會、國家之間的關係。

其三,針對作為公民的一種主體價值,多元文化主義論者提出「差異 的公民認同」(civic differentiated identity)之主張,認為社群成員的需求應當 是相當多元與分歧的,根本不可能以一種單一認同做為成員認同的唯一條 件,以免造成對個人差異的壓迫與宰制;因此,公民要能正確地對待並肯 認族群「差異」的存在,方能符合社會正義的原則。

其四,儘管多元文化主義論者目前仍未完全針對公民德行建構出一套 完整系統的理論,特別是在公民德行的德目上也並無具體的論述;但是,

多元文化主義論者對於公民德行方面的主張,一向認為應從社會互動的關 係出發,而強調秉持實踐家(doers)與行動者(actors)所需注意的行為取 向特性,並經由實踐社會正義的方式,俾使矯正或舒緩壓迫與宰制的族群 關係。

而多元文化教育的實施,最初起源於少數種族對主流文化同化政策的 一種反動,而提出的一種文化多元性的多種族教育。隨後其他弱勢族群也 群起效法,以消除其受歧視的現象,終於匯集為一股多元文化教育運動,

藉以反映各種不同族群的教育期望與需求。(張秀雄,2003:134)

一、多元文化主義的基本主張

「多元文化主義」的意義在於,介乎個人自由主義與集體社群主義之 間的多元文化觀點。另外,持反對一元論、肯認差異性、尊重自主性、優 惠補償或保障弱勢族群與文化,使其族群文化受到平等對待。特點是把某 個身分的主張,從舉國一致的身分中分割出來,允許少數民族文化的個人 擁有比普通社會成員更多的選擇自由,文化是社會對其成員灌輸的條件反 射。(劉阿榮、林麗菊,2000:107)

多元文化主義論者並非單單只在強調文化的歧異性,而是主張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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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較大的社會架構中,每一個族群團體都能有權利發展並維持其獨特 的文化與傳統,甚至在社會上獲取權力與機會也必須是平等的,因為只有 透過此種平等性的實現之後,方能提供社會的整合基礎。職是之故,多元 文化主義所指涉的範疇,理應包括兩個層面:一是教育、社會、政治、經 濟等方面的平等;另一則是族群認同和一些獨特文化的維護(洪泉湖,1998:

126)

多元文化主義者注意到個人對於族群的親密性和依賴性,使得政治考 量不能完全以個人作為出發點,而必須從私領域提升到公領域中,並透過 公領域的肯認(recognition),賦予族群文化的正向意義,藉以破除公領域達 成同質性公眾的需求,而重新建構一個能夠容納的差異性公眾(張秀雄、

李琪明,2002:7)。質言之,多元文化主義在基本概念上,係意味著不同 的群體代表不同的社會群體,而不同的社會群體都應有維持其獨特的「文 化認同」(cultural identification),並保有其文化特質的權利(沈六,1993:

59-60)。

相對於自由主義論者「普遍的公民資格觀」的概念論述,多元文化主 義論者以主張「差異的公民資格」(difference or polybasic citizenship)為最具 代表性。因此,多元文化主義論者認為當前任何政治社會中的族群壓迫與 宰制形成的原因,主要係源自於當代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等兩股主流思想 過度論爭的結果所致。此乃由於無論是從個人或是從社群的角度出發,自 由主義或社群主義皆是在在亟欲建立一種強調「共同」(common)的公民社 會理想,而在此一「共同」的平等政治理想前提下,無形中兩者卻也都著 一種壓迫性的認同邏輯,欲將社會本身已存在的一些異質性化

( heterogeneous )為同質性(homogeneous),甚至主觀認為差異的被排除乃 是成就共同認同所無法避免的要務(張秀雄,1999:109)。準此以觀,多 元文化主義論者遂主張改採「差異(或多元)的公民資格觀」,藉以闡揚並 承認不同的族群應擁有其不同的文化,而這些文化彼此雖有所不同,但本 身並無所謂的優劣之分,甚至不應該有產生相互歧視或壓迫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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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元(或差異)的公民資格觀──肯認族群間差異的文化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