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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形成課程決策原則

59.1﹪ 55.9﹪ 整體課程與 專業課程倉 儲有校院系 訂定和必選 修兩項變項 之不同

R30 整體:年級、教師 職級、校院系訂 定、科目類別、學 制、必選修

專業:年級、學制

IF 教師職級 = 教授 和 校院系訂定 = 系定 和 科目類別 = 專業科目 和 學制 = 學士班 和 必選修 = 選修 IF 學制 = 學士班

THEN 大 3

53.3﹪ 29.7﹪ 找出更多之 變項

肆 形成課程決策原則

經由以上規則發現之過程,形成以下課程決策之原則,

一、整體課程結構

(一)學制變項之規則 1.學制與校院系訂定 課程決策原則:

在學制與校院系訂定關係中,校定:先學士班後碩、博士班;院定:

先學士班後碩、博士班;系定:先學士班後碩、博士班。

2.學制與科目類別

課程決策原則:在學制與科目類別關係中,共同科目:先學士班後碩、

博士班;通識科目:先學士班後碩、博士班;專業科目:先學士班後碩、

博士班。前二者以學士班為原則。

(二)年級變項之規則 1.年級與校院系訂定

課程決策原則:在年級與校院系訂定關係中,校定:先大一後其他年 級,以大一為原則;院定:先大一後其他年級;系定:先大三後其他年級。

2.年級與必選修

課程決策原則:在年級與必選修關係中,必修:先大一後其他年級;

選修:先大三後其他年級。

(三) 必選修變項之規則 1.必選修與學制

課程決策原則:在必選修與學制關係中,學士班:先必修後選修;碩 士班:先選修後必修;博士班:先必修後選修。

2.必選修與校院系訂定規則

課程決策原則:在必選修與校院系訂定關係中,校定:先必修後選修;

院定:先必修後選修;系定:先選修後必修。

3.必選修與科目類別

課程決策原則:在必選修與科目類別關係中,共同科目:先必修後選 修,且以必修為原則;通識科目:先必修後選修;專業科目:先必修後選 修。

(四)學分數變項之規則 1.學分數與學制

課程決策原則:在學分數與學制關係中,學士班:先 2 學分後 3 學分;

碩士班:先 3 學分後 2 學分;博士班:先 3 學分後 2 學分。

2.學分數與年級

課程決策原則:在學分數與年級關係中,大一:先 2 學分後 3 學分;

大二:先 2 學分後 3 學分;大三:先 2 學分後 3 學分;大四:先 2 學分後 3 學分;碩士班:先 3 學分後 2 學分(受限資料,未分年級);博士班:

先 3 學分後 2 學分(受限資料,未分年級)。

(五)教師職級變項之規則 1.教師職級與年級

課程決策原則:在教師職級與年級關係中,大一:先講師後其他職級;

大二:先講師後其他職級;大三:先講師後其他職級;大四:先講師後其 他職級;碩士班:先副教授後其他職級;博士班:先教授後其他職級。

2.教師職級與學制

課程決策原則:在教師職級與學制關係中,學士班:先講師後其他職 級;碩士班:先副教授後其他職級;博士班:先教授後其他職級。

(六)校院系訂定變項之規則 1.校院系訂與學制

課程決策原則:在校院系訂定與學制關係中,學士班:先系定後校院 定;碩士班:先系定後校院系定;博士班:先系定後校院定。

2.校院系訂定與必選修

課程決策原則:在校院系訂定與必選修關係中,必修:先系定後校院 定;選修:先系定後校院定。

(七)科目類別變項之規則 1.科目類別與開課年級

課程決策原則:在科目類別與年級關係中,大一:先專業科目後共同、

通識科目;大二:先專業科目後共同、通識科目;大三:先專業科目後共 同、通識科目;大四:先專業科目後共同、通識科目;碩:先專業科目後 共同、通識科目;博:先專業科目後共同、通識科目。

課程決策原則:在科目類別與校院系訂定關係中,校定:先共同科目 後通識、專業科目;院定:先專業科目後共同、通識科目;系定:先專業 科目後共同、通識科目。

(八)年級與學制、校院系訂定、必選修、學制、科目類別、教師職級、

學年之規則

課程決策原則:

在年級與其他變項之關係中,共同科目、3 學分、學士班:先大一後 其他年級;通識科目、3 學分、必修:先大一後其他年級;助理教授、校 定:先大一後其他年級;校定、共同科目:先大一後其他年級:校定、專 業科目、<=2002 年:先大一後其他年級;校定、通識科目:先大一後其 他年級;講師、校定、專業科目:先大一後其他年級;院定、2 學分:先 大一後其他年級;技術教師、<=2003 年、必修:先大一後其他年級。

院定、3 學分、學士班、選修:先大二後其他年級;講師、系定、共 同科目:先大二後其他年級;教授、院定、通識科目、2 學分:先大二後 其他年級;助理教授、院定、通識科目、2 學分、<=2003 年:先大二後 其他年級;教授、專業科目、3 學分、學士班、必修課程:先大二後其他 年級;通識科目、學士班、選修:先大二後其他年級;副教授、校定、專 業科目>2003 學年:先大二後其他年級;技術教師、學士班、選修:先大 二後其他年級;副教授、專業科目、2 學分、學士班、選修:先大二後其 他年級;系定、學士班、必修:先大二後其他年級。

助理教授、系定、共同科目、>2003 學年:先大三後其他年級;教授、

系定、專業科目、學士班、選修:先大三後其他年級;教授、系定、2 學 分、學士班、<=2002 學年:先大三後其他年級;教授、系定、2 學分、

學士班、>2003 學年、必修:先大三後其他年級;副教授、系定、2 學分、

學士班、必修:先大三後其他年級;專業科目:先大三後其他年級。

講座、2 學分:先大四後其他年級;助理教授、系定、共同科目<=

2003 學年:先大四後其他年級;系定、專業科目、3 學分、學士班、<=

2003 學年、選修:先大四後其他年級。

二、專業課程結構

(一)學制變項之規則 1.學制與校院系訂定

課程決策原則:在學制與校院系訂定關係中,校定:先學士班後碩、

博士班;院定:先學士班後碩、博士班;系定:先學士班後碩、博士班。

2.學制與科目類別

課程決策原則:在學制與科目類別關係中,專業科目:先學士班後碩、

博士班。

(二)年級變項之規則 1.年級與校院系訂定

課程決策原則:在年級與校院系訂定關係中,校定:先大一後其他年 級,以大一為原則;院定:先大一後其他年級;系定:先大三後其他年級。

2.年級與必選修

課程決策原則:在年級與必選修關係中,必修:先大一後其他年級;

選修:先大三後其他年級。

(三)必選修變項之規則 1. 必選修與學制

課程決策原則:在必選修與學制關係中,學士班:先必修後選修;碩 士班:先選修後必修。

2. 必選修與校院系訂定規則

課程決策原則:在必選修與校院系訂定關係中,校定:先必修後選修;

院定:先必修後選修;系定:先必修後選修。

3.必選修與科目類別

課程決策原則:在必選修與科目類別關係中,專業科目:先必修後選 修。

(四)學分數變項之規則 1.學分數與學制

課程決策原則:在學分數與學制關係中,學士班:先 2 學分後 3 學分;

碩士班:先 3 學分後 2 學分;博士班:先 3 學分後 2 學分。

2.學分數與年級

課程決策原則:在學分數與年級關係中,大一:先 2 學分後 3 學分;

大二:先 2 學分後 3 學分;大三:先 2 學分後 3 學分;大四:先 2 學分後 3 學分;碩士班:先 3 學分後 2 學分;博士班:先 3 學分後 2 學分。

(五)教師職級變項之規則 1.教師職級與年級

課程決策原則:在教師職級與年級關係中,大一:先講師後其他職級;

大二:先講師後其他職級;大三:先講師後其他職級;大四:先講師後其 他職級;碩士班:先副教授後其他職級;博士班:先教授後其他職級。

2.教師職級與學制

課程決策原則:在教師職級與學制關係中,學士班:先講師後其他職 級;碩士班:先副教授後其他職級;博士班:先教授後其他職級。

(六)校院系訂定變項之規則 1.校院系定與學制

課程決策原則:在校院系訂定與學制關係中,學士班:先系定後校院 定;碩士班:先系定後校院系定;博士班:先系定後校院定。

2.校院系訂定與必選修

課程決策原則:在校院系訂定與必選修關係中,必修:先系定後校院 定;選修:先系定後校院定。

(七)年級與學制、校院系訂定、必選修、學制、科目類別、教師職級之 規則

課程決策原則:在年級與其他變項關係中,校定:先大一後其他年級;

院定、2 學分:大一後其他年級。院定、學士班、選修:先大二後其他年 級,教授、院定、3 學分、學士班:先大二後其他年級;技術教師、學士 班、選修:先大二後其他年級;副教授、2 學分、學士班、選修:先大二 後其他年級,系定、學士班、必修:先大二後其他年級。學士班:先大三 後其他年級,副教授、系定、2 學分、學士班、必修:先大三後其他年級;

講座教授、2 學分:先大四後其他年級。

三、課程決策原則之形成

經由以上決策原則形成之過程,建立以下以課程組織原則為導向之課 程變項決策原則,並以出現之機率作為決策之參考值。決策者可依照決策 之需求及參考值大小進行決策,如為整體課程(包含共同科目、通識科目 和專業科目),參考「整體課程決策參考值」,如為專業課程則參考「專 業課程決策參考值」,參考值大小成為決策重要之判斷和依據(博士班因 全國僅有一所,且登錄資料數不足,但為求研究分析之完整性,仍進行決 策樹演算,故決策值僅供參考)。見表 7-2-33。

表 7-2-33 以課程組織原則為導向之課程變項之決策原則和決策值 Rule 變項 課程組織原則 課程決策原則 整體課程

決策值

專業課程 決策值 R1 學制與校院系

訂定

順序性 階層性

校定:先學士班後碩、博士

99.9﹪ 98.7﹪

R2 學制與校院系 訂定

順序性 階層性

院定:先學士班後碩、博士

98.9﹪ 100﹪

R3 學制與校院系 訂定

順序性 階層性

系定:先學士班後碩、博士

84.8﹪ 84.3﹪

續表 7-2-33 以課程組織原則為導向之課程變項之決策原則和決策值

續表 7-2-33 以課程組織原則為導向之課程變項之決策原則和決策值